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5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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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5份范本) 书目 第1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书 第2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新整理版 第3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章程 第4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服务合同 第5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书 合同编号:_ 中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外方:_ 国籍: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条 总则 _
2、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以下简称中方);_公司是遵照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以下简称外方)。 中方和外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营企业。双方同意抱着真诚的看法遵守本合同。 其次条 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合营企业的中文全名称:_。 合营企业的英文全名称:_。外商投资企业除中文名称外,也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外文名称。合营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要有字号或商号; (2)要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
3、特点; (3)组织形式; (4)不得与国内同行业的另一企业名称混同。 合营企业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合营企业以公正及合法的同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供应服务而获得合营企业满足的利润为指标。 合营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依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合营企业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实力。 合营企业生产的_产品并供应服务,面对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合营企业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合营企业确定的有关业务。 设立服务合营企业,经营合营企业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资金 合营企业为有限
4、责任合营企业。双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_(大写:_元),中方出资_%计_(大写:_元)、外方各出资_%计_(大写:_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共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其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运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根据公允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方出资
5、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方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须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外方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需的确是适合我国须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假如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瞒,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方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供应的场地运用权。假如场地运用权未作为中方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运用费。 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外方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
6、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好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全部投资在合营企业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中外方各投资_元)在合营企业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分投资的时间,依据实际的须要,由董事会确定。 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合营企业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的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
7、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削减。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实惠。违反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削减,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的任何一方,逾期未缴付或未缴清合同规定的出资额,该违约方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拖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另外,守约方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可预见的损失。
8、 延期出资或不出资应担当支付延迟利息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资货币的折算应以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为准,“缴款当日”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出资日,而不是实际缴款日。 第五条 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当董事长的,由他方担当副董事长。董事会依据同等互利的原则,确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确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安排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3)董事的任
9、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接着委派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托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5)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实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托付书托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6)董事会会议应当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实行。 需经董事会一样通过的事项包括: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3)合营企业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5)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则
10、和贷款安排; (6)合营企业的工作安排,生产经营方案; (7)合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8)储备基金、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合营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安排方案; (9)合营企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10)合营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1)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嘉奖、福利等实施方法; (12)合营企业的人员培训安排; (13)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
11、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当,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当。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假公济私或者严峻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中方和外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合营企业
12、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阅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合营企业勤勉地进行营业。 中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合营企业办理下列事宜: (1)帮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帮助合营企业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3)帮助合营企业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实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4)帮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供应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便利; (5)帮助合营企业支配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6)帮助合营企业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
13、、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7)帮助合营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8)帮助合营企业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9)中方在可能的状况下应合营企业的恳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帮助。 外方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合营企业办理下列事宜: (1)指导和帮助合营企业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供应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阅历,从而为获得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担当其技术责任; (2)为合营企业制定并供应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平安、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 (3)经和中方协商后,帮助合营企业制定培训安排,在外方所属工厂及
14、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安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驾驭有关技术工艺和特地技能; (4)帮助合营企业收集与合营企业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 筹建工作 董事会应在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_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安排由董事会确定,筹建组由_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加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
15、备及材料选购,制订建筑工程时辰表,供应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当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主动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至少有_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合营企业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根据合同内载明的时辰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八条 引进技术 引进技术,是指合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从第三者或者合营者获得所须要的技术。 合营企业引
16、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实力。 在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时,必需维护合营企业独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并参照本条例其次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技术输出方供应有关的资料。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需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运用费应当公允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接着运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6)技术输入
17、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须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第九条 场地运用权及其费用 合营企业运用场地,必需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运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运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运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运用权,已为中方所拥有的,中方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运用权所应缴纳的运用费相同。 场地运用费标准应当依据该场地的用途
18、、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1)场地运用费在起先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状况的改变和地理环境条件的改变须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 (2)场地运用费作为中方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运用费。 (4)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运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赐予特殊实惠。 (5)合营
19、企业取得的场地运用权,其场地运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起先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运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十条 购买与销售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确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1)合营企业须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须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2)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须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安排,每半年申领一次。外方作为出资的机
20、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可以凭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干脆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须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托付外方的销售机构或者中国的外贸合营企业代销或者经销。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须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年度出口安排,每半年申领一次。 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询问、广告等服务的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 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来,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担当经济责任,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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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中 合资企业 经营 合同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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