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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公司法管理制度(篇) 书目 第1篇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2篇x公司法务专员管理方法 第3篇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4篇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5篇石油销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6篇石油公司法务管理程序 第7篇s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8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托付管理试行方法 第9篇发展总公司法规派驻人员管理规定 第10篇某物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细则 第11篇某生物公司法律法规识别管理制度 第12篇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依法爱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
2、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务询问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帮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学问培训,参加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爱护公司学问产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供应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各级部门必需严格执行本规定,主动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
3、依照本规定进行惩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 公司与其他同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平安、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依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状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 公司全部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
4、2000元)的,须根据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法人,需有具备经年检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且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供应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
5、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晰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供应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托付书(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假如承办部门对调查有肯定困难,可申请法务部介入参加调查工作。 4、具有相应的履约实力:具有支付实力或生产实力或运输实力等
6、。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实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承办人(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看法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实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需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供应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需是具有代偿实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行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
7、,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详细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平安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实力 6、合同履行 7、刚好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8、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刚好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
8、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支配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须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加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
9、加。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其他重大困难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七条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全部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样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安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担当,语言应严谨、简练、精确。 合同
10、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说明。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精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精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
11、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酬劳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详细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供应方式和结算方式应详细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依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需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需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2、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其次十条 公司授权托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托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 授权托付书必需明确托付权限和期限,禁止运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其次十一条 对新进公司的新员工如需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需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应依据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详细合同标的大小而权限不同来确定合同承办人的权限。 其次十二条 公司应刚好加强与业务合作方的正式联系,要求全部的活动通知、人员变更通知、调价通知等涉及双方权利义
13、务关系改变的事务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发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回达至各下属公司。 公司应对各级不同业务人员划分不同的授权范围并书面告知各客户,同时取得客户对该相关授权的书面认可。 其次十三条 对于基层一线业务人员,公司应避开将大额现金货款收受业务交与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对由于业务主管要求业务人员接触大额现金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该业务主管担当连带责任。 其次十四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看法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所在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依次会签审核。 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依据须要,要求承办人或承
14、办部门供应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状况。 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其供应材料和说明的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看法应明确、详细,禁止运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运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其次十五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觉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看法或法律看法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看法须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其次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托付人依据书面会签审核看法和法律看法书确定是否签约。确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确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看法。 其次十七条 对须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
15、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其次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看法应予接受。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须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其次十九条 未办理睬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根据本规定接受会签审核看法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详细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 其次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
16、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全部文字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安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托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往来函件和电话记录
17、(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九)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刚好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晰,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尽快审核完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隐私,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是指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肯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 第三十七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
18、必需全面、刚好、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据状况的改变,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实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觉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马上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必要时可会同法务部人员,对对方的履约实力或其他必要条件进行实地调查。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因合同履行状况发生改变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19、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仅限ems)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四十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需要求对方供应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仅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第四十一条 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缘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需刚好收集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部提
20、出处理看法。须要解除合同的,须马上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供应有关证明文件,同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削减损失。 第四十二条 对方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我方应马上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供应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三条 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刚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向法务部报告,并应当刚好以书面文函的形式督促对方刚好履约或实行有效的补救措施。经督促对方仍未能刚好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时,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
21、约定期限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 第四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合同履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自动报告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协作法律事务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觉问题应刚好订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
22、程中所发生的严峻瑕疵应马上书面上报。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样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托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样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实行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样看法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刚好向公司负责人或签
23、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打算。 第五十三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供应文件资料。 第三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纳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五十五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实行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
