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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煤矿集团管理办法4篇 书目 第1篇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平安管理方法 第2篇煤矿集团公司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方法 第3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平安管理方法 第4篇煤矿集团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方法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仔细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危急化学品平安监察条例、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危急化学品登记管理方法、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平安营运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运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
2、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运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运用等单位必需仔细执行本方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方法执行状况。 第四条 本方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平安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方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
3、、技术条件为准。 其次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和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平安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需根据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2023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平
4、安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平安生产监督局办理危急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平安设施,必需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爱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需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平安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平安教化、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
5、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平安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依据气体特性,根据gb2894的详细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平安标记。 第十七条依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运用单位必需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依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23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
6、机制的实施方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运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需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平安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7、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运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需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需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其次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运用和管理,必需符合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运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
8、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殊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平安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23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依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其次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需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
9、需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牢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其次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平安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牢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根据规定设置平安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详细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急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
10、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刚好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其次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中学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平安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
11、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驾驭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平安学问、法规和标准。 其次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状况、平安技术状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其次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
12、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峻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峻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平安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平安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其次十六条 具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分
13、辨的。 3、颜色标记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峻污损、脱落,难以分辨的。 4、有报废标记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平安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其次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缘由,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其次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
14、方可充气。 其次十九条 新投入运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觉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运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觉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解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
15、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平安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平安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详细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
16、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需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需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当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需仔细细致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留意监听瓶内有无异样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
17、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样,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觉异样应刚好妥当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限制,确保气瓶在最高运用温度(国内运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依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试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
18、202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2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 式中:p充装压力(肯定)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肯定),mpa t0气瓶的最高运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别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特地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
19、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随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依据阅历自行选定。 1、在限制肯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试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当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峻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样上升的现象。 第八
20、章 气瓶变更 第四十三条 运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运用单位须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觉异样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依据详细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
21、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刚好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平安,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需取得危急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办理平安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平安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急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22、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需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平安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楚符合有关平安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应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需与运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平安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急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运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平安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运用单位供应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平安
23、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平安责任协议 气瓶平安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需与运用单位签订的平安协议、气瓶平安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详细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急性及运用中留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供应);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平安附件及年检标记; 3、双方所各自担当的平安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运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运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运用气瓶的平安管理。 1、有驾驭气瓶平安学问的专人负责气瓶平安工作。 2、依据气瓶平安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平安管理制度。 3、定期对
24、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运用人员进行平安技术教化。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平安标记。 2、必需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运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纳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当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开曝
25、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开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旁边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急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开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
