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考点题库200题(含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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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二 建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核 心 考 点 题 库 200题(含 详 解)一、单 选 题 1.关 于 招 标 价 格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2019二 级】A、招 标 时 可 以 设 定 最 低 投 标 限 价 B、招 标 时 应 当 编 制 标 底 C、招 标 的 项 目 应 当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D、招 标 时 可 以 设 定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答 案:D2.施 工 企 业 购 买 材 料 设 备 后 交 付 承 运 人 运 输,未 按 约 定 给 付 承 运 费 用 时,承 运 人 有 权 扣 留 足 以 清 偿 其
2、所 欠 运 费 的 货 物,承 运 人 行 使 的 是()。A、抵 押 权 B、质 权 C、留 置 权 D、所 有 权 答 案:C解 析: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3.民 事 责 任 可 以 分 为 侵 权 责 任 和()两 种。A、财 产 责 任B、违 约 责 任 C、赔 偿 责 任 D、担 保 责 任 答 案
3、:B解 析:民 事 责 任 可 以 分 为 侵 权 责 任 和 违 约 责 任 两 种。4.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中 规 定,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的,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注 册,并 给 予 警 告,申 请 人()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A、1B、2C、3D、4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建 造 师 及 建 造 师 工 作 中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注 册 的,建 设 主 管
4、部 门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注 册,并 给 予 警 告,申 请 人 1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注 册。5.下 列 法 律 文 书 中 不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效 力 的 是()。A、由 仲 裁 机 构 作 出 的 仲 裁 调 解 书 B、经 过 司 法 确 认 的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作 出 的 调 解 协 议 书 C、由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调 解 书 D、由 人 民 法 院 对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作 出 的 调 解 书 答 案:C解 析:行 政 调 解 不 具 有 强 制 执 行 力,只 有 法 律 约 束 力。6.关 于 行 政 诉
5、讼 案 件 审 理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oA、行 政 诉 讼 期 间,被 诉 行 政 行 为 停 止 执 行 B、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一 律 不 得 公 开 审 理 C、人 民 法 院 对 行 政 案 件 宣 告 判 决 前 原 告 申 请 撤 诉 的,是 否 准 许,由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D、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不 适 用 调 解 答 案:C解 析:该 题 是 对 行 政 诉 讼 的 考 察。行 政 诉 讼 期 间,被 诉 行 政 行 为 不 停 止 执 行;A错。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行 政 案 件,但
6、涉 及 国 家 秘 密、个 人 隐 私 和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案 件,当 事 人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的,可 以 不 公 开 审 理;B 错。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赔 偿 案 件 可 以 适 用 调 解;D 错。7.以 生 产 设 备 抵 押 的,该 抵 押 权 自()时 设 立。A、抵 押 人 做 出 意 思 表 示 B、抵 押 合 同 生 效 C、抵 押 物 登 记 D、抵 押 物 交 付 答 案:B解 析:当 事 人 以 下 列 财 产 抵 押 的,抵 押 权 自 抵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设 立,未 经 登 记,不 得
7、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1)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半 成 品、产 品;(2)交 通 运 输 工 具;(3)正 在 建 造 的 船 舶、航 空 器。8.根 据 民 法 典,除 担 保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之 外,主 合 同 无 效 的,担 保 合 同()oA、效 力 待 定 B、可 变 更 C、无 效 D、可 撤 销 答 案:C解 析:担 保 合 同 是 主 合 同 的 从 合 同,主 合 同 无 效,担 保 合 同 无 效。9.在 担 保 方 式 中,()是 一 种 比 较 强 烈 的 担 保 方 式,必 须 依 法 行 使。A、抵 押 B、质 押 C、留 置 D、保 证 答
8、案:C解 析:按 照 民 法 典 的 规 定,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由 于 留 置 是 一 种 比 较 强 烈 的 担 保 方 式,必 须 依 法 行 使。10.当 债 务 人 期 满 不 能 清 偿 债 务,债 权 人 将 债 务 人 的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拍 卖、变 卖 后,如 价 款 不 足 或
