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公司重大危险源预防及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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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天然气公司重大危险源预防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液化天然气生产及运输和车间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部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第五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督的归口管理部室。第二章 重大危险
2、源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结合公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有:第六条 外部违章作业。第七条 管道气压试验。第八条 车辆行驶。第九条 其他。第三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部(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二)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三)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应急救援工作。(四)组织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相关部室(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二)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做好预测、预警、
3、预案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工作。(三)完善本部室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协助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执行责任人制度。第四章 辨识、登记、评估和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按照场址、总平面布置、站内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装置、作业环境等进行全面、有序的辨识。第十三条 公司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检测和评估,委托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附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
4、的检查工作,安全与环境监察部每年组织重大危险源定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重点为: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报告注销。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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