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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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法-根 据 司 法 考 试 整 理 第 一 章。渊 源 与 效 力 国 际 法 渊 源,1 国 际 条 约、只 约 束 缔 约 国;2 国 际 习 惯,a 的 国 际 法 主 体。b e构 成 要 素,物 质 因 素【行 为 实 践】、心 里 因 素【被 各 国 认 为 具 有 法 拘 束 力】。3一 般 法 原 则,a的 b 补 充、辅 助 地 位。c各 国 法。4 不 属 于 渊 源 的,国 际 司 法,国 际。可 成 为 一 般 法 原 则 的 来 源。习 惯 存 在 的 证 明,是 实 践 的 产 物,从 主 体 的,涉 及 1国 家 间 各 种 文 书 和 外 交 实 践 2
2、 国 际 组 织 和 机 构 的 各 种 文 献 3 国 内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实 践。第 二 节 国 际 法 效 力 强 制 力,通 过 国 家 自 身 来 实 现。效 力 体 现,1与 国 内 法 关 系,国 内 法 不 能 改 变 国 际 法 原 则 规 则,国 际 法 也 不 具 体 关 于 国 内 法 2我 国 实 践,a、优 先 合 用,b转 化 合 用(部 分 I P 条 约,),(外 交 关 系 和 领 事 关 系 条 约)第 三 节。国 际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国 家 主 权 平 等,对 内 最 高、对 外 独 立、自 卫 权,领 土 完 整。2 不 干 涉 内
3、政,发 生 在 境 外 境 内 无 关,是 国 内 管 辖 的。3 不 使 用 武 力 或 威 胁,除 外 情 形 招 卫 行 动、制 度 下 的。4和 平 解 决 国 家 间 争 端,并 不 严 禁 一 切 武 力,5 民 族 自 决,非 殖 民 统 治 下 的 须 原 则,“殖 民”统 治 下 该 民 族 建 立 独 立 国 家。6 原 贝 U,第 二 章 国 际 法 责 任 第 一 节 国 际 法 主 体 一、国 家 A 国 家 构 成 要 素,定 居 居 民,拟 定 领 土,有 效 统 治 的 政 府,。与 叛 乱 组 织 的 区 别 B 国 家 主 权 豁 免,(法 院 管 辖、执
4、行 管 辖),不 受 他 国 国 内 法 管 辖。限 制 豁 免 理 论,将 国 家 行 为 分 为 管 理 行 为(主 权 行 为,可 放 弃),(没 有 豁 免)。2023年 财 产 管 辖 豁 免 公 约,私 法 主 体 的 商 业 行 为 纠 纷,1 商 业 交 易,2 雇 佣 协 议 3,4 财 产 所 有 占 有 使 用 5,IP,6,公 司 或 集 体 机 构 7。放 弃 豁 免(自 愿、特 定【】、明 确【明 示、默 示】)1、明 示 的,2、),派 代 表 出 庭 不 一 定 是 放 弃,如 为 抗 议 或 生 命 享 有 管 辖 豁 免 权。放 弃 管 辖 豁 免,放 弃
5、豁 免(涉 及 查 封、扣 押、强 制 执 行)。C 国 际 法 上 的。属 法 认 可,。主 体,国 家 和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对 象,新 国 家、新 政 府、。新 国 家 认 可,领 土 变 动;新 政 府 认 可,领 土 未 变,视 为 对 旧 政 府 的 撤 消。认 可 的 方 式,明 示 认 可,默 示 认 可 1、建 议 正 式 外 交 关 系,为 标 志。2、缔 结 正 式 的 政 治 性 条 约,3、正 式 接 受 领 事,4、投 票 支 持 仅 有 国 家 参 与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的 行 为。D 国 际 法 上 的 继 承,1条 约 继 承,(,如 同
6、盟、和 谐、共 同 防 御 条 约)。领 土 合 并 时,合 用 有 效 部 分 领 土 继 承 国,有 效,新 独 立 的 对 殖 民 的 自 主 决 定。2 财 产 继 承,不 动 产 随 领 土 一 并 继 承。3档 案 继 承,今 无 协 议 的,领 土 实 际 生 存 原 则。4 债 务 继 承,a 限 国 家,即 依 据 平 等 条 约 对 其 他 国 际 法 主 体 的。恶 债,征 服 债 务、战 争 债 务。b合 并,所 有 转 属 继 承;c 分 立,;d 殖 民 独 立,除 非 另 有 协 议。e 涉 及 国 家 债 与 地 方 债;二、国 际 组 织 A 国 际 组 织,
