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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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篇 书目 第1篇氧气乙炔气瓶平安监察工作规程 第2篇车载气瓶平安监察规程 第3篇氧气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平安监察,保证气瓶平安运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爱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运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
2、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平安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运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需仔细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探讨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
3、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执行。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
4、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需精确、清楚。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需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
5、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的确须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需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冷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需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运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纳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纳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运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需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
7、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平安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需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供应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
8、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运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运用要求及平安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纳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需采纳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行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纳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
9、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纳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爱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状况之一者,均认为变更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变更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变更设计壁厚。 3.变更瓶体结构、形态。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需有劳动部门
10、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根据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34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根据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 1.变更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
11、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需采纳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需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需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39
12、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需采纳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需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担当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样。 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需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
13、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氧气乙炔气瓶平安监察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平安监察,保证气瓶平安运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爱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运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平安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运用、检验
14、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需仔细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探讨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方法执行。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
15、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 第9条
16、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需精确、清楚。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需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14条
17、气瓶应专用,如的确须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 材 料 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需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冷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需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运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18条采纳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18、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19条采纳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运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 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需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
19、证检查。 第四章 设 计 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平安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 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需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供应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 1.设计任务书; 2.设计图样; 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 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5.标准化审查报告; 6.运用说明
20、书,应包括充装和运用要求及平安操作要点等。 第23条 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纳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 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需采纳无缝结构。 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行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纳焊接。 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
21、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纳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爱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31条有符合下列状况之一者,均认为变更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 1.变更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变更设计壁厚。 3.变更瓶体结构、形态。 第五章 制 造 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需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根据劳动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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