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同居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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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同 居 协 议 书 2023同 居 协 议 书(精 选 1 2篇)2023同 居 协 议 书 篇 1同 居 协 议 书(一)甲 方:男,身 份 证 号 码:工 作 单 位(学 校):家 庭 住 址:联 系 电 话:乙 方:女,身 份 证 号 码:工 作 单 位(学 校):家 庭 住 址:联 系 电 话:甲 乙 双 方 均 保 证 自 己 属 于 未 婚 或 属 于 未 再 婚 的 单 身,经 过 一 段 时 间 恋 爱,彼 此 对 对 方 都 有 了 一 定 的 了 解。现 双 方 自 愿 同 居 一 段 时 间,一 方 面 彼 此 在 生 活、经 济 和 工 作(学 习)上、可 以
2、互 相 照 顾,在 精 神 上 可 以 促 进 双 方 互 相 更 深 层 次 的 沟 通。而 且 两 个 人 可 以 更 容 易 多 积 累 一 些 物 质 及 金 钱 等 财 富,为 双 方 最 终 步 入 婚 姻 殿 堂 打 下 坚 实 的 物 质 基 础。为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公 平、公 正 的 保 护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切 实 保 证 本 协 议 能 得 到 较 好 的 履 行,故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本 协 议 签 订 之 目 的、意 义:双 方 均 把 同 居 当 成 一 件 很 严 肃 的 事 情,把 结 婚 作 为 同 居 的 最
3、终 目 标。同 居 期 间,双 方 均 应 尽 最 大 的 努 力 和 耐 心,谨 慎 地、小 心 地 维 护 同 居 关 系,应 该 互 相 尊 重、互 相 忠 诚、互 相 体 谅、互 相 迁 让,遇 事 要 冷 静 处 理,务 必 珍 惜 上 天 赐 给 彼 此 的 这 一 缘 分。二、本 协 议 有 效 期 限。原 则 上 至 双 方 领 取 结 婚 证,二 人 成 为 合 法 夫 妻 之 日 起 自 行 终 止。非 正 常 终 止 情 形(双 方 没 有 共 同 步 入 婚 姻 殿 堂 结 为 夫 妻,包 括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双 方 没 有 结 为 合 法 夫 妻
4、之 情 形),下 文 有 详 细 陈 述。三、本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1、各 自 保 持 财 产 独 立,即 各 自 的 收 入、购 置 的 财 产 归 各 自,各 自 的 支 出 由 各 自 承 担。2、同 居 生 活 所 需 的 住 房 租 金,由 男 方 承 担(或 男 女 双 方 按 比 例 承 担)。3、同 居 生 活 期 间 购 置 生 活 必 须 品、家 电 家 具 以 及 生 活 费,由 男 方 承 担【或 者 男 方 承 担,女 方 承 担(或 按 按 双 方 收 入 比 例 承 担)】;此 款 之 费 用 由 女 方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5、且 因 此 部 分 开 销 剩 余 款 项 形 成 的 财 产 为 双 方 共 同 共 有。4、在 同 居 生 活 期 间 双 方 均 应 采 取 严 格、科 学 地 避 孕 措 施,确 保 同 居 期 间 不 怀 孕。如 果 避 孕 失 败,男 方 应 全 额 负 责 因 采 取 终 止 怀 孕 而 造 成 的 各 项 经 济 损 失,包 括 女 方 的 误 工 损 失,并 应 按 终 止 怀 孕 的 次 数 赔 偿 女 方 身 体 损 伤 费 元。因 多 次 引 产 导 致 女 方 不 能 生 育 或 习 惯 性 流 产,男 方 应 与 女 方 结 婚 或 赔 偿 女 方 身 体 损 伤
6、费 元。女 方 故 意 不 采 取 避孕 措 施 而 导 致 怀 孕,男 方 不 承 担 女 方 的 身 体 损 伤 费(真 正 签 署 本 协 议 时,此 句 应 去 掉,因 为 从 举 证 责 任 上 来 说 对 女 方 不 利)。5、双 方 均 应 保 证 彼 此 之 间 相 互 忠 诚,双 方 均 认 可 在 本 协 议 履 行 期 间,对 方 是 自 己 唯 一 的 性 伴 侣,(如 若 出 现 任 何 嫖 娼、一 夜 情 等 与 其 他 异 性 之 间 的 性 行 为 均 应 视 为 违 约,且 任 何 一 方 出 现 同 性 恋 之 情 形 亦 属 违 约。)6、双 方 均 有