7、法 人 格(派 生 的,有 限 的)。联 合 国 重 要 机 构,1 联 合 国 大 会,全 体 成 员 国 组 成,讨 论 除 安 理 睬 外 的 议 题。,非 立 法 机 关。决 议 效 力,对 会 员 国 具 有 拘 束 力;对 外 无 法 拘 束 力,。2 安 全 理 事 会,。常 任 理 事 国 5 个,中、法、俄、英、美。1 0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任 期,不 得 连 选 连 任。程 序 性 事 项,9 票 通 过。实 质 性 事 项(大 国 一 致 原 则),“5 大 国 一 致”+9 个 批 准(含 5 常 任 理 事 国,弃 权 或 缺 席 不 视 为 否 决)。争 端
8、 国 不 得 进 行 和 平 解 决 争 端 的 投 票,采 用 决 议 可 以 投 票。实 质 性 决 议,1,2 3新 会 员 加 入、4 中 止 会 员 国 义 务 5 开 除 会 员 国;程 序 性 决 议,。3 经 济 社 会 理 事 会,任 期,可 连 任。每 年 2 次 常 会,会 期 1个 月。4 国 际 法 院,不 同 国 籍 的 法 官 组 成;由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安 理 睬,任 期,连 选 连 任。5秘 书 处,常 设 行 政 管 理 机 关。任 期 B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各 独 立 专 门 机 构 有 独 立 的 法 地 位,不 是 联 合 国 附 属
9、 机 构。(-)非 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 非 政 府 组 织,。政 府 间 国 际 组 织,依 据(政 府 间 协 议),属 于 国 际 法 主 体;第 二 节。国 际 法 责 任 主 体,战 争 罪 的“双 罚 原 则”,将 战 争 主 体 含(战 争 罪);客 体,(绝 对 责 任),核 污 染(责 任)三、国 际 责 任 构 成 a 归 因 于 国 家,1 国 家 机 关 行 为(涉 及 中 央 或 地 方,国 内 或 驻 外),2 经 授 权 行 使 政 府 权 利,3 代 表 国 家 的 个 人 行 为。判 断 标 准,国 家 元 首、政 府 首 脑、外 交 部 长,在 外 交
10、 特 殊 地 位,以 私 人 身 份 从 事 的。其 他 个 人,看 是 否 归 因 于 国 家,代 表 国 家,履 行 国 家 授 权 职 务。4 别 国 或 国 际 组 织 交 给 另 一 支 配 国 的 机 关 行 为,在 其 范 围 内,支 配 国 责 任 5,;组 成 新 国 家,视 为 新 国 家 的 行 为。b 违 反 国 际 义 务,国 际 不 法 行 为(违 反 一 般 义 务),国 际 罪 行(,保 护 国 际 社 会 主 线 利 益 至 关 紧 要 的)c 排 除 行 为 不 妥 性(免 责)1权 利 国 批 准 而 违 反 的;事 先,自 愿,明 确。2,条 件(针 对
11、 性,适 度 性),x 对 抗 措 施,非 武 力,y 自 卫,武 力 3 不 可 抗 力 和 偶 尔 事 故 4 危 难 或 紧 急 状 态,非 行 为 者 自 身 或 协 助 导 致,。四、国 际 法 责 任 形 式 1终 止 不 妥 行 为 2 恢 复 原 状 3 补 偿 4 道 歉 5 6。第 三 章 国 际 法 上 的 空 间 第 一 节 领 土 一、领 土 构 成 领 陆,边 境 制 度:根 据 建 立。内 容,1允 许 边 民 往 来,边 贸 及 边 境 事 件 解 决 的 便 利 性 安 排。2尊 重 邻 国。3 界 标 维 护。领 水,内 水、河 流、群 岛 水 域。1界 河
12、,可 在 对 方 航 道 航 行 但 不 得 靠 泊;2 多 国 河 流,,不 得 改 道 或 堵 塞 河,主 权 归 流 经 国;3 国 际 河 流,依 条 约 对 所 有 国 家 开 放,。条 约 成 立 的 专 门 机 构 管 理。4 国 际 运 河,对 所 有 国 家 开 放。领 空,领 空 主 权 原 则,民 用 航 空 法,1 芝 加 哥 公 约,设 立 国 际 民 航 组 织。航 空 器 分“民 用”和“国 家”,未 经 许 可 不 得 飞 入 另 一 缔 约 国。不 定 期 航 班 可 不 经 领 空 国 许 可,保 存 的 须 经 许 可。2 华 沙 公 约 民 事 责 任
