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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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法律制度2023/6/12 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小 结 本章的重点是:破产的条件;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构成;破产财产的分配。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律上的破产?2、如何进行破产分配?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 破 产 法 所 指 的 破 产 是 指 当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时,由
2、 法 院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将 其 全 部 财 产 公 平 地 清 偿 给 全 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二)破产的特征 破产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破 产 程 序 是 一 种 司 法 程 序。2、破 产 程 序 是 一 种 概 括的 执 行 程 序。3、破 产 程 序 是 一 种 终 结 债 务 人 主 体 资 格的程序。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 产 法 是 调 整 破 产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具 体来 说,是 规 定 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3、 到 期 债 务 时,法 院 强 制对 其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分 配,公 平 清 偿 给 所 有 债 权 人;或通 过 和 解 协 议,进 行 整 顿,清 偿 债 务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称。(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2、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我国的破产立法(一)我国破产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破产法,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试 行)(以 下 简 称 企 业 破 产 法)
4、。该 法 于1986 年12 月2 日 经 第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 次会议通过,并自1988 年11 月1 日正式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19 章 规 定 的“企 业 法 人 破 产 还 债 程 序“。该 法 经1991 年4 月9 日 第 七届 全 国 人 大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实 施。它 适 用 于 非 国 有 的 法 人 企 业 的 破 产 还 债,不 包 括 不 是 法 人 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3、有 关 破 产 的 司 法 解 释。主 要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199
5、1 年11 月7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试 行)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1992 年7 月14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以 及1997 年3 月6 日 发 布 的 关 于 当 前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4、国 务 院 及 有 关 部 委 颁 发 的 破 产 行 政 法 规、规 章。主 要 有1994 年10 月25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在 若 干城 市 实 行 国 有 企 业 破 产
6、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1996 年 财 政 部 发 布 了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破 产 有 关 财 务 问题 的 暂 行 规 定、1996 年7 月5 日 国 家 经 贸 委、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试 行 国 有 企 业 兼 并 破产 中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以 及1997 年3 月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在 若 干 城 市 试 行 国 行 企 业 兼 并 破 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5、有 关 破 产 的 地 方 性 行 政 法 规。目 前,我 国 深 圳、沈 阳 等 地 还 制 定 了 一 些 地 方 性 的 企 业
7、破 产 法 规。这 些 法 规 在 不 违 背 全 国 性 破 产 法 规 的 前 提 下,适 用 于 当 地 的 企 业 破 产 案 件。此 外,我 国 公 司 法、企 业 法 中 也 有 关 于 公 司、企 业 的 破 产 和 清 算 的 法 律 规 定,这 些 规 定 也 是 我 国 现 行 破 产 法 体 系 的 组成部分。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原因 破 产 原 因,也 称 为 破 产 界 限,是 指 法 院 据 以 裁 定 并 宣告 债 务 人 破 产 的 法 律 标 准。各
8、国 破 产 原 因 立 法 原 则 大致 有 两 类:一 是 破 产 概 括 主 义,支 付”等 术 语 来 定 义 破产原因。二是破产列举主义。我国关于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我 国 关 于 破 产 原 因 的 立 法 采 用 概 括 主 义。企 业 破 产 法第 三 条 规 定:“企 业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严 重 亏 损,不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宣 告 破 产。”民 事 诉讼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规 定:“企 业 法 人 因 严 重 亏 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达到破产界限。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
