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知识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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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 类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知 识 点(注:题 后 A、a一 公 司 负 责 人 必 须 掌 握,B、b一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掌 握,C、c一 安 全 员 必 须 掌 握)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重 要 负 责 人 因 未 履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而 受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的,自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受 处 分 之 日 起,五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任 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重 要 负 责 人。A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2、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并 监 督、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使 用。ABC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是 专 门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与 管 理 的 内 设 机 构,其 工 作 人 员 是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B4.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协 议 免 去 或 者 减 轻 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减 轻
3、其 对 从 业 人 员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的,该 协 议 无 效。A5.。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合 用 安 全 生 产 法;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对 消 防 安 全、铁 路 交 通 安 全、水 上 交 通 安 全、民 用 航 空 安 全、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另 有 规 定 的,合 用 其 规 定。A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由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决 定、予
4、以 关 闭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报 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决 定、给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条 例 的 规 定 决 定、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对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依 照 其 规 定。A7.。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遵 守 本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完 善
5、环 保 条 件,保 证 安 全 生 产。A8.。安 全 生 产 法、是 属 于 行 政 法 律 的 范 畴。ABC9.。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均 有 权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ABC10.。作 业 中 出 现 危 险 征 兆 时,作 业 人 员 应 立 即 停 止 作 业、从 安 全 通 道 撤 离 至 安 全 区 域,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报 告。B C1 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 实 行 淘 汰 制 度。生 产
6、经 营 单 位 不 得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严 禁 使 用 的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设 备。AB1 2.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于 20 2 3 年 1 月 7 日 国 务 院 第 34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ABC1 3.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非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并 接 受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AB14.。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公
7、司,不 予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并 应 书 面 告 知 公 司 并 说 明 理 由。ABC15.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ABC16.。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公 司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3 个 月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ABC17.公 司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经 原 安 全
8、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批 准,不 再 审 查,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3 年。A B C18.。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未 办 理 延 期 手 续,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限 期 补 办 延 期 手 续,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5 万 元 以 上 1 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逾 期 仍 不 办 理 延 期 手 续,继 续 进 行 生 产 的,依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例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处 罚。A19.公 司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应
9、 当 具 有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建 立、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制 定 完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重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安 全 投 入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规 定、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从 业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需 资 金 投 入、参 与 工 伤 保 险 等 均 是 属 于 安 全 许 可 证 取 得 条 件。ABC20.建
10、 筑 施 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被 吊 销 后,自 吊 销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A2 1.。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公 司,不 得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活 动、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时,必 须 审 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ABC2 2.国 家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A23.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对 违 章 指 挥、违
11、章 操 作 的,应 当 立 即 报 告,有 权 制 止 施 工 单 位 的 行 为。C2 4.施 工 单 位 重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所 需 资 金 的 投 入、对 所 承 担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定 期 和 专 项 安 全 检 查、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制 度。A2 5.。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建 设 单
12、 位 不 得 对 勘 察、设 计、施 工、工 程 监 理 等 单 位 提 出 不 符 合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规 定,不 得 压 缩 协 议 约 定 的 工 期。A2 6.。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合 用 于 建 设 单 位、施 工 单 位、设 计 单位、监 理 单 位 及 其 他 与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有 关 的 单 位。A27.。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行 监 理 过 程 中,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其 可 以 采 用 的 措 施 有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整 改、规 定
13、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工、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停 业 整 顿。ABC2 8,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中 建 设 工 程 指 土 木 工 程、建 筑 工 程、线 路 管 道、设 备 安 装 工 程、装 修 工 程。A2 9.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施 工 现 场 入 口 处、施 工 起 重 机 械、临 时 用 电 设 施、脚 手 架、出 入 通 道 口、楼 梯 口、电 梯 井 口、孔 洞 口、桥 梁 口、隧 道 口、基 坑 边 沿、爆 破 物 及 有 害 危 险 气 体 和 液 体 存 放 处 等