9、超 过 了 债 权 数 额,则 O oA、超 过 部 分 归 债 务 人,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 B、超 过 部 分 归 债 权 人,不 足 部 分 由 债 权 人 承 担 C、超 过 部 分 归 债 务 人,不 足 部 分 由 债 权 人 承 担 D、超 过 部 分 归 债 权 人,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抵 押 权、质 权、留 置 权、定 金 的 规 定。抵 押 人 仅 为 抵 押 物 承 担 抵 押 责 任。超 过 部 分 归 抵 押 人,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本 题 中 抵 押 人 与 债 务 人
10、 是 同 一 人。11.关 于 投 标 人 异 议 与 投 诉 程 序,说 法 正 确 的()oA、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 5日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B、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当 场 提 出 异 议 C、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自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直 接 向 招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答 案:B解 析:D招 标 人 在 对 投 标 人 异 议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前,应 当 继 续 招 投 标
11、 活 动 12.甲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将 一 住 宅 小 区 工 程 以 施 工 总 承 包 方 式 发 包 给 乙 建 筑 公 司,建 筑 公 司 又 将 其 中 场 地 平 整 及 土 方 工 程 分 包 给 丙 土 方 公 司,在 工 程 开 工 前,应 当 由()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A、乙 建 筑 公 司 B、丙 土 方 公 司 C、甲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和 乙 建 筑 公 司 共 同 D、甲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答 案:D解 析: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县 级
12、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13.建 设 单 位 有 权 将 其 自 有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抵 押 或 转 让,原 因 是 建 设 单 位 对 该 工 程 享 有()0A、占 有 权 B、用 益 物 权 C、担 保 物 权 D、所 有 权 答 案:D解 析:抵 押 或 转 让 均 属 于 物 的 处 分 行 为,处 分 权 是 所 有 权 的
13、最 核 心 权 能。14.按 照 合 同 法 的 规 定,当 事 人 约 定 易 货 交 易,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的,参 照()的 有 关 规 定。A、买 卖 合 同 B、租 赁 合 同 C、承 揽 合 同 D、运 输 合 同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标 的 物 毁 损 灭 失 风 险 的 承 担 和 特 殊 买 卖 合 同 的 规 定。按 照 合 同 法 的 规 定,当 事 人 约 定 易 货 交 易,转 移 标 的 物 的 所 有 权 的,参 照 买 卖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15.某 建 设 单 位 支 付 工 程 最 终 结 算 款 的 时 间
14、应 为 2003年 4 月 1 日。由 于 建 设 单 位 逾 期 未 予 支 付,故 施 工 单 位 于 2003年 8 月 1 日 致 函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付 款,但 未 得 到 任 何 答 复。则 施 工 单 位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保 护 其 权 利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的 时 间 为 0 OA、2003年 4 月 1 日 B、2003年 8 月 1 日 C、2006年 4 月 1 日 D、2006年 8 月 1 日 答 案:D解 析:题 目 强 调 了 建 设 单 位 未 作 出 任 何 答 复。注 意 这 是 诉 讼 时 效 命 题 中 最 惯 用 的
15、障 眼 法:其 实 只 要 债 权 人 要 求 履 行,无 论 债 务 人 是 否 同 意,均 构 成 中 断。16.以 下 不 属 于 民 事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的 是()。A、当 事 人 自 行 和 解 B、行 政 复 议 C、行 政 机 关 调 解 D、商 事 仲 载 答 案:B解 析:该 题 是 对 民 事 纠 纷 解 决 方 式 的 考 察。民 事 纠 纷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主 要 有 四 种:和 解、调 解、仲 裁、诉 讼。A 项 是 和 解,C 项 是 调 解,D 项 是 仲 裁;B 项 属 于 行 政 纠 纷 解 决 的 方 式。17.劳 动 者 因 劳 动 争
16、 议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应 当 依 法 先 经 过()oA、和 解B、调 解 C、投 诉 D、仲 裁 答 案:D18.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因 合 同 纠 纷 向 某 区 基 层 法 院 起 诉,乙 应 诉,经 开 庭 审 理,法 院 判 决 甲 胜 诉,乙 对 区 法 院 的 判 决 实 体 内 容 无 异 议,却 以 双 方 签 订 了 仲 裁 协 议 为 由 向 市 中 级 法 院 提 出 起 上 诉,要 求 据 此 撤 销 一 审 判 决,市 中 级 法 院 的 正 确 处 理 应 为()。A、查 清 事 实 后 改 判,驳 回 甲 的 诉 讼 请 求 B、
17、仲 裁 协 议 如 果 有 效,则 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别 决,驳 回 甲 的 起 诉 C、裁 定 驳 回 乙 的 上 诉,维 持 原 判 决 D、裁 定 撤 销 一 审 判 决,发 回 原 法 院 重 审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有 效 的 仲 裁 协 议 排 除 法 院 的 司 法 管 辖 权。如 一 方 起 诉 时 未 声 明 有 仲 裁 协 议,拿 出 仲 裁 协 议 的 最 迟 时 间 是 在 首 次 开 庭 前。开 庭 之 后 的 仲 裁 协 议 失 效。19.下 列 属 于 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的 是()。A、对 行 政 处