9、ffice Office PPT PPT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形。各 国 处 于 社 会 政 策 的 需 要,通 常 都 规 定 不 予 宣告 破 产 的 特 殊 情 形。我 国 企 业 破 法 第 三 条 第 二、三 款 规 定:“企 业 由 债 权 人 申 请 破 产,由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不 予 宣 告 破 产:(1)公 用 企 业 和与 国 计 民 生 有 重 大 关 系 的 企 业,政 府 有 关 部 门给 予 资 助 或 采 取 其 它 措 施 帮 助 清 偿 债 务 的;(2)取 得 担 保,自 破 产 申 请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清偿债务的。破产法律制度PPT PP
10、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案件的管辖、诉讼程序的适用1、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破 产 案 件 由 债 务 人 所 在 地 的 法 院 管 辖。债 务 人 所 在 地,是 指 企 业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主 要 营 业 地。根 据 司 法 解 释,基 层 人 民 法 院 一 般 管 辖 县、县 级 市 或 区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业 破 产 案 件;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一 般管 辖 地 区、地 级 市(含 本 级)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登记 企 业 的 破 产
11、 案 件;个 别 案 件 的 级 别 管 辖,可 以 适 用 民 事 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2、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的 诉 讼 程 序,适 用 企 业 破 产 法 的 规 定;该 法 没 有 规 定 的,适 用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集 体 企 业、联 营 企 业、私 营 企 业 和 外 商 投 资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三、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都 可 以 提
12、 出 破 产 申 请,但 当 债 务 人 是 国 有 企 业 时,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二)申请形式及申报材料 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当 债 权 人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时,应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以 下 材 料:(1)债 权发 生 的 事 实 及 有 关 证 据;(2)债 权 性 质、数 额;(3)债 权 有 无 财 产担 保,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应 提 供 证 据;(4)债 务 人 不 能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有关证据。2、债 务 人 提 出 破 产 申 请 时,应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供 下 列 材 料:(1)企
13、业 亏损 情 况 说 明;(2)会 计 报 表;(3)企 业 财 务 状 况 明 细 表 和 有 形 财 产的 处 所;(4)债 权 清 册 和 债 务 清 册;(5)破 产 企 业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政 府 授 权 部 门 同 意 其 申 请 破 产 的 意 见;(6)人 民 法 院 认 为 应 当 提 供的其它材料。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1、审 查 和 立 案。人 民 法 院 收 到 破 产 申 请 后,应 对 债 务 人 是 否 达 到 破产 界 限 及 提 供 的
14、材 料 是 否 充 分 进 行 审 查,并 在7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立 案。申 请 人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驳 回 破 产 申 请 裁 定 的,有 权 在10 日 内 向 上 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通 知 和 公 告。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后,应 于10 日 内 通 知 债 务 人并 发 布 公 告。在 收 到 债 务 人 提 交 的 债 务 清 册 后10 日 内,应 通 知 已知 的 债 权 人。公 告 和 通 知 中 应 当 载 明:立 案 时 间;破 产 案 件 的 债务 人;申 报 债 权 的 期 限、地 点 和 逾 期 未 申 报 的 法 律 后 果;第
15、 一 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3、债 权 的 申 报 和 登 记。接 到 通 知 的 债 权 人 应 在 一 个 月 内,未 接 到 通知 的 债 权 人 应 自 公 告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申 报 债 权,说 明 债 权 数 额 和 有无 提 供 担 保,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逾 期 未 申 报 的 债 权,视 为 自动放弃。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中止。2、以 破 产 企 业 为 债 务 人 的 其 它 经 济 纠 纷 案
16、 件:(1)已 经 审 结 但 未 执 行 的,应当 中 止 执 行,由 债 权 人 凭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向 受 理 法 院 申 报 债 权。(2)尚 未审 结 并 且 另 外 没 有 连 带 责 任 人 的,应 当 终 结 诉 讼,由 债 权 人 向 受 理 法 院 申 报债 权;(3)尚 未 审 结 并 且 另 有 连 带 责 任 人 的,应 当 中 止 诉 讼,由 债 权 人 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3、以 破 产 企 业 为 债 权 人 的 经 济 纠 纷 案 件,受 诉 讼 院 不 能 在3 个 月 内 审 结 的,应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
17、。4、债 务 人(破 产 企 业)为 其 它 单 位 担 任 保 证 人 的,应 当 在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破 产 立案 通 知 后5 日 内 转 告 有 关 当 事 人,债 权 人 得 知 保 证 人(债 务 人)破 产 情 况 后,享 有 是 否 将 其 债 权 作 为 破 产 债 权 的 选 择 权。债 权 人 既 不 参 加 破 产 债 权 申 请 又不告之保证人的,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自此终止。5、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后,应 及 时 通 知 债 务 人 的 开 户 银 行 停 止 办 理 债 务 人 清偿 债 务 的 结 算 业 务。开 户 银 行 支 付 维
