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考点题库300题(含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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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二 级 建 造 师 建 设 工 程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核 心 考 点 题 库 300题(含 详 解)一、单 选 题 1.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代 理,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工 程 招 标 应 当 委 托 代 理 B、承 包 活 动 不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C、诉 讼 代 理 人 必 须 是 律 师 D、材 料 采 购 任 何 时 候 不 得 转 委 托 代 理 答 案:B解 析:建 设 工 程 承 包 活 动 不 得 委 托 代 理。2.12012二 级】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垫 资 但 没 有 约 定 垫 资 利 息,后 双
2、 方 因 垫 资 返 还 发 生 纠 纷 诉 至 法 院。关 于 该 垫 资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法 律 规 定 禁 止 垫 资,双 方 约 定 的 垫 资 条 款 无 效 B、发 包 人 应 返 还 承 包 人 垫 资,但 可 以 不 支 付 利 息 C、双 方 约 定 的 垫 资 条 款 有 效,发 包 人 应 返 还 承 包 人 垫 资 并 支 付 利 息 D、垫 资 违 反 相 关 规 定,应 予 以 没 收 答 案:B解 析:依 照 合 同 法 原 理,合 同 约 定 只 有 违 反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才 无 效。虽 然 建 设 部、发
3、改 委 规 章 明 令 禁 止 垫 资,但 我 国 法 律、行 政 法 规 从 未 禁 止 过 垫 资。因 此,最 高 法 院 对 垫 资 并 没 有 一 概 否 定。3.某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人 张 某 向 李 某 借 款,则 下 列 关 于 该 借 款 合 同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0A、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订 立 B、如 果 未 约 定 利 息,视 为 没 有 利 息 C、借 贷 双 方 约 定 的 利 率 可 以 超 过 年 利 率 36%D、应 以 口 头 方 式 订 立 答 案:B4.下 列 不 属 于 承 租 人 义 务 的 是()。A、维 修 租 赁 物 B、
4、妥 善 使 用 租 赁 物 C、妥 善 保 管 租 赁 物 D、损 失 赔 偿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租 赁 合 同 的 法 律 规 定。维 修 租 赁 物 是 出 租 人 的 义 务。5.以 下 关 于 仲 裁 中 的 和 解 的 表 述,不 正 确 的 是()oA、根 据 规 定,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不 可 以 自 行 和 解 B、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可 以 请 求 仲 裁 庭 根 据 和 解 协 议 作 出 裁 决 书 C、达 成 和 解 协 议 的,可 以 撤 回 仲 裁 申 请 D、当 事 人 达 成 和 解 协 议,撤 回 仲 裁 申 请 后
5、 反 悔 的,可 以 根 据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和 解 的 规 定。根 据 规 定,当 事 人 申 请 仲 裁 后,可 以 自 行 和 解。6.(2015一 级).某 高 速 公 路 项 目 进 行 招 标,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开 标 后 允 许 O oA、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B、投 标 人 再 增 加 优 惠 条 件 C、评 标 委 员 要 求 投 标 人 澄 清 投 标 文 件 D、招 标 人 更 改 招 标 文 件 中 说 明 的 评 标 定 标 办 法 答 案:C7.某 施 工 合
6、同 约 定 以 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 行 办 法 作 为 结 算 依 据,该 工 程 结 算 价 约 4000万 元,发 包 人 应 从 接 到 承 包 人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天 内 核 对(审 查)完 毕 并 提 出 审 查 意 见。A、20B、30C、60D、45答 案:D解 析:发 包 人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时 限 进 行 核 对(审 查)并 提 出 审 查 意 见:(1)500万 元 以 下,从 接 到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的 竣 工 结 算 资 料 之 日 起 20天;(2)500万 元
7、2000万 元,30天;(3)2000万 元 5000万 元,45天;(4)5000万 元 以 上,60天。8.擅 自 迁 移 拆 除 历 史 建 筑 的,由 城 市、县 规 划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限 期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逾 期 不 恢 复 原 状 或 不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由 规 划 行 政 部 门 O oA、没 收 违 法 所 得 B、罚 款 C、指 定 有 能 力 的 单 位 代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采 取 补 救 措 D、责 令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答 案:C9.某 市 质 量 监 督 站 一 科
8、长 李 某 因 涉 嫌 制 假 被 公 安 机 关 拘 留、处 以 5000元 罚 款,没 收 其 全 部 违 法 所 得 财 产。市 质 量 监 督 站 知 道 此 事 后 将 李 某 开 除,李 某 不 服 公 安 机 关 和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做 法,就 以 下 事 项 提 出 行 政 复 议,其 中 超 出 行 政 复 议 范 围 的 事 项 是()A、被 拘 留 B、被 罚 款 5000元 C、被 质 量 监 督 站 开 除 D、被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答 案:C解 析:下 列 事 项 应 按 规 定 的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解 决,不 能 提 起 行 政 复 议:(1
