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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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篇 书目 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出口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工作,履行对进口国(地区)承诺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实施的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发布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和专项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指
2、导和监督全国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发布本辖区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各项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规定实施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指南,指导检验检疫部门、担当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实施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工作。 其次章 安排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遵循系统、科学和代表性原则,制定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 第六条 国家质检
3、总局组织对出口食品开展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和出口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制定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草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依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状况、平安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评估,制定本辖区的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状况和相应的工作指南以及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制定本辖区的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工作方案,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八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应
4、当按年度定期开展。依据出口食品平安监管工作须要,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随时开展专项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 第九条 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检的食品品种; (二)抽检环节、方法、数量、地区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告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辖区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安排除应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可包括:抽检的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或辅料品种。 第三章 实施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出口食品平安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熟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
5、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抽样。不得由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供应样品。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根据检测和校准试验室实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试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要求,建立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应当优先采纳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进口国(地区)标准,合同约定,我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采纳上述检验方法之外的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 第十四条 除对检验时间有特别要求的检验项
6、目外,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告实施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检验检疫部门。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进口国(地区)标准,合同约定或我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实施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检验检疫部门收到承检机构报告的检验结果后,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做出检验结论。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是出口食品合格评定的依据之一,检验结论表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或检验结果表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检验检疫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刚好报告本辖区直属检验检疫局,并
7、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或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检验结果后,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做出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检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刚好对不合格出口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开展调查处理,督促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干脆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表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
8、疫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并依据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状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确定实行以下限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等; (二)禁止出口,就地销毁处理; (三)启动出口食品平安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限制措施。 第四章 附则 其次十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是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出口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安排,对出口食品实施的抽样、检验、处理、报告等行政管理行为,是出口食品平安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出口食品合格评定的方式之一。 其次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卷烟平安
9、监督抽检参照本方法实施管理。 其次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状况,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说明。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食品平安抽样检验管理方法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
10、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并根据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担当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协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探讨分析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根据相关要求刚好报送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以发觉和查处食品平安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
11、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担当食品平安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托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觉存在检验实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刚好实行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其次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安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连接。 第十一条
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年度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依据工作须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13、(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安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心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
14、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担当食品平安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平安抽样人员应当熟识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托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平安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平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伴。 担当食品
15、平安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供应样品。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意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其次十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
16、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抽样人员应当实行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其次十一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运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具体记录抽样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担当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平安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平安抽样工作。 其次十二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
17、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别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实行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改变。 其次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觉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平安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其次十四条 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应当采纳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纳非食品平安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平安问题的缘由。 采纳非食品平安标准检验
18、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其次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状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根据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刚好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其次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根据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照实、精确、完整、刚好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食品平安抽样
19、检验管理方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平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并根据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担当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协作食
20、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探讨分析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根据相关要求刚好报送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以发觉和查处食品平安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担当食品平安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托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觉存在检验实
21、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刚好实行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其次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安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连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年度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安排并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平
22、安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依据工作须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安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平安抽样检验工作安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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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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