7、权 提 出 提 前 终 止 本 婚 前 协 议,并 按 本 协 议 清 算 同 居 期 间 财 产,依 法 承 担 因 违 反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经 济 责 任(即 特 别 条 款 所 指 违 约 方 应 无 偿 赠 与 守 约 方 人 民 币 万 元 或 等 值 有 形 财 产)。7、双 方 在 本 协 议 履 行 过 程 中,如 有 不 同 意 见,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的 方 式 自 行 解 决,禁 止 使 用 暴 力,禁 止 到 对 方 家 庭 及 成 员 处、工 作 单 位 或 学 校 处 寻 求 帮 助,否 则 视 为 违 约。更 不 得 于 户 外 及 公
8、 共 场 所 处 尾 随 对 方 而 大 吵 大 闹。同 时 在 双 方 非 正 常 终 止 本 协 议,且 在 双 方 妥 善 解 决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经 济 纠 葛 之 后,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干 扰 另 一 方 的 正 常 生 活(包 括 在 网 站 等 媒 体 上 公 布 二 人 同 居 之 时 的 一 些 生 活 细 节)。8、因 为 双 方 的 共 同 利 益 而 造 成 一 方 人 身 伤 害、失 去 工 作 或 其 它 收 入 减 少 的 情 况,并 致 该 方 严 重 生 活 困 难。在 此 期 间 另 一 方 不 得 提 出 终 止 本
9、 协 议,而 且 还 应 在 经 济 上、生 活 上、精 神 上 予 以 扶 持 和 照 顾,并 最 终 结 为 合 法 夫 妻,否 则 视 为 违 约,并 按 特 别 条 款 予 以 解 决。9、本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非 因 对 方 责 任 而 是 因 第 三 方 的 原 因 造 成 另 一 方 人 身 伤 害、失 去 工 作 或 其 它 收 入 减 少 的 情 况,受 损 害 一 方 所 得 到 各 项 赔 偿 金,归 受 损 害 人 或 其 亲 属。而 且 对 方 应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范 围 内 在 经 济 上 给 予 另 一 方 必 要 的 帮 助。10、本 协 议 履
10、行 期 间,一 方 非 因 另 一 方 责 任 而 因 第 三 方 之 故 导 致 死 亡,另 一 方 无 财 产 继 承 权,而 且 还 应 给 付 死 亡 一 方 的 直 系 亲 属 一 定 的 精 神 安 慰 和 礼 节 性 的 经 济 补 偿。四、违 约 责 任:1、违 反 忠 诚 义 务 的(即 本 协 议 第 三 条 第 5),另 一 方 有 权 提 出 终 止 本 协 议,并 要 求 违 约 方 支 付 守 约 方 经 济 补 偿 费 元。2、违 反 经 济 责 任 条 款,经 多 次 催 促 不 改 的,另 一 方 有 权 提 出 终 止 本 协 议,并 可 要 求 违 约 方
11、 承 担 违 约 金 额 的(建 议 按 30%)的 违 约 金。3、违 反 本 协 议 第 三 条 第 7 之 规 定 的 另 一 方 有 权 提 出 终 止 本 协 议,并 要 求 对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元/情 节 较 为 严 重 的,守 约 方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其 行 政 乃 至 刑 事 责 任。4、在 按 本 条 解 决 违 约 方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后,守 约 方 还 有 权 选 择 按 本 协 议 特 别 条 款 的 规 定,处 理 本 协 议 第 四 条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事 项(即 另 行 要 求 本 协 议 的 违 约 方 承
12、 担 因 赠 与 条 款 生 效 而 产 生 的 赠 与 合 同 义 务)。五、特 别 条 款:鉴 于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目 的 系 为 双 方 共 同 步 入 婚 姻 殿 堂 而 准 备,正 是 因 为 该 缘 故,双 方 才 有 同 居 的 行 为,如 最 终 因 违 约 一 方 的 原 因 双 方 没 有 步 入 婚 姻 殿 堂,违 约 方 在 放 弃 同 居 期 间 共 同 财 产 归 属 守 约 方 之 外,还 应 无 条 件 支 付 守 约 方 人 民 币 万 元(也 可 是 价 值 人 民 币 万 元 的 房 产 等 有 形 财 产,此 为 违 约 方 在 此 情 形 下
13、无 偿 赠 与 守 约 方 的 财 产 或 金 钱)。本 条 款 在 本 协 议 非 正 常 终 止(即 二 人 没 有 成 为 合 法 夫 妻 以 外 的 情 形)时 生 效。另 外 考 虑 一 方 有 可 能 无 限 期 的 要 求 延 长 本 协 议,故 本 协 议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两 年 之 内 双 方 没 有 成 为 合 法 夫 妻 亦 应 自 行 终 止,由 不 愿 结 婚 的 一 方 承 担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因 附 条 件 赠 与 条 款 生 效 而 产 生 补 偿 守 约 方 的 经 济 责 任。同 时 前 述 一、二、三、四 条 款 有 与 本 条 款 因 理
