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零售管理制度汇编(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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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零售管理制度汇编(篇) 书目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许多的零售药店中,对于各岗位员工的管理,药店平安管理方面都有各项的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根据药品性质、分类保管、留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别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根据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
2、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性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留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开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运用后马上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留意平安保卫工作,防止珍贵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 内贸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贸系统(含商业、物资、粮食、供销社,下同)批发、零售企业消防平安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
3、内贸系统批发、零售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内贸系统消防平安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批发、零售企业必需仔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物资、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所属的批发、零售商店(场)、交易市场(中心)。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消防平安工作,负有干脆领导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平安第一责任者,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便于工作,应由一名副职分管消防平安工作。企业的各部
4、门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平安员。推行平安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企业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刚好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防范。上级主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应仔细探讨,切实加以解决。对企业本身和主管部门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而不解决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严峻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均要建立平安防火委员会,负责日常平安管理工作。50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5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干部。不足500人,但危急因素较大的单位,是否配备专职防火干部,由本单位自定。防火干部的变动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企业必需建立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区平安防火责任制,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周平安日制度,规定时间进行平安教化和三防技能训练。开展平安普查,整改重大隐患。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企业要与承包、租赁和引厂进店的单位签订防火平安协议。协议中既要明确消防平安应担当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明确平安措施、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内容。必需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平安法规,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 企业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仔细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平安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
6、,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平安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平安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和平安业务技术学问培训,提高全员的平安意识和灭火技能;事故隐患; (三)娴熟驾驭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熟识报警程序; (四)发觉火情,马上扑救,并刚好报警。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柜台、交易、堆货场所、仓库、禁烟区内吸烟和运用明火。 第十三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场),严禁安装火炉和运用明火。运用电器必需符合防爆要求。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运用明火时,必需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电炉实行专
7、人管理,四周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炙热灰烬必需用水烧灭后倒在指定的平安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肯定距离,或用阻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四周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实行防止火花飞溅的爱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运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在平安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四条 批发、零售企业的仓库和交易市场的堆货区,应按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平安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 运用锅炉
8、、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运用必需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平安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批发、零售企业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要加强对电器设备的限制运用,做到人离电断。 第十七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依据其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消防平安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平安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用电必需符合设计规范和平安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修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运用不合格的电器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
9、电线路必需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需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九条 企业要常常开展平安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彻底检查一次,发觉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超负荷用电等担心全因素,要刚好检修更换。 其次十条 经营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平安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需单设,并安装平安爱护设备,测试完后要刚好切断电源。 其次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运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其次十二条 消防用电必需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它线路相联,并常常检测,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其次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店装修的企业,施工前必需向消防部门和主管部
10、门报建,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其次十四条 企业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状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需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其次十五条 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需分柜出售,远离其它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平
11、安。 其次十六条 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需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场、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物,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理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其次十七条 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在非指定专用场所存放液化气罐和易燃易爆危急品。 其次十八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刚好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门厅、通道销售商品和堆放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其次十九条 批发、零售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第三十条 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营业大
12、厅、仓库和设在地下的商店(场),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并建立总监控室。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平安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二条 消防器材配备与分布要与旁边商品性质相一样。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便利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四周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需根据“事故缘由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化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仔细
13、查明缘由,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肃穆处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而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赐予表彰、嘉奖。 第八章 消防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必需逐级建立消防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各存一份。 第三十八条 消防档案包括本规定一至七章的内容,并严格按档案规范记录、归档、呈递、管理和运用。 第三十九条 消防档案应照实记载本单位消防工
14、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消防监督部门及涉及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全部内容,做到具体、精确。应归档的新材料要在规定期限内归档。 第四十条 消防档案是各单位(地区)与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消防部门沟通状况的媒介,也是处置各类问题、隐患,确定各自职权、责任,总结阅历,实施奖惩的客观依据。要常常检查,妥当管理,逐级分析,将分析结果定期填报呈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由国内贸易部平安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四日发
15、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零售商店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平安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急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平安工作,必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平安工作,负有干脆领导责任。商店必需建立防火平安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
16、对本店的消防 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平安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平安员。推行平安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肯定力气负责日常平安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 商店必需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需明确平安责任,并保证平安。在承包期间必需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平安法规。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仔细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
17、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平安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平安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平安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和平安业务技术学问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平安意识和灭火技能; (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实力; (五)定期分析、探讨消防平安工作,开展防火平安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扑救火灾,帮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缘由,肃穆处理; (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奖惩。 第九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平安工作,仔
18、细执行有关消防平安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 (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平安制度的执行状况,刚好订正违章现象,发觉火险隐患刚好实行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四)发觉火灾,应即组织扑救。 第十条 岗位消防平安员职责: (一)仔细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 (二)驾驭基本消防学问,主动参与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 (三)娴熟驾驭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 (四)发觉火灾,马上进行扑救。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运用明火。 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
19、火炉和运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运用明火时,必需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四周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炙热灰烬必需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平安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肯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四周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实行防止火花飞溅的爱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运用蜡烛、油灯照明时
20、,要放置平安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三条 商店附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则和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平安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运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运用必需符合平安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 第十六条 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依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平安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平安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 商店用电必需符合平安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修理。不准
21、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运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需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需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八条 商店要常常开展平安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觉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担心全状况,要刚好修理更换。 第十九条 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平安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需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刚好切断电源。 其次十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运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其次十一条 消防用电必需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常常检测,随时保持平安畅通。 第
22、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其次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其次十三条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状况的 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需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其次十四条 商店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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