26、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需依据气体的性质限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记,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旁边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当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运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运用者必需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运用前应进行平安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平安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运用;运用时必需严格根据运用说明书的
27、要求运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实行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完,必需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运用场合,运用设备上必需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
28、气瓶投入运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运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依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运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峻的平安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方法第十三章的规定赐予经济惩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运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平安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
29、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平安检查,排查隐患。检查状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缘由分析,实行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马上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实行有力措施,削减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方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
30、定,对运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肃穆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方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状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赐予经济惩罚0.22万元,情节严峻的查封或停运赐予经济惩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平安运用协议的。 2、运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其次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其次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
31、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当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运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平安管理监察方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具体填写“现场平安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看法为准,然后将“记录
32、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运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仔细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有意刁难,否则将依据情节肃穆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方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方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说明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煤矿集团公司加强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采掘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现矿井正规、持续、平安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
33、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煤矿平安规程等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特制定本方法。 第2条 采掘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集团公司、子公司及矿必需加强对采掘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及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总经理、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主管集团公司、子公司、矿技术工作,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矿长审查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
34、组织实施。 第4条 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需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第5条 地质部门必需提前一个月提交新设计盘区的地质报告,盘区设计提前一个月送交施工单位。新盘区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验收。 第6条 本管理方法适用隶属于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 其次章 盘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管理 第7条 盘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在编制盘区设计前,必需先编制盘区设计方案,经子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再进行盘区设计。盘区设计必需依照经批准后的盘区设计方案进行编制,经矿总工程师、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
35、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无盘区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不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更不准开工。 第8条 编制盘区设计方案前必需具备下列文件: 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地质报告; 二、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三、矿井的长远规划、盘区接续图表; 四、邻近盘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五、邻近盘区上、下煤层水文地质资料、及古空小窑、火区、有害气体等资料。 第9条 盘区设计方案必需符合煤矿平安规程以及煤炭工业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分析探讨本矿实际生产条件的基础上,必需提出至少两个或以上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比较,选择最佳方案做为盘区设计的实施方案。 第10条 盘区设计方案
36、在编制过程中,依据设计规范基础上广泛征求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工人和安监部门人员的看法,尽量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牢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力求盘区的开采实现高产、高效、高回收率、平安牢靠和经济效益好。 第11条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在子公司、各直管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盘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作为盘区设计的依据,并存档管理。 第12条 经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是盘区设计必需遵守的技术文件,矿总工程师应将审批看法全部纳入盘区设计中去。在执行过程中不准随意修改设计,如有特别缘由,须要变更原审批的盘区设计方案
37、时,必需经子公司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技术业务部室及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矿井盘区设计的贯彻执行状况,不符合规定者要马上订正,并以此作为考核本单位业务职责、业务保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14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监、机电、地质、通风等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进行会审,严禁传阅审批。新上综采工作面以及变更支架架型的综采工作面设计须报子公司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第15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凡属下列状况之一,必需在设备安装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在子公司总工程师
38、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审。 一、工作面地质条件困难(断层、褶曲、冲刷带较大); 二、工作面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如:水、火、瓦斯、冲击地压较严峻等); 三、工作面储量损失较多或造成上部煤层储量损失严峻的; 四、采煤方法与采煤工艺的改革及应用特别采煤方法等; 第16条 盘区、综采工作面及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设计编制内容要全面具体。 第三章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 第17条:矿井开采必需采纳壁式采煤方法。需实行非壁式采煤方法时,必需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矿井采纳大采高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应进行技术论证,提出特地的设计,经子公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18条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安装,必需严格
39、根据工作面设计进行施工,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19条 运输综采设备必需运用专用的平板车,车上要有特制的锁紧装置,以固定物件,提运综采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都要事先做好具体检查,并核算其强度,的确符合有关平安规定时方可运用。安装撤除和运输综采设备的协助设备,必需保证性能良好、平安牢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平安要求。 第20条 综采工作面开切眼应尽量采纳掘进机,全长、全断面一次掘成,对下分层、层间距较小的近距离煤层或顶板破裂一次掘全宽确有困难的,可先掘小断面,然后再扩帮或边扩帮边安装。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需符合
40、设计要求。 第21条 新投入的采掘成套设备下井安装前,必需在地面进行单机、联合试运转,运转正常后方可下井。下井前要具体核对运输路途,以确定设备的装车方向和相应的平安措施。 第22条 综采、综掘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前,由分管副矿长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成立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和调度,刚好解决出现的问题。调度人员要将每日的实际进度填绘在进度图表,发觉工作进度与安排要求不符时,要刚好查明缘由,协调解决,搞好协作,使安装工作顺当进行。 第23条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易砸伤的精密件,要设专人细心运输,液压件的外露接口要
41、用专用的塑料堵封堵。 第24条 试生产前,由分管生产的矿领导组织矿、队有关人员根据设计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的要求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对存在问题定时定人进行处理,安装质量达不到标准不准生产。 第25条 工作面试生产前,应人工清理机道,确保浮煤里没有金属物件、杂物,以防损坏采煤机、刮板运输机,避开发生事故。 第26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矿矿长(董事长)、总工程师负责,对水压致裂技术推广应用,作为治理坚硬顶板、顶煤的主要手段。 第27条 综采队换用新型设备时,要依据新设备特点,由矿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28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裂带、过老空、工作面面长改变
42、、工作面收尾等,必需事先拟定周密的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矿长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分管业务的副矿长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地质、技术部门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直至处理完毕为止。 综采工作面若有放炮必需执行国家煤矿平安监察总局2023年1号文第2部分第10条有关井下爆破的相关规定。 第29条 综采工作面的上下平安出口,其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高度不低于1.8m,出口内无杂物,保证通风、行人畅通无阻。 工作面端头、超前支护方式必需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程严格执行,两巷中运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需有防倒装置,严禁运用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第30条 为保证工作面支护强度,回
43、采工作面必需做到:泵站压力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的配比浓度必需按35%(高档为23%)执行,乳化液系统不得有漏液现象。泵站工必需携带乳化液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每季度必需对配液水质进行化验。 第31条 综采、高档工作面的液压支架、支柱的初撑力必需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32条 各矿必需加强放顶工作,建立完善的放顶工作制度。凡顶板坚硬不能随采随冒(综采落三角悬板大于510、高档悬板大于25)或采空区顶板塌落高度小于1.5倍采高时必需进行人工强制放顶,严格执行同煤经办字2023191号文件集团公司综采工作面顶板预裂的特殊规定。 第33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后应刚好移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追机距离,顶板破裂地点可超前擦顶移架,刚好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端面距不大于340mm,禁止全工作面割完煤后才拉架。 第34条 工作面要按规定配备、安装测试液压支架(柱)初撑力、工作阻力的仪器、仪表,刚好检查支架(柱)的初撑力和工作阻力。综采工作面至少按“三区五线”布置(当工作面长度大于150米时至少增加2条测线),高档工作面每10米布置一条测线,炮采工作面也应进行统计观测。 第35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