9、)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 他 人 事 处 理 决 定 的,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起 申 诉;(2)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或 者 其 他 处 理,应 当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10.以 下 不 属 于 表 见 代 理 构 成 要 件 的 是()oA、相 对 人 有 足 够 理 由 相 信 行 为 人 有 代 理 权 B、本 人 存 在 过 失 C、相 对 人 为 善 意D、本 人 对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予 以 追 认 答 案:D解
10、 析:表 见 代 理 是 指 行 为 人 虽 无 权 代 理,但 由 于 行 为 人 的 某 些 行 为,造 成 了 足 以 使 善 意 第 三 人 相 信 其 有 代 理 权 的 表 象,而 与 善 意 第 三 人 进 行 的、由 本 人 承 担 法 律 后 果 的 代 理 行 为。11.代 理 人 在 委 托 代 理 权 限 内 与 第 三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法 律 特 征 表 现 为()。A、代 理 人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与 对 方 商 签 合 同 B、在 谈 判 过 程 中 有 独 立 进 行 意 思 表 示 的 权 利 C、合 同 内 应 包 括 有 代 理 人 权 利
11、和 义 务 的 条 款 D、所 形 成 的 合 同 由 代 理 人 和 被 代 理 人 共 同 履 行 答 案:B解 析:代 理 人 在 代 理 权 限 内,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对 被 代 理 人 发 生 效 力。12.某 开 发 商 将 A 地 块 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向 银 行 贷 款 的 担 保,确 保 自 己 按 期 还 贷,此 担 保 方 式 属 于()oA、保 证 B、质 押 C、抵 押 D、留 置 答 案:C解 析: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是 有 形 的 不 动 产,并 非 无 形 权 利”。权 利 指 存 单
12、仓 单 提 单;理 财 产 品;股 票 基 金;应 收 账 款;知 识 产 权 等。不 动 产 只 能 抵 押,不 能 质 押。13.关 于 投 标 人 异 议 与 投 诉 程 序,说 法 正 确 的()oA、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15日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B、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当 场 提 出 异 议 C、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可 以 自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直 接 向 招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答 案
13、:B解 析:D 招 标 人 在 对 投 标 人 异 议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前,应 当 继 续 招 投 标 活 动 14.仲 裁 员 的 人 数 可 以 为()人。A、2B、3C、4D、5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审 理 的 法 定 程 序。仲 裁 员 有 一 个(独 任 仲 裁 庭)或 三 人(合 议 仲 裁 庭)两 种。15.劳 动 法 规 定,对 怀 孕()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不 得 安 排 其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和 夜 班 劳 动。A、5B、6C、7D、8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14、保 护。劳 动 法 规 定,对 怀 孕 7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不 得 安 排 其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和 夜 班 劳 动。16.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除 交 通 事 故、火 灾 事 故 外,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日 内,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应 当 及 时 补 报。A、15B、20C、30D、40答 案:C解 析: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 0日 内,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应 当 及 时 补 报。道 路 交 通 事 故、火 灾
15、 事 故 自 发 生 之 日 起 7 日 内,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应 当 及 时 补 报。1 7.12014二 级】下 列 单 位 中,属 于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主 体 的 是()。A、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B、项 目 咨 询 单 位 C、监 理 单 位 D、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答 案:C18.仲 裁 裁 决 书 自()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A、发 出B、当 事 人 收 到 C、申 请 撤 销 期 限 届 满 D、作 出 答 案:D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仲 裁 审 理 的 法 定 程 序。仲 裁 裁 决
16、 自 作 出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因 仲 裁 是 一 裁 终 局,没 有 上 诉 之 说。19.甲 将 一 辆 汽 车 以 15万 元 卖 给 乙,乙 付 清 全 款 后 甲 将 该 车 交 付 给 乙,但 未 办 理 过 户 手 续。丙 知 道 此 交 易 后,向 甲 表 示 愿 以 18万 元 购 买,甲 当 即 答 应 并 与 丙 办 理 了 过 户 手 续。关 于 该 汽 车 的 归 属,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正 确()oA、归 乙 所 有,丙 的 损 失 可 要 求 甲 赔 偿 B、归 乙 所 有,丙 的 损 失 可 要 求 乙 赔 偿 C、归 丙 所 有,乙 的
17、损 失 可 以 要 求 丙 赔 偿 D、归 丙 所 有,乙 的 损 失 可 以 要 求 甲 赔 偿 答 案:A解 析:动 产 物 权 以 占 有 和 交 付 为 公 示 手 段。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和 转 让,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交 付。自 交 付 时 发 生 效 力,但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除 外。船 舶 航 空 器、和 机 动 车 等 物 权 的 设 立、变 更、转 让 和 消 灭,未 经 登 记,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20.施 工 企 业 购 买 材 料 设 备 后 交 付 承 运 人 运 输,未 按 约 定 给 付 承 运 费 用 时,承 运 人
