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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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资产管理管理办法篇 书目 某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平安,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我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运用,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全部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流淌资产
2、: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账款和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运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运用者供应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
3、认为我校全部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平安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运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运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状况以及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等。 其次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
4、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固定资产、流淌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刚好真实精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根据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的须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运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供应必要的物质保障。 4.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
5、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5.负责组织学校各种仪器设备购置安排的论证、审批、选购、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审定等工作。 6.负责组织办公用具、材料(含基建材料)、劳动爱护用品以及大宗批量物资的招标、选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参加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竣工验收;负责公有资产管理、安排、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8.负责学校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工作。 9.负责学校校内规划、维护、卫生、绿化、环境整治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定、招标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图书馆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6、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的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着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爱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教务处: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试验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依据学校教学工作须要,制定试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试验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试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安排方案;负责教学、试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安排。 财务处:贯彻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负责资金安排、安排、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
7、理制度。刚好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开呆账、坏账。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关于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安排。 第八条 资产占有运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运用的学校资产负有干脆管理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占有、运用资产的平安、完整、不流失;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由本单位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在各校区设置资产管理部,作为各校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
8、在校区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方法第六条相应职权。 第三章 资产登记 第十条 资产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全部的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全部者权益等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归属关系的行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内部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占有、运用各类资产的状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运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
9、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全部权,维护学校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运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方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
10、价值精确、刚好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需用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收入、专项补助等购置大型、精密、珍贵的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的,应当制定年度安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刚好清理结算验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开呆账、坏账。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运用状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探讨取得
11、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刚好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运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运用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刚好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刚好入账。 其次十条 仔细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晰。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刚好处理。 其次十一条 为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刚好调剂处置,优化配置运用。 对各单
12、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校批准作调剂处置,如占有、运用单位拒绝调剂处置的,学校将收回其单位的占有、运用权。 其次十二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方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调处结论明确后,纠纷各方应息争遵守。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其次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非经营性资产指为实现教学、科研及其协助任务而占有、运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其
13、次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为: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营单位; 4、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次十五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运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其次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资办发1996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
14、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运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其次十七条 利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申报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申请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书或合同; 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 2.审批 凡是申请非经营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项目,由省教化厅负责审查并核实资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不足10万元的,由省教化厅
15、批准;超过10万元的,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3.专项登记 学校资产管理处依据批准的文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照实登记有关内容。 其次十八条 对于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1.年度对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对经营性资产制定考核指标,并实施考核。经营单位所供应的财务报告须经监察审计处审计后方可作为考核凭据,考核结果报省教化厅备案。 2.依据保值增值考核结果,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奖罚。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应按规定赐予嘉奖;不能完成保值增值任务的,按规定赐予惩罚,无特别缘由连续三年完不成保值增值任务的,可按
16、程序免除经营负责人的职务。 3.对亏损严峻的经营单位,学校可视状况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4.资产管理处可依据须要会同有关部门查阅经营单位会计资料,并督促经营单位健全有关制度。 其次十九条 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取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经营单位注册资本金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5%的占用费;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全部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根据国
17、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运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出租其建立权、运用权属于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供应担保。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须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经过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五条 我校处置国有资产 要根据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指资产原
18、值,下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审验并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化厅审核,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处置总价值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化厅备案。 3.学校各单位不经资产管部门批准无权处置和划转国有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出售、报废房屋、建筑物、设备、仪器以及无形资产的,必需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评估价值。 对呆账、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应查明缘由,分清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依据不怜悯况提交有关资料: 1.资产
19、价值的有效凭证; 2.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和有关证明; 3.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价值确认文件; 4.处置资产清册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资产后应依据核批的文件刚好调整相关账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依据其占用、运用权的管辖范围交财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运用。其中,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计入专用基金,处置无形资产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处值存货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改变,需撤销、合并、分立、变更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一种行为。 第四十
20、一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变更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须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根据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精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状况和运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
21、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报告,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主管部门,要根据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供应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占有、运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平安、完整,并使其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资产严峻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实行相应管理
22、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峻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的; 3.对所管辖资产损失状况不反映、不报告、不实行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五十条 资产的占有、运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峻损坏、丢失的; 2.不照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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