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常见用工风险防范及应对杨保全律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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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六月 2023用人单位常见用工风险防范及应对杨保全律师一、用工方式选择的法律风险与应对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受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是一种平等关系,完全按约定履行义务。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的人群:退休人员、家庭保姆与雇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军人与军队。2、签订劳务协议可以规避缴纳社保等劳动合同法规定吗?(某化妆品公司案)3、新雇佣的劳动者有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注意:最高院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后的变化4、聘用退休人员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确保退休身份 权利义务约定清晰 意外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2、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双倍工资风险(西城法院黎某案、海淀仲裁张某案 海淀法院某公司与王某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 员工恶意不签合同索赔趋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常见误区?试用期满签合同 先上岗后签合同 HR的合同不注意 合同到期忘续订2、员工主动申请自愿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允许吗?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4、定支付经济补偿。(某洗染公司案)3、如何对待临时工?(某银行与杨某案报社与李某案)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几种不常见但很可怕的不签劳动合同手段 无影手:消字笔签合同,字迹过后无影无踪;掉包计:张三签李四名,李四签张三名;易容术:找机会给合同换页。生吞术:择机把合同现场撕了吃掉;自宫术:
5、HR自毁合同后索赔;内奸计:HR监守自盗,怂恿员工索赔,自己拿提成。总结:合同签订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风险防范 不签合同不上岗 单位追着员工签合同 人力资源总监的劳动合同要注意 驱除临时工意识 完善合同签订制度,避免员工借此发财致富三、试用期管理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1、口头约定试用期有效吗?(试用期劳动合同)2、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没有法律风险?3、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提前通知吗?4、企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吗?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合法录用条件告知(明确操作性-本人签名)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各部门
6、如何对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各部门如何协助人力资源部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通知解除时间节点解除时间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以此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超过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5、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设定技巧 6、试用期违法辞退员工赔钱就能了事吗?(工作一个月被辞,赔偿6个月工资案例)四、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及风险控制与应对1、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规范员工和管理者的行为,提高经营效率 减少劳资纠纷
7、,降低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 企业在用工管理尤其是处理劳资纠纷时占据主动地位的保障 在中长期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规章制度将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规章制度有效的三要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
8、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要素一、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 用人单位管理部门酝酿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必须留存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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