18、持 债 务 人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所 必 须 的 费 用,须经人民法院许可。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一、债权人会议1、债 权 人 会 议 是 由 全 体 债 权 人 组 成,以 维 护 债 权 人 共 同利 益 为 目 的,在 法 院 监 督 下 讨 论 决 定 有 关 破 产 重 大 事项的议事机构。2、债 权 人 会 议 由 所 有 债 权 人 组 成。其 成 员 依 是 否 享 有 表决 权 可 分 为 两 类:一 是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包 括 无 财产 担 保 的 债
19、权 人、有 财 产 担 保 但 放 弃 其 优 先 受 偿 权 的债 权 人、担 保 物 价 款 不 足 以 清 偿 其 担 保 债 权 的 债 权 人就 其 未 受 清 偿 的 债 权 享 有 表 决 权 以 及 债 务 人 的 保 证 人代 替 债 务 人 清 偿 债 务 后,可 以 作 为 债 权 人 享 有 表 决 权;二 是 无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人。主 要 指 有 财 产 担 保 的 债 权 人。由 于 其 就 担 保 物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其 受 偿 与 破 产 程序无关,故不享有表决权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
20、ce PPT PPT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1、第 一 次 债 权 人 会 议 由 人 民 法 院 召 集 和 主 持,并 应 在 债 权 申 报 期 限届 满 后15 日 内 召 开。以 后 的 债 权 人 会 议 可 以 在 人 民 法 院 和 会 议 主席 认 为 必 要 时 召 开,也 可 应 清 算 组 要 求 或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 额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2、债 权 人 会 议 的 职 权 有 以 下 几 项:(1)审 查 有 关 债 权 的 证 明 材 料,确 认 债 权 有 无 财 产 担 保 及 其 数 额;(2)讨 论 通 过 和
21、解 协 议 草 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3、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议,由 出 席 会 议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人 的 过 半 数 通过,并 且 其 所 代 表 的 债 权 额,必 须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 额 的 半 数以 上,但 是 通 过 和 解 协 议 草 案 的 决 议,必 须 占 无 财 产 担 保 债 权 总额 的2/3 以 上。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议,对 于 全 体 债 权 人 均 有 拘 束 力。债 权 人 认 为 债 权 人 会 议 的 决 定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可 以 在 债 权 人 会议作出决议后7 日
22、内提请法院裁定。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和解与整顿(一)和解1、和 解,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债 权 人 的 破 产 申 请 后,为 预 防 和 避 免 债 务 人 宣 告 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的协议。2、在 被 申 请 破 产 企 业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对 该 企 业 进 行 整 顿 申 请 后,被 申 请 整顿 的 企 业 应 向 债 权 人 会 议 提 出 和 解 协 议 草 案。和 解 协 议 草 案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内容:清 偿 债 务 的 财 产 来
23、 源;清 偿 债 务 的 办 法;清 偿 债 务 的 期 限。被 申 请 整 顿的企业如果要求减少债务的,还应当写明请求减少的数额。3、企 业 和 债 权 人 会 议 达 成 和 解 协 议,经 人 民 法 院 认 可 后,由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公 告,中 止 破 产 程 序。和 解 协 议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具 有 法 律 效 力。具 体 表 现 为:(1)和解 协 议 成 立 前 产 生 的 债 权 人 只 能 按 和 解 协 议 的 规 定 接 受 债 务 清 偿,但 和 解 协议 成 立 后 产 生 的 债 权 人 不 受 协 议 约 束;(2)债 务 人 只 能 按 和
24、解 协 议 清 偿 债 务,不 得 给 个 别 债 权 人 以 任 何 特 别 利 益,但 公 平 地 给 全 体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的 除 外;(3)和 解 协 议 对 债 务 人 的 保 证 人 或 连 带 债 务 人 无 效,他 们 仍 应 按 原 来 债 的 约定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连 带 责 任;(4)和 解 协 议 无 强 制 执 行 效 力,如 债 务 人 不 履行协议,债权人只能请求法院终结整顿,宣告其破产。破产法律制度PPT PPT 文档演模板 文档演模板 Office Office PPT PPT二、和解与整顿(二)整顿 根 据 我 国 破 产 法 的 有
25、关 规 定,国 有 企 业 达 到 破 产 界 限,由 债 权 人申 请 破 产 的,在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3 个 月 内,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可 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 顿,是 指 债 务 人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为 使 债 务 人 免 受 破 产 宣 告,申 请 对 债 务 人 进 行 一 系 列 改 组、调 整 及 其 它 挽 救 活 动。整 顿 程序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1)整 顿 申 请 由 债 务 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在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破 产 案 件 后3 个 月 内 向 法 院 提 出;(2)整 顿 措 施应 针 对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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