24、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协作、帮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供应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全部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觉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刚好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状况之日起三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须要实行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刚好实行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加(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25、、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刚好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其上级部门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供应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当开展。对于金额巨大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务,需同时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六十一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须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主动、主动协作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当进行。 第六十二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六十三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接着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刚好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
26、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状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扬教化材料加以运用。 第六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四章日常法律事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全部对外促销方案、有奖销售、大规模返利、经销商嘉奖,以及对外的宣扬用语、广告用语等需以书面形式报法务部审核。 对于未经书面审核而擅自实行的对外活动、宣扬、广告所引起公司涉讼或行政机关惩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干脆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对相关人
27、员进行追偿,对于金额特殊巨大者,将在追偿的基础上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依据公司指示对各下属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 第六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接受各下属及消费者举报,将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状况及地点形成报告上报总公司,待总公司审批后联系并帮助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假冒伪劣生产窝点、经营企业和法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所聘请的人员必需有肯定的背景和个人信用调查,在入职时要求其供应相应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居处状况、家庭成员等基本信息,对于各下属公司的一些重要岗位人员还需有下属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担保或要求其具有当地户口。 第
28、七十条 公司人事部门应妥当保管员工入职时所供应的一些信息资料,对员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记录应留意收集并妥当保管,对须要员工签字确认的文件则必需经员工签字确认后方可归档。员工相关信息资料应至少保留至改员工离职后一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需第一时间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并刚好收集和打算相关材料。假如需实行肯定的惩罚措施如扣除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应预先告知法务部。对由于系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劳动纠纷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中需担当个人责任的将由行政人事部和法务部报公司领导确定处理。 第五章 法律事务询问指导 第七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询问、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总公司各职能部
29、门及各级下属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询问、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询问与法律事务部刚好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询问、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须要询问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询问,并仔细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看法。 各部门对各自会引起公司担当肯定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对外活动必需事先询问法务部看法。 第七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询问,必需尽快做出解答,针对所询问的事项出具法律看法书。 第七十七条
30、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级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看法,出具法律看法书。 第六章 法律学问培训 第七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防范和削减法律风险的实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建立法律学问培训制度。 第七十九条 法律学问培训考核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帮助。 第八十条 法律学问培训考核的对象为公司全体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培训考核对象。 第八十一条 法律学问培训考核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
31、法、劳动法、担保法、刑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学问 (三)涉及详细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学问。 依据各下属公司、营销部门的不同特点,培训内容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十二条 法律培训实行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辅之以讲座、专题探讨、办班培训。 第八十三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亲密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刚好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究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八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
32、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担当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侵吞挪用公司财产、泄漏公司商业隐私,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据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惩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担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调查后报公
33、司处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状况之一,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干脆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担当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财产的 2、在业务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的 3、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刚好寻求法律询问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看法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4、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看法不按本规定接受的 5、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6、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
34、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供应担保的 7、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8、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9、违反本规定,擅自由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0、不根据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11、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2、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3、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4、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托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5、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 履
35、行实力的状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6、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7、伪造合同的 18、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19、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20、在合同可履行的状况下,无正值理由拒不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中止履行合同从而引发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21、发觉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追究的 22、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刚好实行措施的 23、泄露公司商业隐私的 24、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
36、局面,造成损失的 25、其他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协作,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实施本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的进行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公司员工,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责任与被包庇人相同。 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从重追究责任。 第九十条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惩罚、损失赔偿和担当刑事责任等方式
37、。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指责、降级、内部待岗、开除等。 适用除开除以外的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一条 公司激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依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赐予精神嘉奖和物质嘉奖。 第九十二条 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赐予表彰或嘉奖: 1、仔细负责、忠于职守、成果突出者 2、对在业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个工作日内自动上缴总公司审计部门的 3、发觉重大缺陷,避开重大经济损失者 4、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八章 附
38、则 第九十三条 公司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说明、修改和补充。 x公司法务专员管理方法 公司法务专员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依据*商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总部及省公司法务专员管理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一、管理原则 省公司法务专员任职资格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确定,由于法务专员工作性质特别,工作内容向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负责,根据总部统一要求完成省公司各项法务工作。 二、工作职能 (一)职能定位 核心职能: 1、帮助法务部处理所在省公司内各类相关法律事务; 2、负责组织打击本区域的假冒伪劣
39、产品; 3、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区打假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法律文书资料; 4、为省公司供应法律询问、保障。 工作权限: 1、法律事务筹划的建议权; 2、合同的法律审核权; 3、手续不符法规要求时拒绝签审的权力; 4、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权; 5、针对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 6、其它经公司批准给予的权限。 (二)工作职责: 1、刚好发觉省公司内常见问题,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2、帮助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负责制订并审核各类法律文件; 3、帮助法务部完成公司支配的各项法务工作; 4、帮助总部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正,参加公司重大合同谈判、签订,对公司各类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5、负责对公司合同
40、档案的管理; 6、帮助处理危机公关、政府部门投诉等事务的协调、沟通和处理; 7、帮助处理子公司筹建及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事务工作; 8、负责办理省公司内学问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事务; 9、代表子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 10、公司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编制配置 各省公司根据总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编制配置法务专员。 四、日常管理 1、日常考勤 省公司专职法务专员省公司编制,业务受法务部指导,日常管理以省公司为主,考勤管理由省公司进行。 省公司法务专员的录用、转正,提职、提薪等人事事项,由省公司总经理比照省公司人员管理流程报批。法务专员的离职必需根据总部员工离职手续办理,由省公司报法务部
41、和公司领导确定后方可实行。 2、月度会议 法务部每月召开法务专员工作会议,传达总部相关政策精神,听取上月工作汇报与下月工作安排,并就当前工作难点、要点进行探讨解决。法务部还将利用各种会议,适时支配各项法律方面的培训及研讨,提高法务专员专业实力,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法务部可依据工作须要临时召集法务专员会议。 3、出差管理 法务专员出差完成省公司总经理和法务部支配的各项法务工作。法务专员在出差前须将出差行程经省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备法务部,出差完毕后三日内将出差报告上报省公司经理和法务部。 4、费用管理 省公司法务专员相关费用标准参照总部统一费用标准,其费用由省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审核。 五、
42、考核方法 法务专员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 1、 考核原则:法务专员考核实行省公司及法务部双向考核的原则,省公司主要从日常工作协作程度、工作实力等方面进行,法务部主要从其法务工作技能、法律事务处理实力等专业方面进行。 2、 考核方式: (1)日常考核按季度由省公司和法务部共同进行。 (2)考核采纳扣分制。详细考核内容如下: 法律问题询问指导 合同审核 打假实效 法律事务状况 报告提交 (3)季度考核结果将按比例计入年度考评。 (二)年度考评 省公司法律专员的年度考评参照公司当年度总体考评方法,由省公司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考核权重省公司占比60%,法务部占比4
43、0%。 考评主要内容: a. 日常工作完成状况50% b. 季度报告质量20% c. 出差报告质量10% d. 省公司反馈看法20% e. 对法务工作的建设性看法(加分制) 年度考评由省公司总经理与法务部共同进行,行政人事部统计汇总。 考评结果计入个人业绩档案,与年底利润安排挂钩,并作为下年度调薪的参考依据。 六、档案与社保 法务专员入职后人事档案由其省公司托管,社会保险也由其省公司赐予办理并予以缴纳。 七、转岗及解职 法务专员须要转岗或解职时,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报行政部核准。 八、留意事项 法务专员的工作必需严格根据法务专员工作权限及职能开展,不得超越此权限及职能开展工作,一经查处,法务部、人事部将有权对该员工赐予辞退或调离其它工作岗位。 建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晋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规范法律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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