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658-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陕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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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13 CCS Z 1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 61/T 16582023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技术规范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olatile organica compoucds monitoring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2023-03-15 发布 2023-04-15 实施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1/T 1658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监测准备要求.2 5 监测技术要求.2
2、6 结果计算与报告.4 7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4 8 安全防护要求.5 9 记录.5 附录 A(资料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6 附录 B(资料性)预调查信息记录表.8 附录 C(资料性)现场采样信息记录表.9 DB61/T 1658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陕西正为环境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中心、西安中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环保产业集团监测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和莹、
3、张淳、郭亚飞、张秦铭、薛平、葛毅、王佳、周玉海、祁鹏、张静雪、周弛、范智超、王蕾、万丹、李飞、李永庆。本文件由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本文件首次发布。联系信息如下:单位: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电话:029-8542913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106号 邮编:710054 DB61/T 16582023 1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准备、监测技术、结果计算与报告、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的要求,描述了记录的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有组织排放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
4、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8.2 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测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
5、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 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3.1 3.2 总烃 total hyd
6、rocarbons(T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来源:HJ 382017,3.1,有修改 DB61/T 16582023 2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来源:HJ 382017,3.2,有修改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来源:GB 162971996,3.1 4 监测准备要求 4.1 信息收集 在测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
7、气前,应事先调查污染源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点、原材料、中间体、产品、副产品、固体废弃物、生产工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排放方式、排放规律、监测断面及采样孔位置、监测场所安全要求、非甲烷总烃(或相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及行业排放标准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要求。4.2 监测项目选择 根据监测目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等排放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排污许可证、环保管理等要求,确定要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项目。4.3 监测方法选择 4.3.1 应选择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推荐的监测方法或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进行采样和分析。没有上述方法的,可等同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 IS
8、O)或其他国家环保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或经过方法确认,适用性满足要求的非标方法。4.3.2 根据运输距离及方式,所选监测方法应能够满足样品分析保存条件及时限等要求。4.3.3 需要进行目标物定性的,宜选择质谱方法。4.3.4 有现场测试方法的项目,宜选择现场监测方法。4.4 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包括:采样目的、点位、项目、频次、日程安排、人员及分工、采样设备和器具、样品的保存及运输方式、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方法、现场记录表、安全保障措施设备等。5 监测技术要求 5.1 采样平台设置 5.1.1 排放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9、及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DB61/T 16582023 3 5.1.2 采样平台应按照 GB/T 16157 及 HJ 75 中相关要求设置。5.2 采样点位设置 5.2.1 采样点位按照 GB/T 16157 相关要求设置。5.2.2 有废气处理设施的,采样点位应设置在处理设施后;有效率监测要求的,处理设施前后需分别设置采样点位。5.2.3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设置采样点位,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采样点位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5.3 采样设备 5.3.1 监测单位需
10、配备能够测量烟气湿度、烟气温度等烟气参数的采样设备,仪器性能应符合 HJ/T 47的要求。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监测仪器需满足 HJ 1012 的要求。5.3.2 采样设备的流量量程及精度应符合所用分析方法的要求。采样设备须具备加热和保温功能,当采集烟气温度高于环境温度时,开启加热保温功能,加热温度一般在 120以上或高于烟气温度 20,两者之间取高值。5.3.3 烟气采样设备前端的颗粒物过滤器应为陶瓷或不锈钢材质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采样管应为不锈钢、硬质玻璃或氟树脂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吸附材料。连接管为聚四氟乙烯软管或内衬聚四氟乙烯薄膜的硅橡胶管。样品保存箱应具备避光功能。5.3.
11、4 参见附录 A 选择监测项目所选分析方法及采样器具。5.4 采样频次及时间 5.4.1 采样时,生产应为正常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5.4.2 采样频次及时间应符合 HJ/T 397 的规定,相关标准中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5.4.3 排放源连续排放时,应在生产工况和排放状况稳定的情况下采样。连续 1 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 小时以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为小时平均浓度。5.4.4 排放源间歇排放时,采样时间应与排放周期同步,监测时段应涵盖排放强度最大的时段。排放时间小于 1h 的,应在排放周期内连续采样,或在排放周期内等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
12、其测试平均值为小时平均浓度;排放时间大于 1h 的,在排放时间内按照连续排放的要求采样。5.4.5 采用吸附管采样时,采样时长应保证采样容量不穿透吸附管的吸附容量。5.4.6 环境应急监测时,采样频次及时间段按照应急监测方案进行。5.5 样品采集 5.5.1 安装非甲烷总烃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采样前可参考在线监测值,或使用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测定仪,监测非甲烷总烃排放水平,初步确定采样流量及时间。5.5.2 现场采样至少有 2 名采样人员,并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规定使用安全警示标识。5.5.3 应选择抗负压能力大于排气筒负压的仪器或采取措施降低负压的影响,以避免仪
13、器采样流量减少,导致测定结果偏低或无法测出。5.5.4 采样仪器到达采样平台后,正确连接仪器各部件并达到工作条件后,检查气密性。若检查不合格,应查漏和维护,直至检查合格。5.5.5 采用吸附管方法采样的,按照采样管上流量方向进行采样,不得击穿吸附容量。5.5.6 采用气袋采样的,须按照 HJ 732 规定的要求进行采样。DB61/T 16582023 4 5.5.7 采集样品时,采样管进气口应靠近管道中心位置,按方法要求设置采样流量、采样时间(可根据废气浓度适当调整采样时间)、伴热管线温度,进行采样。采样结束后,切断采样气路,密封采样容器,做好样品标识。5.5.8 应同步监测烟气湿度、烟气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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