18、有 权 扣 留 足 以 清 偿 其 所 欠 运 费 的 货 物,承 运 人 行 使 的 是()OA、抵 押 权 B、质 权 C、留 置 权D、所 有 权 答 案:c解 析:留 置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债 务 人 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 该 财 产,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21.注 册 机 关 依 据 职 权,可 以 撤 销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注 册 的 情 形 是()。A、注 册
19、 建 造 师 没 有 协 助 注 册 管 理 机 关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的 B、注 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玩 忽 职 守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 C、注 册 建 造 师 与 当 事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没 有 主 动 回 避 的 D、注 册 建 造 师 没 有 保 守 在 执 业 中 知 悉 的 国 家 秘 密 和 他 人 的 商 业、技 术 等 秘 密 的 答 案:B解 析: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可 以 撤 销 注 册 建 造 师 的 注 册:(1)注 册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20、 许 可 的;(2)超 越 法 定 职 权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3)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做 出 准 予 注 册 许 可 的;(4)对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颁 发 注 册 证 书 和 执 业 印 章 的;(5)依 法 可 以 撤 销 注 册 的 其 他 情 形。申 请 人 以 欺 骗、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准 注 册 的,应 当 予 以 撤 销。22.关 于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说 法,正 确 的 是()。A、当 事 人 未 提 出 管 辖 异 议,并 应 诉 答 辩 的,视 为 受 诉 人 民 法 院 有 管 辖
21、权,但 违 法 级 别 管 辖 和 专 属 管 辖 规 定 的 除 外 B、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可 以 在 诉 讼 进 行 的 任 何 阶 段 提 出 C、人 民 法 院 审 查 后,认 为 异 议 成 立 的,判 决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D、对 人 民 法 院 就 级 别 管 辖 异 议 作 出 裁 定 的,当 事 人 不 得 上 诉 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院 管 辖。选 项 B,当 事 人 对 管 辖 权 有 异 议 的,应 当 在 提 交 答 辩 状
22、期 间 提 出。选 项 C,异 议 成 立 的,裁 定 将 案 件 移 交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选 项 D,对 人 民 法 院 就 级 别 管 辖 异 议 作 出 的 裁 定,当 事 人 不 服 的 可 以 向 上 一 级 法 院 提 起 上 诉。23.承 揽 人 在 履 行 承 揽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行 为,构 成 违 约 的 是()oA、承 揽 人 发 现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不 合 理,立 即 停 工 并 通 知 定 作 人,因 等 待 答 复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工 作 B、承 揽 人 发 现 定 作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合 格,停 工 与
23、 委 托 人 协 商 C、承 揽 人 未 征 得 定 作 人 同 意,将 其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给 第 三 人 完 成 D、因 定 作 人 未 按 期 支 付 报 酬,承 揽 人 拒 绝 交 付 工 作 成 果 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查 的 是 对 承 揽 合 同 的 理 解。未 经 定 作 人 同 意,承 揽 人 将 承 揽 的 主 要 工 作 交 由 第 三 人 完 成 的,定 作 人 可 以 解 除 合 同,所 以 C项 违 约。2 4.据 劳 动 合 同 法),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证 明 不 能 胜 任 工 作,用 人 单 位 决 定 解 除 劳
24、动 合 同 的,需 要 提 前。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A、30 日 B、60 日 G 2 0日 D、0 日 答 案:D解 析:试 用 期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是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的。25.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是()oA、开 除 B、记 大 过 C 罚 金 D、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答 案:D解 析:2021年 1月 经 修 改 后 公 布 的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1)警 告、通 报 批 评;(2)罚 款、没 收 违 法 所 得、没 收 非 法 财 物;(3)暂 扣 许 可 证 件 降
25、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许 可 证 件;(4)限 制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责 令 停 产 停 业 责 令 关 闭、限 制 从 业;(5)行 政 拘 留;(6)法 律、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政 处 罚。26.建 筑 节 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会 议 由()主 持。A、节 能 工 程 分 包 人 B、总 监 理 工 程 师 C、总 承 包 人 D、监 理 工 程 师 答 案:B解 析:节 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应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主 持,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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