13、制 度,3 反 劫 机 公 约 的 安 全 制 度 三 个(东 京、海 牙 和 蒙 特 利 尔),劫 夺,其 他 非 法(使 用 中,飞 行 中,涉 及 对 航 空 设 备)。刑 事 管 辖 权,a,b降 落 地 国;c 或 永 久 居 住 地 国;d 嫌 犯 所 在 国,国 籍 国 或 永 久 居 住 国;e发 生 国;f 后 果 涉 及 国。或 引 渡 或 起 诉 原 则,可 引 渡 罪 行,,不 引 渡 需 在 国 内 按 起 诉 并 惩 处。底 土,完 全 主 权。一 直 延 伸 到 地 心。二、领 土 取 得 和 限 制,传 统 的,1、先 占,无 主 地、有 效 占 领,2、现 有
14、 领 土 的 添 附,不 侵 邻 国 3、时 效(我 国 不 认 可)4征 服,不 合 法 5割 让,非 强 制 割 让 合 法,强 制 割 让 不 合 法。新 方 式,1殖 民 地 独 立,合 法 2、,取 决 于。第 二 节 海 洋 法 a内 海,1完 全 主 权,2。我 国 渤 海 和 琼 州 海 峡 属 于 内 海。3港 口 刑 事 管 辖(对 外 籍 船):扰 乱 港 口、受 害 者 为 沿 岸 国、船 旗 国 领 事 或 船 长。b领 海,12海 里,1完 全 主 权 2 外 国 船。无 害 通 过 权 限 制,1,我 国 保 存。2连 续 不 断 通 过,除 非 遇 难 救 助。
15、3 潜 艇 浮 出 展 旗 c毗 连 区,12海 里,12依 管 辖,3我 国 行 使,4 双 重 身 份,也 属。违 反。d专 属 经 济 区 非 领 土,。2 自 然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管 辖:、立 即 告 知、仅 违 反 渔 业 法 规 的,不 得 对 船 员 进 行 监 禁 或 体 rmiJ of 公 海,1、普 通 管 辖:海 盗、贩 奴、贩 毒,。2船 旗 国 管 辖,无 船 旗 视 为 无 国 籍 船,可 登 临 检 查。3、临 检 权 和 紧 追 权,主 体:军 舰、军 用 飞 机、经 授 权 且 标 志 清 楚 的 政 府 公 务 船 舶 飞 机(不 是 临 检 或 紧
16、 追 对 象)。原 则 上 不 是 被 检 对 象。,上 直 接 提 起 管 辖 权:紧 追 权,在 提 起 并 延 伸 到 公 海,紧 追 权 限 制:先 发 出 停 止 信 号、不 能 中 断、被 追 船 舶 进 入 他 国 领 海 终 止。,紧 追 权 接 不 上 临 检 权。二、地 图 划 分 与 沿 海 国 权 力 大 陆 架(),1 自 然 资 源 的 专 属 开 发 和 管 辖 权 2 为 依 据,以。3 沿 海 国 2 0 0海 里 以 外 大 陆 架 非 生 物 资 源,经 国 际 海 底 管 理 局,缴 纳 费 用 或 实 物;发 展 中 国 家。国 际 海 底 区 域,平
17、 行 开 发,国 际 海 地 管 理 局 与 自 然 人、法 人 同 时 开 发。注 意,专 属 经 济 区,大 陆 架 的 权 利 都 三、群 岛 水 域 和 国 际 海 峡 群 岛 水 域,最 外 缘 各 岛 和 各 干 礁 最 外 缘。完 全 主 权。,群 岛 国 家 可 指 定 海、空 通 道。国 际 海 峡(重 点),两 端 连 接 的 用 于 国 际 航 行 的。可 以 是 两 国 之 间 的 海 峡,也 可 以 是 一 个 和 该 国 一 个 岛 屿 之 间 的 海 峡。海 峡 沿 岸 国 必 要 时 可 以 指 定 海 道、分 道 通 航,但 事 先 须 征 得 国 际 海 事
18、 组 织 批 准。1过 境 通 行 制,船 舶、享 有 连 续 不 断 迅 速 过 境 为 目 的;2无 害 通 过 制,未 经 许 可 快 速 通 过 3 自 由 航 行 制,4特 别 协 议 制 第 三 节 特 殊 空 间 基 本 原 则,人 类 共 同 利 益 原 则、和 平 目 的 原 则、自 由 的 科 学 考 察 原 则 一、南 极,1961年 南 极 条 约:的 领 土 规 定 二、外 空,1双 重,本 国、联 合 国 秘 书 长 处 登 记,所 有 权 和 管 辖 权 的 依 据 2 营 救 制 度(针 对 外 国 人),援 助、告 知、送 回 3 责 任 制 度,绝 对 责
19、任,损 害 对 象 为。a 发 射 国 承 担 绝 对 责 任 1、完 毕 发 射 国 2、促 使 发 射 国 3、从 其 领 土 或 装 置 发 射 国。过 错 责 任,损 害 对 象 为。第 四 节 国 际 环 保 法 一、大 气 环 保 法 法 依 据,联 合 国 气 候 变 化 框 架 公 约 京 都 议 定 书 巴 黎 协 定 2、基 本 原 则:共 同 但 有 区 别 的 责 任 原 贝 U(都 有 减 排 义 务,具 体 减 排 目 的 只 针 对 发 达 国 家)减 排 折 算 方 式,1本 国 实 际 排 放 量 扣 除 森 林 所 吸 取 的 二 氧 化 碳 数;2排 放
