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建房管理规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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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个人建房管理规定3篇 书目 第1篇个人建房管理规定 第2篇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 第3篇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管理试行规定 为规范全镇个人建房管理,激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激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一、管理职责 1、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状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看法。 2、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支配,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3、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
2、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二、个人运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 1、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2、农村村(居)民同时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担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国家、集体建设须要,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2因自然灾难、突发性事务或者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迁建的; 3原房屋破旧或被灾毁需申请原基改建、重建的; 4迁入农
3、业人口落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承包田,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外出打工、上学、被劳动教养、服刑等特别缘由将原农业户口迁出,现户口迁回原籍后接着从事农业劳动,担当村民义务,且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6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户在本村组、无住房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个人建房申请: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2)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4)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
4、分户须要的; (6)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房屋拆迁安置规定进行重建安置的; (8)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法建筑而又未先行拆除的; (9)户口虽已迁入,原籍住宅未拆除或已依法转让,且未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0)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裂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11)原有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12)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4、家庭户型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00。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增加20;超过4人的住户,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20,但每户建筑
5、占地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占用荒山不得超过210,占用其他土地不得超过180。独生子女户,不论几代人,均为一个家庭户型。 5、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至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杂层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农村村民按规划异地新建的住房,竣工期限一般为1个,是长不超过2年。应当在新居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
6、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其次条 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土地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二)规划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运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察。 (三)建设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7、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个人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与监察管理工作,但限额以上个人建房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 限额以上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限额以下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 第五条 规划审批 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需符合城乡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向县城乡规划建主
8、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看法书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运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镇、村庄规划区运用集体土地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须要运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9、 (二)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七条 个人在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运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运用期满时,必需无条件自行拆除。在运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须要拆除的,必需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运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九条 个人建房必需符合城乡规划,听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阻碍道路交通、消防平安,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
10、里通道,并妥当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 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需实事求是申报状况,按规定供应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 (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1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个人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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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个人 建房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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