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审计岗位模拟考试题库358题(含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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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 审 计 岗 位 考 核 题 库 358题(含 标 准 答 案)姓 名:考 号:题 号 一 二 三 总 分 得 分 评 卷 人 得 分 1.审 计 部 门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经 费 供 应、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关 系 或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确 定 审 计。AA.管 辖 范 围 2.基 于 防 止 销 毁、隐 匿 重 要 证 据 等 考 虑 对 需 要 突 击 检 查 等 特 定 事 项 的 审 计。AA.可 以 不 事 先 通 知 被 审 计 单 位 3.在 审 计 方 法 运 用 中 特 别 适 用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健 全 的 小 规 模 单
2、 位 或 特 殊 性 单 位。AA.书 面 说 明 法 4.审 计 人 员 在 现 场 观 察 经 费 开 支 报 销 的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控 制 规 定 属 于。CC.实 地 观 察 5.公 安 边 防 消 防 警 卫 部 队 的 审 计 部 门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各 级 各 部 门、各 企 业 单 位 的 财 务 收 支、国 有 资 产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真 实 性、合 法 性、效 益 状 况 进 行 审 计 监 督。AA.经 济 活 动 6.审 计 部 门 依 法 行 使 审 计 职 权 不 受 其 他 部 门 和 个 人 的 干 涉。AA
3、.独 立 7.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上 级 负 责 督 办 审 计 决 定 的 执 行 和 审 计 意 见 的 落 实。AA.业 务 主 管 部 门 8.审 计 部 门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须 的 经 费 应 当 列 入 本 单 位 予 以 充 分 保 证。AA.财 务 预 算 9.不 属 于 立 项 性 文 书 材 料 的 是。BB.审 计 调 查 记 录10.审 计 部 门 应 当 促 进 被 审 计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完 善 内 部 制 约 机 制。AA.监 督 11.不 属 于 结 论 性 文 书 材 料。DD.审 计 通 知 书 12.审 计 部
4、门 应 建 立 健 全 审 计 复 核、审 计 回 访、审 计 执 法 检 查、审 计 责 任 追 究 等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制 度。AA.内 部 控 制 13.对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的 责 任 人 员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单 位 或 部 门 给 予。BB.纪 律 处 分 1 4.依 照 规 定 审 计 部 门 对 拒 绝、拖 延 上 缴 违 纪 款 项 或 者 罚 款 的 被 审 计 单 位 有 权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抵 扣 或 者。BB.暂 停 拨 款 15.审 计 人 员 实 施 审 计 时 应 当 审 查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会 计 报
5、 表 等 资 料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调 查 并 取 得 证 明 材 料。AA.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16.审 计 计 划 不 包 括。DD.审 计 工 作 底 稿 17.项 目 审 计 计 划 是 对 具 体 审 计 项 目 实 施 全 过 程 所 做 的。BB.综 合 安 排 18.督 导 人 员 应 审 计 人 员 所 编 制 工 作 底 稿 的 质 量。(A)A.复 核 二、多 选 题 19.审 计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审 计 会 计 师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者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或 相 关 经 济 工 作 年 以 上 的 经
6、 历。CC.320.一 般 情 况 下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应 报 审 批。BB.分 管 审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2 1.审 计 复 审 期 间 原 审 计 部 门 作 出 的 审 计 决 定。CC.继 续 生 效22.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比 较 完 善、审 计 工 作 量 大 又 难 以 确 定 重 点 的 被 审 计 单 位 取 证 时 可 采 用。DD.抽 查 法 23.对 财 产 物 资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账 实 是 否 相 符 主 要 使 用 的 方 法 是。BB.盘 存 法 24.是 审 计 的 本 质 特 征 也 是 保 证 审
7、计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的 必 要 条 件。(B)B.独 立 性 25.审 计 的 职 能 不 包 括。BB.经 济 管 理 26.逆 查 法 应 先 从 查 起。DD.会 计 报 表 27.函 询 法 是 通 过 向 有 关 单 位 发 函 了 解 情 况 取 得 证 据 的 一 种 方 法 这 种 方 法 一 般 用 于 的 查 证。CC.往 来 款 项 28.审 计 档 案 一 般 不 对 外 借 阅 特 殊 情 况 下 须 经 批 准 必 要 时 报 单 位 领 导 审 批。BB.审 计 部 门 领 导 批 准 2 9.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是 指 各 级 审 计
8、 部 门 对 领 导 干 部 职 责 范 围 内 经 济 活 动 的 审 计 对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任 职 期 间 发 生 领 导、管 理 经 济 活 动 职 责 情 况 进 行、评 价 的 行 为。BB.监 督 30.下 列 哪 些 不 是 被 审 计 对 象 需 要 提 交 的 书 面 材 料。CC.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31.审 计 报 告 阶 段 的 主 要 工 作 是。CC.撰 写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32.审 计 风 险 程 度 的 大 小 与 审 计 目 标 和 质 量 要 求 的 高 低 形 成 一 种 关 系。BB.反 向 3 3.中 国 内 部 审
