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下旬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一级建造师考试冲刺检测卷含答案和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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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 月 下 旬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一 级 建 造 师 考 试 冲 刺 检 测 卷 含 答 案 和 解 析 一、单 项 选 择 题(共 70题,每 题 1分,每 题 的 备 选 项 中,只 有 一 个 最 正 确 或 最 符 合 题 意。选 对 每 题 得 一 分,没 选 或 选 错 均 不 得 分)。1、分 包 工 程 发 生 质 量、安 全、进 度 等 问 题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关 于 承 担 方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分 包 单 位 只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B、建 设 单 位 只 能 向 给 其 造 成 报 失 的
2、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 C、总 承 包 单 位 赔 偿 金 额 超 过 其 应 承 担 份 额 的,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分 包 单 位 追 偿 D、建 设 单 位 与 分 布 单 位 无 合 同 关 系,无 权 向 分 包 单 位 主 张 权 利【参 考 答 案】:C【解 析】: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和 总 包 单 位 向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由 分 包 单 位 单 位 造 成 的 质 量、安 全、进 度 等 间 题 给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总 包 可 以 要 求 总 包 单 位 赔 偿,超 出 总 包 承 担 份 额 的,有 权
3、向 分 包 主 张 权 利.2、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发 现 有 符 合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再 审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A、向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 B、向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 C、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直 接 纠 正 D、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参 考 答 案】:D【解 析】:抗 诉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4、定,发 现 有 提 起 抗 诉 的 法 定 情 形,提 请 人 民 法 院 对 案 件 重 新 审 理。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裁 定,发 现 有 符 合 当 事 人 可 以 申 请 再 审 情 形 之 一 的,应 当 提 请 上 级 人 民 检 察 院 向 同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抗 诉。3、下 列 关 于 合 同 变 更 的 说 法,不 正 确 的 是()。A、在 合 同 因 重 大 误 解 而 成 立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B、形 成 权 人 行 使 形 成 权 可 使 合 同
5、变 更 C、当 事 人 各 方 协 商 同 意 可 以 变 更 合 同 D、合 同 法 确 认 合 同 自 愿 原 则,法 律 不 能 作 出 直 接 变 更 合 同 的 规 定【参 考 答 案】:D【解 析】:合 同 变 更 分 为 约 定 变 更 和 法 定 变 更。在 法 定 变 更 的 情 况 下,当 事 人 可 以 不 必 经 过 协 商 而 变 更 合 同。4、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的 院 落 相 邻,甲 为 方 便 自 己 车 辆 进 出,遂 与 乙 约 定:甲 借 用 乙 院 内 道 路 通 行,期 限 20年,甲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乙 50万 元 补 偿 费。双
6、方 签 订 合 同 并 办 理 了 地 役 权 登 记。2 年 后,甲 拟 定 了 下 列 方 案,其 中 符 合 物 权 法 规 定 的 是()。A、甲 拟 将 全 部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自 由 保 留 地 役 权 B、甲 拟 单 独 将 地 役 权 转 让 给 丁 物 业 公 司 C、甲 拟 将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地 役 权 一 并 转 让 给 丙D、甲 拟 将 房 产 所 有 权 及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而 将 地 役 权 转 让 给 T【参 考 答 案】:C【解 析】:需 役 地 以 及 需 役 地
7、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受 让 人 同 时 享 有 地 役 权。供 役 地 以 及 供 役 地 上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宅 基 地 使 用 权 部 分 转 让 时,转 让 部 分 涉 及 地 役 权 的,地 役 权 对 受 让 人 具 有 约 束 力。5、国 家 专 利 主 管 机 关 依 法 授 予 专 利 申 请 人 在 一 定 期 间 内 实 施 其 发 明 创 造 的 独 占 权,这 项 权 利 是 指()。A、专 利 确
8、 认 权 B、专 利 申 请 权 C、专 利 发 明 权 D、专 利 使 用 权【参 考 答 案】:A【解 析】:专 利 权 是 指 权 利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对 其 发 明 创 造 所 享 有 的 制 造、使 用 和 销 售 的 专 有 权。国 家 授 予 权 利 人 对 其 发 明 创 造 享 有 专 有 权,能 保 护 权 利 人 的 利 益,使 其 公 开 其 发 明 创 造 的 技 术 内 容,有 利 于 发 明 创 造 的 应 用。故 A 为 正 确 选 项。6、下 列 不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不 制 作 调 解 书 的 案 件 是()。A、调 解
9、 和 好 的 离 婚 案 件 B、调 解 维 持 收 养 关 系 的 案 件C、能 够 即 时 履 行 的 案 件 D、有 关 债 权 债 务 的 案 件【参 考 答 案】:D7、总 承 包 单 位 甲 公 司 经 建 设 单 位 同 意,将 幕 墙 工 程 分 包 给 乙 公 司 施 工。后 该 分 包 工 程 出 现 了 施 工 质 量 问 题,建 设 单 位 要 求 乙 赔 偿。下 列 责 任 赔 偿 的 说 法 中,能 够 成 立 的 是()。A、乙 与 建 设 单 位 无 直 接 合 同 关 系,建 设 单 位 应 要 求 甲 赔 偿 B、若 甲 已 全 部 赔 偿 建 设 单 位
