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督管理工作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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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监督管理工作篇 书目 监理工作监督管理方法范本 一、总则 1、为加强对临离高速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完成建设项目质量、平安、进度、投资、环保目标,制定本方法。 2、临离项目实行社会监理,经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临离高速建设管理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托付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管处与监理单位是托付与被托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敬重,亲密合作。建管处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托付授权,不得与承包人有经济联系,不得串通承包人损害建管处利益。 3、建管处支持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同时由建管处工程管
2、理部依照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和本方法组织协调、监督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状况。本方法适用于临离高速马路施工各总监办、驻地办及全部监理人员。 4、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日常巡察、抽查和组织专项检查进行,主要采纳以下几种方式: (1)听取总监办、驻地办工作汇报; (2)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状况进行检查; (3)查阅监理资料和承包人资料; (4)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实力进行考核; (5)对工程实体进行实地检验、测量; (6)向承包人了解监理人员的工作状况; (7)与监理人员座谈,了解监理工作状况。 (8)巡察中,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进行质询。 5、对监理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组织机构
3、设置,监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状况,现场监理人员、设施、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监理人员守则执行状况。 二、对监理机构和设备审核 1、依据招标资审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中标谈判过程中建管处要严格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各驻地监理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监理经验,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不确定其中标。 2、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和监理工作须要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按建管处要求刚好组织人员、设备进场。 3、工程管理部定期或随时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在场监理人员素养满意监理工作要求。 4、总监办和驻地办必需制作机构组织网络图,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全部
4、监理人员必需挂牌上岗,接受各方面监督。 5、监理人员调换必需遵照高于标准、满意须要、建管处批复的原则。监理单位须要调换监理人员,无特别状况须在30天前提出申请;建管处责令调换人员,总监办要在接到通知2日内办妥。 6、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和工作须要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配备满意工作和生活须要的房屋设施及办公生活家具。 7、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试验室,按规范配备试验设备。 8、督促帮助总监办和加强人员培训和业务沟通。 三、监理资料文件和档案管理 1、监理人员必需填写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的原始记录要工整、规范、全面,总监办要定期检查确认,工程管理部随时抽查。 2、按月定期刚好向
5、建管处报送监理月报,月报内容要精确、全面、真实,建管处通过监理月报驾驭各施工标段工程进度状况,考核监理的工作状况。 3、监理原始资料统一表样格式,按规定填写。 4、监理档案资料要有管理制度,各式台帐齐全,档案分类清晰,文档妥当保管,资料收集齐全,刚好统计汇总。 四、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工程师质量限制的组织体系,监理工作是否能正常有序地对全部施工环节进行有效限制。 2、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范要求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查监理审批的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符合规范和合同要求。 3、只有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状况
6、下监理工程师才能批准开工,检查已开工分项工程有否违规批准开工申请报告。 4、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质量监理方面抓住重点,实施以预防为主,过程限制的主动监理。 5、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严格根据施工监理程序和监理细则的规定实施监理工作。 6、通过定期或随时巡查施工现场,检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看法是否做到了“严格监理,热忱服务”。 7、查阅承包人上报的各种报告、变更设计、计量支付等资料,检查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是否根据规定的期限刚好审批,以杜绝“卡、压、拖”现象。 8、查阅承包人的原始记录,检查监理签证是否刚好,签证看法是否规范、明确,检查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 9、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对施
7、工关键部位、隐藏工程、重要施工工序及工艺是否按监理程序实施全过程旁站;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是否刚好进行检查和签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规范;检查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不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质量问题等行为是否用监理通知、整改指令刚好制止和处理,并在监理日记、巡察记录或其它记录中有全面、详实记录。 10、监理人员与承包人在对工程质量的推断发生分歧时,应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以及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阅历和看法作出确定。双方未能取得认同时,应报建管处。 11、当监理人员发觉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向上级领导或上级监理机构汇报,恳求批复。 12、对监理试
8、验室设备、人员、试验方法、抽检频率和试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理独立抽检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抽检试验资料是否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建立抽检台帐。 13、检查施工期间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程序处理;检查监理在巡察中发觉施工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时,是否刚好发出书面整改指令。 14、检查总监办和驻地办对监理工作管理、检查、督促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失职、放任的状况。 五、对监理进度管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进度安排。 2、检查审核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进度安排是否符合合同工期和建管处的指导性安排; 3、检查监理工程师对进度安排执行状
9、况所做的检查、对比、分析,评价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4、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分项限制性工程实际进度明显滞后于安排进度是否刚好签发了监理指令,要求承包人实行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对整改措施落实状况是否进行有效跟踪检查分析;签发指令后无明显改进时是否刚好向建管处作了书面报告。 六、对监理计量工作的监督 1、审查监理工程师核算的工程量清单是否精确,有无重复、遗漏,是否存在抄袭承包人复核结果或有意弄虚作假行为。 2、检查监理工程师在计量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质量合格,手续齐全,平安环保”的计量支付条件,做到不合格的工程不计量。 3、检查审核监理工程师在计量支付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精确、刚好、不超不漏。 4、
10、检查监理计量与支付台帐登帐记录状况。 5、检查监理工程师是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刚好审核变更设计,是否有积压、拖延现象;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承包人串通,虚报工程数量,损害建管处利益的行为。 七、对监理平安管理的监督 1、检查监理平安组织机构、平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平安工程师资质是否满意要求。 2、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必需审查承包人的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且得到落实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察、旁站过程中是否对承包人执行平安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对危急性较大的工程是否按规定定期巡察检查,发觉事故
