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比较.docx
《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比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比较.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关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比较摘 要保险中介源于英美,经济的发展凸显其重要作用。我国的保险行业起步晚,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中介人中最重要的两类主体,本文着重对这两类易混淆主体的法律地位做出比较。关键词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中介人中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隶属于保险中介人的整体体系。我们所说的狭义的保险中介人就是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还有保险公估人。一、保险中介人的研究现状。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保险业经历了从外国控制到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过程,此阶段国家形势混乱,保险业没有机会得到完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保险业进入了新的
2、发展时期。新形势暴露出的保险经纪人领域法律制度缺失问题,促使我国必须在这一方面加强立法。与此同时,国内学术界也对新引进的保险经纪人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多种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也是主流观点,认为保险经纪人是居间人,除适用有关特别规范外,适用民法上有关居间合同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这些主流观点之外,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保险经纪人可以被笼统地概括为投保人的受托人,与投保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意图用委托这一为代理、居间、技术咨询等行为所共同具备的基础性的法律关系涵盖保险经纪人的所有行为。从而为保险经纪人的各种行为提供一个更广阔的选择
3、空间。二、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再定位。经分析,综观现在我国保险经纪市场中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在保险经纪人发展的情况来看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应依照实践需要作多角度定位。具体说来有以下理由:(一)将保险经纪人视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说之否定。一般来说,民法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对代理采取狭义的立法主张。普通法系国家则采取广义的立法主张。我国民法通则第 63 条的规定表明,我国代理采用四要件说,此定义较为明显属于大陆法系关于代理的狭义规定:即一人为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如果模仿英美将其归入代理行为,势必将破坏大陆法系关于代理(主要限定于直接代理)的规
4、定,进而牵扯出更多争论。(二)将保险经纪人定位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居间人过于狭窄。将保险经纪人定位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居间人准确地定位了保险经纪人在执行其居间职能时的法律地位。主流观点认为保险经纪人是媒介居间人,其接受投保人委托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订立保险合同。但由于其报酬系从保险人处以佣金形式获取,因此是一种特殊的居间。然而,现在我国保险经纪行业的职责范围日渐增大,委托人委托给保险经纪人的事项一般不会仅局限于媒介,往往还包括咨询、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投保、续保、索赔等,在这些行为中,保险经纪人又充任了投保人代理人和提供技术咨询的受托人角色。依据大陆法的狭义代理概念,应分清楚
5、代理与居间的区别,所以,保险经纪人的地位只用居间这个概念来概括的话不免范围过小,不够全面,不利于保险经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综上,由于大陆法系中对代理和居间等行为的限定,用这两种行为中的任何一个去单纯概括都有范围狭小之嫌。以实践中具体需要为准将保险经纪范围适当扩大有利于它向多样化发展,在保险经纪行为中,当其符合代理的行为规定时,直接适用民法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当其符合居间行为的规定时,适用居间的相关规定。三、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差别分析。(一)相对于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代理行为属于民法代理理论中的委托代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代理权限内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的业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保险 代理人 经纪人 法律地位 比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