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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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a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2篇中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3篇市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4篇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附二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为保证我院特别管理药品的平安、合理运用,有效地限制特别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运用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特别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方法,实行特别管理。 3.购用麻醉药品
2、、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从指定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需做好购进安排,合理调配库存。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选购管理外,其它特别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4.对购进的特别药品必需实行双人双验,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做好验收记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出库、配发时,实行双人核对制度,并做好出库复核记录。 5.特别药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专用账册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6.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立专库或者专柜。专库应当设
3、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运用保险柜,严防丢失。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手术室备用固定基数麻醉药品,每天凭处方、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7.特别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运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做它用。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运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细致核对,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
4、方运用特别管理药品。 8.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二类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9.未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运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10.建立完善特别药品报废销毁制度。失效、过期、破损的特别药品,由药剂科统计,医院领导批准,报市卫生局和药品监督部门监督销毁,并签字。旧安瓿等容器定期处理,至少两人参与,并具体记录处理过程,现场人员签字。放射性药品运用后的废物,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当管理。 11.发生麻醉药品
5、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时,应当马上实行必要的限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及卫生主管部门。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选购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选购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熟,驾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依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库存状况做好麻精药品选购安排,仔细填写麻精药品申购单。 3.由专人持麻精药品购用印鉴卡根据麻精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到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地点批发企业选购,仔细复核品种、规格、数量等,保证
6、选购平安。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进付款应实行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现金结算。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工作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保管人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娴熟,驾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2.药品仓库仔细做好麻精药品的验收工作,做到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专簿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后马上存于保险柜,入库账目当日完成。在验收中发觉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由双人清点登记,报科主任批准,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应有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采纳专用账册。登记内容包括
7、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凭证号、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人员签字。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务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设立单独药品栏目进行出、入库账务处理。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账目处理当日完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政策刚好调整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应储存于保险柜中并双人双锁管理,分类摆放并有明显标记。
8、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的专库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设施,有避光、通风、监测以及符合平安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3.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仓库应设有防盗门、窗等好防盗装置和监控装置。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设有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期不少于5年。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专人负责,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锁管理,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设周转柜的,应当加锁保管,每天交接班并有记录。 6.各临床科室按肯定基数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册登记,交接班应有记录。 (五)麻醉
9、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质量要求保管、养护,实行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2.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刚好解除。 3.严禁非法储存、转让或借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应放在安装有报警装置的保险箱里,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进出库逐笔记录。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 1.对进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柜的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
10、、日期、领用部门、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发放麻精药品时,要严格核对出库单,包括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确保无误。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运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须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方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2.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理运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者,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
11、品运用专用处方。 3.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家属开方取药。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剂师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5.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运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其次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6.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门诊病历,存留患者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其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用知情同意书。 7.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与用量根据处方管
12、理方法开具。 8.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9.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到期后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运用制度 1.调配麻精药品时,调配人、核对人应严格核对处方、签署姓名,并登记麻精药品处方登记册。调配运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并作记录。每日对用量与存量核对,发觉问题刚好处理,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有权拒绝发药。发觉违反规定滥用麻精药品的、骗取和冒领麻精药品的应刚好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3.执业医师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精
13、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运用麻精药品,麻精药品必需双人双锁专柜、转帐、专册登记消耗及专用处方,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4.开具麻精药品应运用专用处方,书写完整、清晰。对运用的麻精药品专用处方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麻精药品应按日作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并按日编制依次号,按月汇总。 5.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释剂型不得超过15日用量。 6.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
14、精药品退药,患者应将剩余的麻精药品无偿退回,药师做好纪录并交于药库统一保管。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院内运用。 7手术室每天带空安瓿和处方到药房换取相应的药品,做到帐物相符。 8.发生药品被盗事务,要做好现场爱护,刚好上报。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需参与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学问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调剂资格。 2.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方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15、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培训人员:全院执业医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培训方式:参与院里统一培训的方式进行。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回收制度 1.对门诊(急诊)确需运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运用后由门诊药品调剂室刚好回收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回收记录。 2.对住院患者确需运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贴剂的患者,运用后由列车各科室在24小时内将注射剂空安瓿,废贴交回病房药品调剂室,由专人负责,做好回收记录。 3.患者不再运用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交回,登记造册,报经本机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当
16、地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十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失效、报残损、销毁制度 1.各部门在工作中由于意外造成麻精药品残损的,应将残损的麻精药品品名、剂型、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等记录在麻精药品报损单上,注明缘由,经科主任批准后,调整帐物。 2.各部门定期将残损麻精药品上交药库,由药库负责按规定销毁。 3.对过期失效、残损、患者交回的等需销毁的麻精药品,统一上交药库,由保管人员写好销毁清单,上报科主任,经科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经批准、监督方可销毁。 4.收回的空安瓿、按规定统一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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