11、隐患是否按要求马上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是否签发了工程暂停令并刚好报告建管处。 5、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分项、分部工程交验时,在平安事故现场处理未完成的状况下是否违规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6、检查施工平安监理台帐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并由专人负责。 八、对施工环保监理工作的监督 1、检查监理环境爱护体系是否健全,人员是否满意要求。 2、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施工组织安排中的环境爱护措施审查状况。 3、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巡察、旁站过程中对承包人环境爱护措施落实状况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管。 4、检查监理工程师在发觉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环保规定行为或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状况是否按要求实行
12、了相应监理措施。 九、嘉奖与惩罚 (一)嘉奖 1、嘉奖主要对优秀监理人员个人进行嘉奖。 2、对先进监理单位和优秀个人赐予立功授奖。 (二)违纪惩罚 1、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行为,赐予监理单位1万元经济惩罚,且责令替换该人员。 2、监理人员在计量或变更设计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建管处造成损失,扣除监理服务费2万元,且责令替换该人员;如发生错误计量,赐予5000元经济惩罚。 3、监理人员不得凭借本身的职务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如有发生,更换当事监理人员,并将分包队伍清退出场。 4、监理抽验频率达不到规定频率的,每差一个百分点赐予2000元的经济惩罚,同时必需进行补检。 5、
13、对监理规范规定的旁站工序,或建管处增设的旁站工序必需旁站,若无旁站时,每发觉一次赐予监理单位1000元经济惩罚。 6、未经建管处同意,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无正值理由3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500元,总监、驻地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月累计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5天,如不足25天,每人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用1000元,同时该监理人员应被替换。 7、总监办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的车辆、仪器等必要设备,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运用,否则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双倍扣除相应费用。 十、临离高速马路监理工作综合考核细则 为加强临离高速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工作的主动
14、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圆满实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平安等的有效限制,依据交通运输部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方法(交质检发20235号)山西省交通厅山西省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方法(晋交公字2023585号)和山西省重点办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管理及考核方法(晋公建工字202318号),结合临离高速马路的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依据 1、监理招标文件和服务合同; 2、现行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3、施工招标文件有关监理工作的内容; 4、省交通厅、厅重点办、临离高速马路建设管理处工作的文件、规定; 5、国家、交通部、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二)考核
15、内容 1、监理履约状况; 2、工程质量监理状况; 3、工程进度监理状况; 4、工程费用监理状况; 5、工程平安监理状况; 6、工程环保监理状况; 7、合同管理; 8、监理资料管理状况; 9、廉政建设状况; 10、嘉奖与惩罚状况。 (三)考核方式 1、建管处实行日常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的方式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日常考核是指建管处不定期随时对监理工作考核。 3、阶段考核是指同建管处劳动竞赛方案确定的阶段相对应的考核。 4、全年考核评分按日常考核与阶段考核得分加权平均计算,日常考核评分占40%,阶段考核评分占60%。 (四)考核方法 1、考核采纳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其中履约状况20分工
16、程质量监理20分工程进度监理10分费用监理10分平安监理10分环保监理5分合同管理10分监理资料10分廉政建设5分。 2、各单项评分均采纳百分制扣分形式,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临离高速马路监理工作综合检查评分表。 3、监理考核特殊设立合理化建设和优化设计嘉奖分和质量、平安事故、廉政建设奖罚分,奖罚分计入考核阶段内。 (五)考核等级及业绩信誉登记 1、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好),得分8090分(含80分)为二等(较好),得分为7080分(含70分)三等(一般),得分为6070分(含60分)四等(较差),得分60分以下为五等(差)。 2、阶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17、者,将在临离高速马路劳动竞赛考核中赐予嘉奖。 3、阶段考核被评为四等以下者或年度累计两阶代段考评为三等者,将进行全线通报指责,并报告其主管单位。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本阶段年度考核干脆评为五等 因监理工作不到位,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平安事故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监理机构或其监理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通报指责的。 五等将在年度上报省厅建议列入信用考核等级。 5、监理年度考核评分将作为山西省监理履约考核和市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十一、附则:监理人员守则 1、仔细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及
18、规章制度,根据“严格监理,热忱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履行监理合同的义务和职责。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颁布的法规、法令以及建管处和总监办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作奸犯科行为的发生。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养、政策水平、监理管理工作水平,熟识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尽量避开差错和失误,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4、要恪守“遵守法律、诚信、公正、科学”的执行准则。要公正维护和协调建管处与被监理单位的权益和争议。监理人员与建管处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的关系,三者之间以合同为准则,相互约束。 5、未经批准,不准自行离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旷
19、工),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负责任无法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的人员将退回处理。 6、坚持科学看法,敬重客观事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认,不得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均应是书面的,口头通知必需按合同要求刚好作出书面补充。 7、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8、不得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须要保密的事项。 9、监理公司师发觉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要勇于承认错误,并马上修正错误。 10、当监理工程师认为自己正确的推断或确定被建管处推翻时,监理工程师应阐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管处,说明可能给建管处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如认为建管处的推断或确定不行行时,应书面对建管处提出
20、劝说。 11、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监理单位任职,从事监理活动。不得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不得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或介绍分包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不索贿受贿损公肥私,不准收受红包。禁止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利用监理工作便利为个人担当业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3月6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7月1
2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限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供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实行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
22、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担当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供应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供应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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