14、 解 上 的 原 因 而 产 生 的 冲 突 时,以 本 条 为 准。六、案 件 管 辖。因 本 协 议 发 生 纠 纷,由 法 院 管 辖(不 要 违 反 法 律 关 于 级 别 管 辖 的 规 定,最 好 是 守 约 方 户 籍 地)。七、附 则:订 立 本 协 议 时,双 方 根 据 意 思 自 治,已 充 分 了 解 双 方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签 订 本 协 议 的 法 律 后 果,双 方 是 在 无 任 何 外 在 压 力、胁 迫 情 况 下 签 署 的,本 协 议 由 双 方 共 同 签 字 后 立 即 生 效,不 得 反 悔。本 协 议 一 式 二 份,双 方 各
15、持 一 份。(本 协 议 由 双 方 选 择 是 否 去 公 证)。男 方:(签 名 并 按 指 纹)女 方:(签 名 并 按 指 纹)同 居 协 议 书(二)甲 方:男 方 A、男 方 子 女 B、C、D乙 方:女 方 E、女 方 子 女 F、G、HA 是 B、C、D 的 父 亲,E是 F、G、H 的 母 亲。甲 乙 双 方 经 过 友 好 协 商,达 成 协 议 如 下:一、男 女 双 方 A、E自 愿 结 合 在 男 方 家 一 起 结 伴 生 活,共 度 晚 年,不 登 记、不 领 结 婚 证。若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共 同 生 活,男 女 双 方 A、E任 何 一 方 提 出
16、 在 一 起 合 不 来,可 随 时 要 求 解 除 同 居 关 系 各 回 各 家。如 二 人 经 常 发 生 口 角,一 方 擅 自 离 家 出 走,不 打 招 呼,视 为 解 除 同 居 关 系,另 一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后 果。签 订 本 协 议 时,甲 乙 双 方 已 经 确 认 A、E因 在 男 方 家 结 伴 生 活,同 居 期 间 的 所 有 财 产 均 归 男 方 所 有,双 方 在 解除 同 居 关 系 时,任 何 一 方 不 用 给 对 方 任 何 补 偿;任 何 一 方 不 允 许 以 任 何 借 口 滞 留 在 对 方 家 中 不 走。二、女 方 E 在 男 方
17、 A 家 的 日 常 生 活 费 用 由 男 方 A 负 担,即 以 男 方 A 的 退 休 工 资 作 为 二 人 生 活 所 需。同 居 关 系 期 间,若 女 方 E生 病,男 方 A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在 自 己 能 力 范 围 内 为 女 方 E支 付 医 疗 费 用,若 男 方 A 不 愿 承 担 或 没 有 能 力 承 担,由 女 方 E的 子 女 承 担。同 居 关 系 期 间,若 男 方 A生 病,由 男 方 A 及 男 方 子 女 承 担 所 有 费 用。三、此 协 议 签 订 前 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财 产,均 归 双 方 各 自 的 子 女 所 有 和 支
18、 配。男 女 双 方 的 后 事 均 由 各 自 的 亲 生 子 女 操 办,骨 灰 由 各 自 的 子 女 处 置;此 协 议 签 订 后,如 女 方 先 于 男 方 去 世,男 方 名 下 的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所 得 到 的 退 休 工 资 的 剩 余 存 款 归 男 方 自 己 所 有,在 男 方 去 世 后,由 男 方 的 子 女 继 承;此 协 议 签 订 后,如 男 方 先 于 女 方 去 世,女 方 应 在 男 方 谢 世 后 一 周 内(7 天 内)离 开 男 方 住 房 回 自 己 家,男 方 名 下 的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所 得 到 的 退 休 工 资
19、 的 剩 余 存 款,由 男 方 的 子 女 继 承 50%,女 方 可 以 享 有 50%,否 则 女 方 及 其 子 女 共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女 方 并 因 此 丧 失 享 有 男 方 名 下 的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后 所 得 到 的 退 休 工 资 的 剩 余 存 款 50%的 权 利。四、男 女 双 方 其 他 的 各 自 的 遗 产 由 男 女 双 方 各 自 的 亲 生 子 女 继 承。五、在 A、E任 何 一 方 发 生 大 病 或 意 外 时,对 方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发 生 大 病 或 意 外 方 的 子 女,其 子 女 在 收 到 通 知
