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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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总结(全文) 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总结3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总结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阔师生员工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实行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状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进展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
2、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治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详细办理。 其次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实行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状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以下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打算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进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治理等各项工作的建
3、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判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视和揭露;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实行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展。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
4、纠缠、污辱、殴打、威逼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急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实行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实行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但凡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说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
5、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展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准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
6、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准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状况进展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觉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掌握自己行为、阻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展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根据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得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坚决依法实行必要措施,首先掌握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马上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
7、纳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状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准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其次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次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露、控告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露、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其次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状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状
8、况简单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状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其次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打算,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打算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处处理打算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恳求之日
9、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打算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打算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其次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准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状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实行切实措施,不断改良工作。 第五章 嘉奖与惩罚 其次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嘉奖。 其次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接受,并在实践中证明对学院改革、进展、稳定富有奉献的,由学院赐予嘉奖。 其次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10、;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九条 信访人阻碍信访秩序的,要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xx进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效劳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忱接待,诚信效劳,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动身;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
11、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需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应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状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
12、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准时送呈领导阅批,并依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准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展调查核实的,要准时组织调查,调查状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准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忱接待,礼貌待人,急躁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具体询问相关内容,仔细做好记录,照实
13、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急躁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xx商业隐秘,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集中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状况和问题。 4、不断改良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准时处理。 5、依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状况赐予准时妥当处理: 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赐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一直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对反映可能发生严峻后果或已造成严峻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准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对疑难问题要准时向领导汇报,讨论解决方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
14、、状况比拟简单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相互协作,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准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状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根据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一直电来访者说明状况,并根据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
15、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对其进展批判,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峻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厉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篇2】信访工作条例学习总结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第431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
16、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承受人民群众的监视,努力为人民群众效劳。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纳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供应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17、下,坚持属地治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准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冲突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准时化解冲突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讨论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
18、、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利工作、便利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详细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 催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 讨论、分析信访状况,开展调查讨论,准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六) 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展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
19、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肯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或者对改良国家机关工作以及爱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奉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赐予嘉奖。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赐予嘉奖。 其次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
20、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供应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状况供应便利。 县级以
21、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准时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恳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恳求的办理状况。详细实施方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加、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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