14、 危 险 部 位,设 立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ABC30.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总 承 包 单 位 依 法 将 建 设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分 包 协 议 中 应 当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权 利、义 务。总 承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对 分 包 工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连 带 责 任。AB31.。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规 定,作 业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安 全 施 工 的 强 制 性 标 准、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对 的 配
15、 戴 安 全 防 护 用 品、机 械 设 备 等。BC3 2.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危 险 部 位 设 立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A3 3.。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和 安 全 防 护 服 装,并 书 面 告 知 危 险 岗 位 的 操 作 规 程 和 违 章 操 作 的 危 险。AB34.。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施 工 技 术 应 由 负 责 管 理 的 技 术 人 员 向 作 业 班 组、操 作 人 员 具 体 说
16、 明 并 由 双 方 签 字 确 认。AB3 5.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必 须 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职 工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支 付 保 险费。ABC36.。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管 理,政 府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要 缴 纳 工 伤 社 会 保 险,关 于 该 保 险 费 缴 纳 的 说 法 对 的 的 是 施 工 单 位 全 额 缴 纳。AB3 7.。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 由 施 工 单 位 支 付。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由 总 承 包 单 位 支 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费。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期 限 自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17、之 日 起、至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止。ABC3 8.。建 筑 工 程 实 行 总 承 包,严 禁 将 建 筑 工 程 肢 解 发 包。AB3 9.。建 筑 施 工 公 司 在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时,应 当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ABC40.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其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记 人 个 人 工 作 档 案。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18、 不 合 格 的 人 员,不 得 上 岗。ABC41.。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ABC42.。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B43.。施 工 单 位 采 购、租 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品、机 械 设 备、施 工 机 具 及 配 件,应 当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 进 行 查 验。涉 及 深 基 坑、地 下 暗 挖 工 程、高 大 模 板 工 程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施 工 单 位 还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进
19、行 论 证、审 查。BC4 4.。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安 全 生 产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查。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应 当 及 时 向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报 告。C4 5.。在 施 工 现 场,项 目 经 理 是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者。B46.施 工 单 位 不 可 以 在 尚 未 竣 工 的 建 筑 物 内 设 立 员 工 集 体 宿 舍。BC47.强 令 工 人 冒 险 作 业,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导 致 严 重 后 果,这 是 违 法 行 为。ABC48.
20、在 施 工 现 场 安 装、拆 卸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高 脚 手 架、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必 须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BC49.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需 要 附 着 的 附 墙 装 置 及 配 件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自 行 加 工、使 用。BC50.。建 设 项 目 需 要 配 套 建 设 的 安 全 生 产 设 施,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产 使 用。AB5 1.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配 备 专 职 安
21、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AB5 2.。劳 动 保 护 用 品 必 须 以 实 物 形 式 发 放,不 得 以 货 币 或 其 他 物 品 替 代。C5 3.拆 除 施 工 现 场 危 险 区 域 必 须 设 立 警 戒 隔 离 带 等 隔 离 设 施,设 立 醒 目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并 专 人 警 戒。C54.。属 于 国 标 安 全 色 有 红、黄、绿、蓝 四 种 颜 色。C5 5.,目 前 我 国 建 筑 业 伤 亡 事 故 的 重 要 类 型 是 高 处 坠 落、坍 塌、物 体 打 击、机 械 伤 害、触 电。所 占 比 例 最 高 的 是 高 处 坠 落 事 故。BC
22、56.。刑 事 拘 留 不 属 于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ABC5 7.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核 发 放 施 工 许 可 证 时,应 当 对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进 行 审 查,对 没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不 得 颁 发。AB5 8.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核 发 放 施 工 许 可 证 时,应 当 对 建 设 工 程 是 否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进 行 审 查,对 没 有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的,不 得 颁 发。A5 9.。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的
23、 监 督 管 理。A6 0.未 经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建 筑 材 料、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不 得 在 工 程 上 使 用 或 者 安 装,施 工 单 位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的 施 工。BC6 1.。未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建 设 单 位 不 拨 付 工 程 款,不 进 行 竣 工 验 收。B C6 2.。根 据 建 筑 公 司 职 工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暂 行 规 定 的 规 定,公 司 法 人 代 表、项 目 经 理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时 间 每 年 不 少 于 3 0学 时。A B6 3.。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24、训 范 围 是 本 公 司 的 职 工 与 分 包 单 位 的 职 工。A B C6 4.。安 全 员 应 掌 握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方 针 政 策、法 律 法 规、部 门 规 章、标 准 及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献,本 地 区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规、规 章、标 准 及 规 范 性 文 献。C6 5.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转 让、冒 用 建 筑 施 工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AB C6 6.三 级 安 全 教 育 是 指 公 司、项 目、班 组 这 三 级。AB67.。项 目 教 育 是 新 工
25、 人 被 分 派 到 项 目 以 后 进 行 的 安 全 教 育。下 列 内 容 不 属 于 项 目 级 安 全 教 育 内 容 的 是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法 规。B6 8.。班 组 级 安 全 教 育 是 新 工 人 分 派 到 班 组 后,开 始 工 作 前 的 教 育。下 列 内 容 不 属 于 班 组 安 全 教 育 内 容 的 是 安 全 生 产 方 针、政 策、法 规、标 准、规 范、规 程 和 安 全 知 识。B C6 9.。当 基 坑 周 边 环 境 无 特 殊 规 定 期,基 坑 开 挖 深 度 小 于 7m为 三 级 基 坑。A7 0.。当 基 坑 周 边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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