20、后,应 当 第 一 时 间 赶 到,否 则 另 一 方 及 子 女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六、男 方 A 有 农 村 的 宅 院 一 处,该 宅 院 及 宅 院 房 屋 的 所 有 相 关 权 益(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拆 迁 时 该 宅 院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补 偿、其 他 建 筑 设 施 的 补 偿、搬 迁 补 助、人 均 优 惠 购 房 面 积 等)都 归 男 方 A 的 子 女 享 有,女 方 及 其 子 女 对 此 不 享 有 任 何 权 益。七、本 协 议 一 式 一 份,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如 有 组 纷,可 向 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21、法 院 起 诉。甲 方:乙 方:时 间:年 月 日 同 居 协 议 书(三)甲 方:男,汉 族,年 月 日 出 生,住 址:身 份 证 号 码:乙 方:女,汉 族,年 月 日 出 生,住 址:身 份 证 号 码:甲、乙 双 方 经 充 分 协 商 后,一 致 同 意 解 除 同 居 关 系,现 就 财 产 分 割 及 非 婚 生 子 女 抚 养 问 题 达 成 如 下 协 议:一、甲、乙 双 方 自 愿 解 除 同 居 关 系,同 时 考 虑 到 双 方 已 同 居 多 年,甲 方 自 愿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乙 方 元(大 写)作 为 乙 方 的 生 活 费。二、子 女 抚 养 条 款:
22、非 婚 生 子 女 由 女 方 抚 养,由 男 方 一 次 性 给 付 生 活 费 人 民 币 元 整(教 育 及 医 疗 费 用 另 行 协 商 支 付),在 签 订 本 协 议 的 当 日 一 次 性 支 付。若 乙 方 及 其 亲 属 有 虐 待 或 者 其 它 不 利 于 子 女 成 长 的 行 为(达 到 严 重 程 度)时,甲 方 有 权 变 更 监 护 权,同 时 乙 方 应 支 付 给 甲 方:元(大 写)作 为 赔 偿。三:双 方 共 同 财 产 的 处 理 条 款:1、同 居 期 间 电 脑、洗 衣 机、冰 箱、电 炉,现 协 商 归 甲 方 所 有。2、同 居 期 间 甲
23、(乙)方 所 购 买 的 财 产(如 等)归 甲(乙)方 所 有。3、一 方 专 有 的 物 品 如 首 饰、个 人 存 款、房 产 等 及 各 自 生 活 用 品 归 自 己 所 有,另 一 方 不 得 提 出 要 求。4、其 它 未 列 出 的 财 产 归 乙 方 所 有。四、女 方 现 已 怀 有 身 孕,双 方 一 致 同 意 采 取 提 前 终 止 妊 娠 手 术 处 理,由 此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医 疗 费 用 由 男 方 全 部 支 付。五、债 权 债 务 处 理 条 款:至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止,甲、乙 双 方 无 共 同 债 务,为 防 止 一 方 伪 造 债
24、 务,侵 吞 另 一 方 个 人 财 产。故 在 本 协 议 生 效 后,另 行 出 现 的“共 同 债 务 由 男 女 双 方 各 自 负 责 自 行 解 决。各 自 名 下 债 权(债 务)由 各 自 依 法 享 有(承 担)。六、鉴 于 甲 方 现 无 住 所,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暂 时 居 住 于 现 房 屋,甲 方 同 意 于*年*月*日 前 搬 离 乙 方 住 所,若 到 期 甲 方 不 搬 离,乙 方 可 强 制 甲 方 搬 离 乙 方 住 所,甲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否 则 乙 方 可 到 甲 方 单 位(父 母 等 亲 属 住 处)请 求 甲 方 单
25、位 组 织(父 母 等 亲 属)出 面 协 商 解 决。甲 方 在 居 住 期 间 和 搬 离 后 不 得 破 坏 任 何 房 产 及 物 品,否 则,照 价 加 倍 赔 偿。七、双 方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后,甲 乙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扰 乱 对 方 正 常 的 工 作 和 生 活,否 则 应 赔 偿 对 方 人 民 币 元(大 写)。八、探 视 条 款:男 方 每 月 可 探 望 女 儿(儿 子)次,在 每 月 的 第 一 个 星 期 六 早 上 八 时 接 女 儿(儿 子)到 其 居 住 地,于 星 期 日 下 午 五 时 送 回 乙 方 居 住 地,如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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