18、罚 不 服 的 B、对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不 服 的 C、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经 营 自 主 权 的 D、对 行 政 机 关 的 调 解 不 服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的 情 况:(1)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 或 其 他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的,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起 申 诉;(2)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节 或 者 其 他 处 理,应 当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法 院
19、 提 起 诉 讼。20.关 于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说 法 错 误 的 是()oA、当 事 人 只 能 通 过 向 仲 裁 协 议 中 所 约 定 的 仲 裁 机 构 申 请 仲 裁 的 方 式 解 决 该 纠 纷 B、仲 裁 委 员 会 只 能 对 当 事 人 在 仲 裁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争 议 事 项 进 行 仲 裁 C、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未 声 明 有 仲 裁 协 议,另 一 方 在 首 次 开 庭 前 提 交 仲 裁 协 议 的,人 民 法 院 应 当 驳 回 起 诉 D、仲 裁 协 议 是 争 议 合 同 的 附 属 协 议,合 同 无 效 则 仲
20、裁 协 议 无 效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协 议。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 是 独 立 的,合 同 的 效 力 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所 以 选 项 D 不 正 确。21.关 于 仲 裁 审 理 案 件 的 方 式,表 述 正 确 的 是()。A、不 开 庭 也 不 公 开 B、开 庭 但 不 公 开 C、不 开 庭 但 公 开 D、开 庭 且 公 开 答 案:B解 析:仲 裁 审 理 的 方 式 分 为 开 庭 审 理 和 书 面 审 理 两 种。仲 裁 应 当 开 庭 审 理 作 出 裁 决,这 是 仲 裁 审 理 的 主 要 方 式。同 时
21、,为 了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商 业 信 誉,仲 裁 以 不 公 开 审 为 原 则,22.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所 属 法 的 形 式 是()A、法 律 B、行 政 法 规 C、部 门 规 章 D、地 方 性 法 规 答 案:C解 析:部 门 规 章 表 现 为.一 规 定、办 法、实 施 细 则 23.下 列 关 于 代 理 的 说 法 中,正 确 的 是。A、代 理 人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不 应 由 被 代 理 人 承 担 B、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有 权 独 立 地 进 行 意
22、 思 表 示 C、被 代 理 人 对 代 理 人 的 代 理 行 为 不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D、代 理 人 的 代 理 活 动 不 能 是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答 案:B解 析:代 理 具 有 如 下 的 法 律 特 征:(一)代 理 人 必 须 在 代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实 施 代 理 行 为;(二)代 理 人 一 般 应 该 以 被 代 理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代 理 行 为;(三)代 理 行 为 必 须 是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行 为;(四)代 理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归 属 于 被 代 理 人。24.(2017二 级)甲 施 工 企 业 有 一 辆
23、里 程 表 存 在 故 障 的 工 程 用 车,该 车 实 际 行 驶 里 程 8 万 公 里,市 场 价 格 约 为 16万 元,里 程 表 显 示 行 驶 里 程 为 4 万 公 里。甲 明 知 上 述 情 况 存 在,仍 将 该 车 以 23万 元 价 格 卖 给 了 乙 施 工 企 业,乙 知 情 后 诉 至 法 院。乙 的 下 列 诉 讼 请 求 可 以 获 得 支 持 的 是()。A、请 求 减 少 价 款 至 16万 元 B、以 欺 诈 为 由 解 除 合 同C、以 重 大 误 解 为 由 请 求 撤 销 合 同 D、请 求 甲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答 案:A解 析:
24、本 题 难 度 较 大。本 案 因 欺 诈 引 起(并 非 重 大 误 解),乙 可 以 请 求 撤 销 或 变 更 合 同,因 此 A正 确 C错 误。B错 误,合 同 解 除 仅 适 用 于 合 法 有 效 合 同。D错 误,合 同 未 撤 销 的,自 始 有 效,乙 可 以 追 究 违 约 责 任;合 同 被 撤 销 的,自 始 无 效,乙 可 以 追 究 缔 约 过 失 责 任。25.某 人 参 加 全 国 一 级 建 造 师 资 质 考 试,成 绩 合 格 就 可 以。A、以 建 造 师 的 名 义 担 任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项 目 经 理 B、取 得 建 造 师
25、注 册 证 书 C、取 得 建 造 师 资 质 资 格 证 书 D、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一 级 建 造 师 的 考 试。选 项 D必 须 是 注 册 后 才 能 获 得;选 项 AB必 须 经 过 注 册。26.下 列 可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是()。A、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B、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C、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D、投 标 人 以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骗 取 中 标 答 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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