9、计 协 会 属 于。BB.社 会 团 体3 4.在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中 起 着 提 纲 挈 领 作 用 的 是。B。B.内 部 审 计 基 本 准 则 35.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重 要 的 比 率 或 趋 势 进 行 分 析 以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的 方 法 称 之 为。AA.分 析 性 复 核 36.对 领 导 干 部 的 评 价 必 须 建 立 在 实 事 求 是 的 基 础 上 以 为 依 据。CC.翔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37.审 计 准 备 阶 段 的 关 键 点 是。AA.编 制 切 实 可 行 的 审 计 实 施 方 案 38
10、.下 列 选 项 中 不 属 于 公 安 现 役 部 队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种 类 的 是。DD.财 经 法 纪 审 计 39.审 计 报 告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计 计 划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后 就 被 审 计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适 当 性、合 法 性 和 有 效 性 出 具 的 书 面 文 件。(C)C.必 要 的 40.审 计 项 目 在 实 施 阶 段 如 实 际 情 况 确 实 与 预 计 出 入 较 大 的 要 对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CC.审 计 方 案 41.不 属
11、 于 使 用 计 算 机 审 计 的 优 点。DD.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判 断 能 力 42.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可 聘 请 其 他 专 业 机 构 或 人 士 对 审 计 项 目 的 某 些 特 殊 问 题 进 行 鉴 定 以 鉴 定 结 论 作 为 审 计 证 据。应 对 引 用 该 证 据 的 可 靠 性 负 责。(B)B.内 部 审 计 人 员 43.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中 可 使 用 各 种 审 计 标 识 但 应 注 明 含 义 并。(D)D.保 持 前 后 一 致 44.在 审 计 作 业 中 应 加 强 对 工 作 底 稿 的 现 场 复 核。(C)C.审 计
12、项 目 负 责 人 45.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应 及 时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按 相 关 法 规 的 要 求 归 档、管 理 和使 用。(D)D.审 计 项 目 完 成 后 4 6.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的 实 现 有 赖 于 的 参 与。(B)B.组 织 所 有 人 员 47.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对 所 属 部 队 审 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组 织 审 计 人 员 进 行。AA.审 计 业 务 培 训 48.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发 现 舞 弊 迹 象 时 应 及 时 向 报 告 提 出 进 一 步 检 查 的 建
13、 议。(C)C.适 当 管 理 层 49.审 计 项 目 的 各 级 复 核 人 应 对 审 计 证 据 的 充 分 性、相 关 性 和 可 靠 性 予 以 复 核。(D)D.在 各 自 责 任 范 围 内 50.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在 审 计 实 施 结 束 后 以 为 依 据 形 成 审 计 结 论 与 建 议 出 具 审 计 报 告。(D)D.经 过 核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51.审 计 报 告 应 及 时 编 制 以 便 适 时 采 取 有 效 的。(A)A.纠 正 措 施 52.审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实 施 必 要 的 审 计 程 序 后 编 制 审 计 报
14、 告 并 向 征 求 反 馈 意 见。(D)D.被 审 计 单 位 53.审 计 报 告 经 过 必 要 的 修 改 后 应 连 同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及 时 送 复 核。(C)C.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54.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反 馈 意 见 确 定 后 续 审 计 时 间 和 人 员 安 排 编 制。(A)A.审 计 方 案 55.督 导 是 指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和 审 计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进 行 的 监 督 与 指 导。(C)C.实 施 审 计 工 作 的 审 计 人 员
15、56.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对 所 属 部 队 审 计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督 促 所 属 部 队。CC.建 立 健 全 审 计 部 门 57.建 立、健 全 并 有 效 实 施 内 部 控 制 预 防、发 现 及 纠 正 舞 弊 行 为 是 组 织 管 理 层 的。(A)A.主 要 责 任58.在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下 进 行 审 计 不 应 改 变 确 定 的 目 标 和 范 围。(A)A.审 计 计 划 59.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审 计 一 般 应 该 在 组 织 实 施。(C)C.年 终 后 60.下 列 哪 些 属 于 生 活 费 审 计 的
16、内 容。AA.探 亲 路 费 61.自 筹 建 设 资 金 应 贯 彻 的 原 则 资 金 不 落 实 的 基 建 项 目 不 得 列 入 基 建 计 划。AA.先 存 后 支 先 批 后 用 62.自 筹 建 设 资 金 审 计 应 把 重 点 放 在 审 查 上。AA.计 划 外 工 程 63.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工 程 合 同 价 值 的 结 算 双 方 在 的 幅 度 内 确 定 尾 款 比 例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金。AA.95 564.不 属 于 违 反 现 金 管 理 规 定 内 容 的 有。DD.用 现 金 发 放
17、 工 资、补 贴 65.违 反 财 经 法 规 哪 些 情 形 应 从 重 处 罚 DD.执 法 犯 法 的 66.下 列 符 合“收 支 两 条 线”规 定 的 有。DD.收 入 的 罚 款 直 接 上 缴 财 政 67.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应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内 部 审 计 通 知 书 并 做 好 必 要 的 审 计 准 备 工 作。(D)D.实 施 审 计 前 68.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已 知 的 事 实 和 资 料 推 测 和 判 断 被 审 计 单 位 可 能 存 在 的 结 果 的 一 种 方 法 是。CC.逻 辑 推 理 分 析 法 69.审 计 报