10、损 失,则 建 设 单 位 无 权 再 向 乙 要 求 赔 偿 C、该 质 量 问 题 是 乙 造 成 的,与 甲 无 关 D、对 该 质 量 问 题 乙 与 甲 负 有 同 等 责 任,乙 仅 承 担 赔 偿 的 50%【参 考 答 案】:B【解 析】:建 筑 法 规 定,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按 照 总 承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建 设 单 位 负 责;分 包 单 位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总 承 包 单 位 负 责。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因 此 ACD都 不 正 确。8
11、、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在 法 律 责 任 中 最 强 烈 的 一 种 责 任 是()。A、行 政 责 任 B、刑 事 责 任 C、民 事 责 任D、违 约 责 任【参 考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刑 事 责 任。刑 事 责 任 是 法 律 责 任 中 最 强 烈 的 一 种,其 承 担 方 式 主 要 是 刑 罚,也 包 括 一 些 非 刑 罚 的 处 罚 方 法。9、下 列 选 项 中,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的 行 为 是()。A、某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某 施 工 企 业 的 资 质 由 一 级 降 低 为 二 级 B、某
12、市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布 了 禁 止 大 型 运 输 车 辆 超 载 的 规 定,并 据 此 对 某 公 司 超 载 车 辆 进 行 扣 押 C、某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有 关 文 件 对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予 以 警 告 处 分 D、某 市 民 政 部 门 对 张 某 成 立 社 团 组 织 的 申 请 不 予 批 准【参 考 答 案】:C【解 析】:本 题 涉 及 的 考 点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下 列 事 项 应 按 规 定 的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解 决,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13、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的,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起 申 诉;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或 者 其 他 处 理,应 当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10、承 诺 人 发 出 承 诺 后,被 外 界 原 因 而 延 误 到 达,称 为()。A、承 诺 延 误 B、承 诺 超 期 C、新 要 约D、再 要 约【参 考 答 案】:A11、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工 程 保 修 期 自()之 日 起 计 算。A、竣 工 验 收
14、合 格 B、交 付 使 用 C、发 包 方 支 付 全 部 价 款 D、竣 工 验 收 备 案【参 考 答 案】:A【解 析】:建 设 工 程 保 修 期 的 起 始 日 是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对 于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工 程,其 保 修 期 为 各 方 都 认 可 的 重 新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的 日 期。12、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属 于()劳 动 合 同。A、固 定 期 限 B、无 固 定 期 限 C、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D、短 期【
15、参 考 答 案】:C【解 析】: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以 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 合 同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13、某 必 须 招 标 的 建 设 项 目,共 有 三 家 单 位 投 标,其 中 一 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则 关 于 对 投 标 的 处 理 是 否 重 新 发 包,下 列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A、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标 人 员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B、评 价 委 员 会 可 以
16、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标 人 可 以 直 接 发 包 C、评 价 委 员 会 必 须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D、评 价 委 员 会 必 须 否 决 全 部 投 标,招 认 人 可 以 直 接 发 包【参 考 答 案】:A【解 析】: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必 须 招 标;有 效 标 少 于 三 份 是 否 需 要 重 新 招 标 关 键 取 决 于 评 标 委 员 会 态 度,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竞 争 不 足 为 由 否 决 全 部 投 标,如 此,招 标 人 只 得 重 新 招 标。14、王 某 与 某 信 用 社 签 订 一 份
17、贷 款 合 同,信 用 社 要 求 王 某 提 供 保 证 人。依 照 我 国 担 保 法 规 定,下 列 主 体 可 以 作 为 保 证 人 的 是()OA、某 大 学 教 授 B、某 企 业 财 务 科 C、某 公 立 小 学 D、某 街 道 办 事 处【参 考 答 案】:A【解 析】:保 证 人 是 指 具 有 代 为 清 偿 能 力 的 单 位 或 个 人。国 家 机 关;学 校、幼 儿 园、医 院 等 公 益 事 业 单 位、社 会 团 体;企 业 职 能 部 门 不 可 以 担 任 保 证 人。企 业 分 支 机 构:有 法 人 授 权 时 可 以 做 保 证 人,否 则,保 证
18、无 效。15、下 列 保 险 中,属 于 强 制 性 保 险 的 是().A、意 外 伤 害 保 险 B、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C、安 装 工 程 一 切 险 D、工 伤 保 险【参 考 答 案】:D【解 析】:工 伤 保 险 是 强 制 的,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是 鼓 励 上 的.16、下 列 情 形 中,属 于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是()。A、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B、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C、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停 止 作 业 I)、拒 绝 违