20、权 交 易 方 式,向 发 达 国 家 折 抵 3,绿 色 交 易,发 达 国 家 向 发 展 中 国 家 输 出 折 算 排 量 4 集 团 方 式,欧 盟。巴 黎 协 定,2 023年 以 后 的 气 候 变 化 国 际 机 制 框 架,减 排 量 以 自 主 奉 献 取 代,温 度 升 高 控 制 目 的 为(从 工 业 革 命 起 算)二、海 洋 环 境 保 护 四、控 制 危 险 废 物 跨 境 转 移 1缔 约 国 间 2 书 面 批 准 3有 4 有 保 险、或 保 证。第 四 章 国 际 法 上 的 人 第 一 节。国 籍 制 度 一、国 籍 取 得 因 出 生 取 得,血 统
21、 主 义,出 生 地 主 义,混 合 制 原 则。我 国 合 用 双 系 血 统 主 义 为 主,出 生 地 为 辅。a父 母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本 人;b,父 母 定 居 外 国 且 出 生 有 外 国 国 籍 的,不 具 有 中 国 国 籍;c,父 母 都 无 国 籍,已 在 中 国 定 居,出 生 在 中 国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的。中 国 国 籍 的 丧 失 制 度,1 申 请 退 出 为 主(外 国 人 近 亲,定 居 外 国,其 他。批 准 后 丧 失),国 家 工 作 人 员、不 得 退 出。2 自 动 丧 失 为 辅(定 居 国 外,且 取 得 外 国 国 籍)。
22、国 籍 冲 突 的 解 决,自 动 丧 失 中 国 国 籍(同 时 满 足 1 定 居 外 国 的,2 加 入 外 国 国 籍),对 外 国 人(经 居 地,或 最 密 切 联 系 地)。认 定 不 明 的,依 经 居 地 国。第 二 节 外 国 人 的 法 地 位 一、入 境、居 留、出 境(一)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1驻 外 使、领 馆 或 外 交 部 门 委 托 的 其 他:签 发 入 境 签 证。2 出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机 关。3县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停 留、居 留 管 理。入 境 签 证 制 度,外 交 签 证、礼 遇 签
23、证、公 务 签 证、普 通 签 证(人 才 引 进 属 于 普 通 签 证)免 办 签 证 情 形,1、中 外 互 免 协 议 2、持 有 效 的 外 国 人 居 留 证 件 3、,境 内 停 留 不 超 2 4 小 时 且 不 离 开 口 岸 4、国 务 院 批 准 的 特 定 区 域 内 停 留 不 超 时 限 的 拒 绝 签 证、精 神 病、传 染 病 2、强 制 出 境 未 满 的,3、也 许 害 国 安,4 申 请 签 证 弄 虚 作 假 的 5的(三)外 国 人 的 居 留 a 非 法 入 境,单 位 或 个 人 应 当 对 邀 请 函 件 的 内 容。b 非 法 工 作,1工 作
24、 许 可 证 和 工 作 类 居 留 证。2 持 学 习 类 居 留 证 件 的,证 件 加 注 相 关 信 息(时 限,地 点)c 非 法 居 留,旅 馆 需 办 理 住 宿 登 记;旅 馆 以 外 的,24小 时 内,本 人 或 留 宿 人 向。(四)出 境 限 制 出 境:1刑 事 被 告 人,但 引 渡 条 约 的 除 外 2,法 院 不 准 出 境 的;3 拖 欠 劳 动 者 的 报 酬,经 国 务 院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决 定 的。4 其 他。强 制 出 境(限 期、遣 送、驱 逐),遣 送,1-5年 不 准 入 境;,2023不 准 入 境 二、外 交 保 护 保 护,属
25、人 管 辖 的 体 现。无 需 受 害 人 请 求。条 件,1因 所 在 国 受 侵 害;2 外 交 保 护 前,受 害 者 要 连 续 拥 有 保 护 国 国 籍,3 外 交 保 护 前,受 害 者 已 所 有 司 法 和 行 政 救 济 方 法。三、引 渡 制 度 引 渡 主 体,国 家,我 国 规 定 以。应 当 拒 绝 引 渡,1、我 国 公 民,2、,3、不 得 视 为 政 治 犯,a 战 争 罪、b 种 族 灭 绝 或 隔 离 等 危 害 人 类 罪、c 罪 4、,5、因 种 族、宗 教、政 见 或 身 份 对 待 的,6、,7、已 过 时 效 或 被 赦 免 的,8、缺 席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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