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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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担保法本章阅读文献(书目)本章阅读文献(书目)v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v2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 v3 3、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法,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法,曹士兵,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008年年1111月月2开篇问题开篇问题v1 1、甲某刚刚大学毕业拟自己创业开办一家旅游公、甲某刚刚大学毕业拟自己创业开办一家旅游公司,须司,须3030万元,在家人帮助下还差万元,在家人帮助下还差2020万元,他可万元,他可以采用什么办法来筹措这笔资金。以采用
2、什么办法来筹措这笔资金。v2 2、甲某的老同学乙某要买房向甲某借钱、甲某的老同学乙某要买房向甲某借钱1010万元一万元一年内归还,甲某想借给乙某,但又担心乙某不能年内归还,甲某想借给乙某,但又担心乙某不能按时归还,甲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全自己的按时归还,甲某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全自己的借款按时归还。借款按时归还。3本章内容本章内容v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v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v第三节第三节 抵押抵押v第四节第四节 质押质押v第五节第五节 留置留置v第六节第六节 定金定金4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担保担保担保法概述法概述法概述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v一、担
3、保与担保法一、担保与担保法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法的概念与特征v二、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二、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v三、担保的方式三、担保的方式v四、担保的设立及其效力四、担保的设立及其效力返回6一、担保与担保法一、担保与担保法v1 1、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的概念与特征v担保:担保:依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依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v反担保:反担保: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要求债务保证自己
4、的财产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担保的法律措施人为自己提供担保的法律措施7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大家应该也有点累了,稍作休息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8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的概念与特征v界定:界定:u债权的缺陷形成的制度空间债权的缺陷形成的制度空间 v基本形式:基本形式:u保证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定金担保证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定金担保保 v基本功能:基本功能:u确保债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金融通确保债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金融通 v特征:特征:u从属性、自愿性、保障
5、性从属性、自愿性、保障性9法律条款法律条款v第第2条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v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和定金。v第第3条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信用的原则。v第第4条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要
6、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v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102 2、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的概念 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的概念广义上,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专门的担保狭义上,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专门的担保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担保法担保法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之债)不适用于:国家经济管理行为;侵权行为不适用于:国家经济管理行为;侵权行为之债、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债、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
7、;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1二、担保的方式二、担保的方式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留置留置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抵押、质押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保证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金钱担保:定金定金返回12四、担保的设立及其效力四、担保的设立及其效力担保的设立担保的设立一般通过订立担保合同的方式设立担保一般通过订立担保合同的方式设立担保担保的效力担保的效力对债权人:取得担保权对债权人:取得担保权对担保人:承担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对担保人:承担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对被担保人:并非责任的减轻或转移对被担保人:并非责任的减轻或转移无效担保及其法律后果
8、无效担保及其法律后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责任的承担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责任的承担以约定为准约定为准担保合同自身无效:当事人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担保合同自身无效:当事人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13无效担保及其法律后果无效担保及其法律后果v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7条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
9、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v第第8条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14案例案例v1997年,齐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福利包年,齐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福利包装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某村委会提供装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某村委会提供担保。后因贷款逾期未还,担保。后因贷款逾期未还,2000年
10、银行起诉担年银行起诉担保单位某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有效,保单位某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某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某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v2005年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对齐某某所承包的福年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对齐某某所承包的福利包装厂调查发现,该福利包装厂在利包装厂调查发现,该福利包装厂在1997年从年从银行贷款前就已经注销了,只是由于某种原因,银行贷款前就已经注销了,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公章仍然在齐某某手中。公章仍然在齐某某手中。v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问: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解决。15分析分析v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条、第条、第52条
11、,条,1997年并不年并不存在的存在的“福利包装厂福利包装厂”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v担保法担保法第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的,按照约定。v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v担保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第7、8条条16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保证保证保证保证孙群峰从驾
12、驶培训学校毕业后不久,想购买一辆面孙群峰从驾驶培训学校毕业后不久,想购买一辆面包车,从事旅客运输,但缺少包车,从事旅客运输,但缺少5 5万元的购车资金,万元的购车资金,后其找到从事个体饮食店的好友张建,希望张建借后其找到从事个体饮食店的好友张建,希望张建借款款5 5万元。张建表示同意,孙群峰为了打消张建的万元。张建表示同意,孙群峰为了打消张建的顾虑,请其女友陈彩燕作为保证人。陈彩燕与张建顾虑,请其女友陈彩燕作为保证人。陈彩燕与张建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孙群峰不能清偿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孙群峰不能清偿张建的张建的5 5万元债务时,由陈彩燕承担保证责任。在万元债务时,由陈彩燕承担
13、保证责任。在债务到期时,孙群峰没有清偿,此时,张建找到陈债务到期时,孙群峰没有清偿,此时,张建找到陈彩燕,要求陈彩燕履行孙群峰欠自己的债务,遭到彩燕,要求陈彩燕履行孙群峰欠自己的债务,遭到陈彩燕拒绝。陈彩燕拒绝。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请问该案该如何处理?一、保证和保证合同一、保证和保证合同v保证: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v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有名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的范围:
14、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保证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人:国家机关、公益目不能成为保证人的人:国家机关、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没有书面授权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没有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形式:书面形式形式:书面形式 19保证合同保证合同v第第15条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v(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v(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v(三)保证的方式;(三)保证的方式;v(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四)保证担保的范围;v(五)保证的期间;(五)
15、保证的期间;v(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v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补正。20二、保证方式二、保证方式v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补充性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v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当连带责任v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v第第17条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16、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vv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绝承担保证责任。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v(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生重大困难的;v(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二)人民法院受理
17、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v(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2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v第第18条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保证。v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3一般保证
18、与连带保证有何不同?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何不同?v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绝承担保证责任。v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承担履行的义务。因此连带保证人的风险要大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v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
19、中明确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写明,如果不明确的话,则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责任。注意注意24三、保证责任三、保证责任v责任范围责任范围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无约定时)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实现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交通费用等等)25v一般保证责任期间一般保证责任期间v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连带保证责任期间v特殊规定:特殊规定:1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
20、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期间保证责任期间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问题26一般保证责任期间、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一般保证责任期间、连带保证责任期间v第第25条:一般
21、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v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v第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22、,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v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7合同转让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合同转让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v合同转让的情形下:合同转让的情形下: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23、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8合同转让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合同转让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v合同变更的情形下:合同变更的情形下:1、内容变更(1)减轻,按减轻的责任承担。(2)加重,未经同意,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2、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9四、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四、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v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v担保法担保法第第28条条v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
24、物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v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v该条款与下一页的该条款与下一页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第第38条有不一致条有不一致的地方。的地方。v由于由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晚于担保法,所以司法解释与晚于担保法,所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担保法不一致的,应以不一致的,应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为准。注意注意30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v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
25、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v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v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38条条注意注意31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2案例案例1v原告:原告:H市建设银行,市建设银行,被告:被告:H市投资公司市投资公司v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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