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合同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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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质押合同5篇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质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情愿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供应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 1.2应收账款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 1.4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帮助。 其次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
2、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详细内容按主合同商定。 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本合同双方特殊商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担当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条专用账户及监管 3.1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
3、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的,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 3.2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通知/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下称付款人),告知应收账款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付款人确实认回执。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通知付款人变更收款账户。 3.3质权人有权对专用账户进展监管。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支取、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 3.4当应收账款所担保的债务消失逾期时,质权人有权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质押应收账款的已收回款项。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4.1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身
4、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供应的应收账款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4.4出质人对应收账款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在应收帐款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状况。 4.5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四个月内未对其名称作任何更改,并将其名称状况告知了质权人。 4.6出质人已办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出质所必需的全部批准、同意、审批等手续。 4.7债务人不是出质人的股东或公司法定义的“实际掌握
5、人”。 第五条出质人的义务 5.1出质人担当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 5.2出质人须积极履行与付款人之间的根底交易合同,以维持应收账款的价值。 5.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以任何方式处分应收账款。 5.4出质人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后马上书面通知质权人,协作质权人实行有关措施,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供应担保: (1)质权人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的; (2)出质人变更企业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付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出质
6、人与付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效劳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5)有迹象说明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收困难; (6)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 5.5出质人应帮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5.6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5.7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转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缘由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原金额、币种、
7、利率和期限担当担保责任。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归还全部或局部贷款、融资款本金或质权人垫付款项或相应利息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2出质人未按第5.4条商定供应新的担保的,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应收账款,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质权人在应收账款处分完成前收到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书面通知的,所得款项将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承受偿。 6.3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其他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打算行使权利的挨次,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
8、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见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担当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七条保证条款 7.1因以下缘由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1.4条商定帮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出质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缘由。 7.2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
9、费用。 7.3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合同商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终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担保函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7.4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7.1条所列缘由未设立或无效。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
10、条其他条款 9.1出质人已仔细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 9.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9.3本合同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9.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商定事项 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质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债权质押合同2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
11、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局部,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缺乏局部,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固然,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商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展选择。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
12、这主要表达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见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恳求给付,但这很简单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丢失胜诉权。所以,为连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实行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
13、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别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准时催告为宜。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前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见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
14、;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状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见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担当。 3)第三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时,应对质权人负告知义务。如告知其对出质人所负债务是否已履行或已局部履行、是否对出质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是否可抵销出质人的债权等等。如未尽通知义务,质权人又无恶意的状况下,质权人可就全部出质债权向第三债务人主见权利。如已尽通知义务,在产生不利后果的状况下,由质权人自行担当。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
15、相全都、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孳息收取权。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恳求权。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到达优先受偿的目的。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
16、必相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恳求给付。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债务人进展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债权是期限性权利,假如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限不全都,质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显得较为简单。第一种状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清偿期已到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未到。此时出质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以收取的标的物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17、假如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恳求将给付标的提存。提存物为动产时,质权存在于该动产之上;提存物为金钱时,质权存在于提存金之上。这是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详细表达。其次种状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未到清偿期,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已到。此种情形,如第三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则债权质权毁灭;如未履行,质权连续存在,但出质债权未到期,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固然,第三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则不在此限。 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假如第三债务人有意使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削减而削减,将危及其清偿力量,进而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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