18、告 的 编 制 应 当 以 经 过 核 实 的 审 计 证 据 为 依 据 做 到 客 观、完 整、清 晰、及 时、具 有 建 设 性 并 体 现 原 则。(C)C.重 要 性70.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 并 使 用 职 业 判 断。(C)C.合 理 71.项 目 审 计 计 划 和 审 计 方 案 应 在 编 制 完 成 并 经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批 准。(D)D.审 计 实 施 前 72.内 部 审 计 通 知 书 送 达 时 间 是。(D)D.A和 B 都 对 73.审 计 证 据 的 充 分 性 是 指 足 以 证 实 审
19、计 事 项 作 出 审 计 结 论 和 建 议。(A)A.证 据 数 量 74.审 计 证 据 的 相 关 性 是 指 证 据 和 相 关 联 所 反 应 的 内 容 能 够 支 持 审 计 结 论 和 建 议。(C)C 审 计 目 标 75.审 计 证 据 的 可 靠 性 是 指 证 据 能 够 反 映 的 客 观 事 实。(B)B.审 计 事 项 7 6.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具 有 的 人 际 交 往 技 能 能 恰 当 地 与 他 人 进 行 有 效 的 沟 通。(B)B.较 强 77.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一 般 采 取 方 式。AA.就 地 审 计 78.通
20、 过 审 计 促 进 被 审 计 单 位 建 立 和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加 强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属 于 审 计 的。BB.建 设 性 作 用 79.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在 任 职 期 间 本 单 位 发 生 经 济 案 件、重 大 经 济 违 纪 问 题 或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负 有 的 综 合 评 价 结 论 直 接 评 定 为“差”。AA.直 接 责 任 80.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在 任 职 期 间 有 下 列 哪 种 情 形 的 综 合 评 价 结 论 直 接 评 定 为“差”。AA.阻 挠、抗 拒 审 计 81.经 济 责 任 审 计
21、 中 综 合 评 价 是 指 对 从 总 体 做 出 的 全 面 评 定。CC.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的 全 部 经 济 活 动 82.对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履 行 而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所 导 致 的 经 济 损 失 和 经 济 违 纪 违 规问 题 应 当 正 确 区 分 其 应 当 负 有 的。CC.直 接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 83.对 即 将 离 任 或 因 工 作 调 整 不 再 主 管 或 分 管 工 作 的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进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DD.经 济 84.对 方 面 有 反 映 需 要 核 实 的 负
22、有 经 济 责 任 的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进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DD.经 济 85.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诚 实 地 为 组 织 服 务 不 做()的 事 情。(A)A.任 何 违 反 诚 信 原 则 86.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中 部 门 负 责 提 供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和 相 关 经 济 活 动 情 况 报 告 利 用 审 计 成 果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情 况。DD.后 勤 相 关 职 能 87.评 价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的 经 济 责 任 应 当 正 确 区 分 其 应 负 有 的
23、 直 接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不 履 行 或 者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或 者 后 果 起 重 要 作 用 的 负。BB.领 导 责 任 8 8.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应 当 以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所 在 单 位、部 门 的 经 济 活 动 为 主。BB.本 级 89.对 于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事 项 可 以 按 照 需 要 查 证 的 经 济 活 动 涉 及 范 围 追 溯 到 和 延 伸 到 相 关 单 位、部 门。DD.以 前 年 度 90.对 离 任 领 导 干 部 的
24、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应 当。AA.先 审 计 后 离 任 91.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评 价 应 当 采 取 的 方 式。CC.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92.审 计 组 应 当 对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进 行 制 定 审 计 实 施 方 案。DD.审 前 调 查 93.审 计 部 门 应 当 在 实 施 审 计 日 前 向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所 在 单 位 下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并 抄 送 有 关 部 门 和 被 审 计 领 导 干 部。BB.394.审 计 发 现 的 不 应 当 纳 入 被 审 计
25、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报 告 的 经 济 违 规 违 纪 问 题 应 当。BB.另 行 告 知 整 改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处 罚 9 5.公 安 现 役 部 队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在 本 单 位 领 导 下 具 体 负 责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BB.党 委 9 6.是 指 审 计 机 关 和 人 员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向 上 计 领 经 费 或 报 销 经 费 的 一 种 以 数 字 为 主 的 报 告 所 进 行 的 审 查 监 督。BB.经 费 决 算 审 计 97.是 否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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