19、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参 考 答 案】:B【解 析】: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49条、第 50条 和 第 51条 的 规 定,施 工 作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主 要 包 括:(1)守 法 遵 章 和 正 确 使 用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等 的 义 务;(2)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的 义 务;(3)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报 告 的 义 务。故 应 选 B 项。17、某 施 工 合 同 订 立 的 时 间 为 2004年 5 月 1 日,合 同 备 案 时 间 为 2004年 5 月 5 日。工 程 竣 工 时 间 为 200
20、5年 7 月 1 日,确 认 支 付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款 时 间 为 2005年 8 月 5 日。则 施 工 单 位 主 张 竣 工 结 算 的 诉 讼 时 效 起 算 时 间 为()。A、2004年 5 月 1 日 B、2004年 5 月 5 日 C、2005年 7 月 1 日 D、2005年 8 月 5 日【参 考 答 案】:D【解 析】:诉 讼 时 效 的 期 间 从 权 利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根 据 合 同 约 定:”确 认 支 付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款 时 间 为 2005年 8 月 5日”,如 果
21、2005年 8 月 5 日 没 有 支 付 竣 工 竣 工 结 算 款 或 末 就 延 期 支 付 达 成 协 议,那 么 施 工 单 位 自 即 日 起 就 可 通 过 诉 讼 的 方 式 主 张 自 己 的 权 益。18、建 设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事 故,有 关 单 位 应 当 在()向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报 告。A、24小 时 后 B、48小 时 内 C、36小 时 内 D、24小 时 内【参 考 答 案】:D【解 析】:参 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19、乙 公 司 明 知 甲 公 司
22、 经 营 部 部 长 被 取 消 了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的 授 权,还 继 续 与 其 签 订 设 备 采 购 合 同,因 此 给 甲 公 司 造 成 经 济 损 失,其 法 律 后 果 应 该 由()。A、甲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B、乙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C、甲 乙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乙 公 司 和 甲 公 司 经 营 部 部 长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参 考 答 案】:D【解 析】:此 题 目 属 于 第 三 人 明 知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还 与 其 进 行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因 而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应 该
23、 由 第 三 人 和 行 为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因 此,正 确 答 案 为 D 选 项。20、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对 节 能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检 查,确 认 符 合 节 能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后,填 写 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表。A、设 计 单 位 B、监 理 单 位 C、勘 察 单 位 D、施 工 单 位【参 考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建 筑 节 能 工 程 验 收 的 程 序。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施 工 完 成 后,施 工 单 位 对 节 能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24、检 查,确 认 符 合 节 能 设 计 文 件 要 求 后,填 写 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表,并 由 项 目 经 理 和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21、关 于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法 律 地 位 的 表 述 中,不 正 确 的 是()。A、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起 参 考 作 用 B、当 事 人 必 须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C、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具 有 引 导 性、参 考 性,但 无 法 律 强 制 性 D、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无 直
25、 接 关 系【参 考 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的 是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的 法 律 地 位。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对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起 参 考 作 用,但 不 要 求 当 事 人 必 须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即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采 用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无 直 接 关 系。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具 有 引 导 性、参 考 性,但 无 法 律 强 制 性,为 非 强 制 性 使 用 文 本。22、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质 量、安 全 第 一 责 任 人 是()。A、总 经 理 B、部 门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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