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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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5年 以市场化方式促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北京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 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8号)、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 金融2021) 1991号),为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共同促进北京市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首都创新活力和创新效率,提高知 识产权运营能力,规范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重点产 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 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是指市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主要采 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 资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简明问答一、此次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2021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 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字2021 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 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意见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调整完善 本领域市级基金的管理制度,对意见印发前已设立的市级基金,市级行业主管 部门应积极与受托管理机构
3、或其他出资人协商,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原市级基金设立 方案及协议进行调整完善。9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市级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211991号),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有 关管理规则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2016年,北京市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 局与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京知 局201842号)。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 法需根据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 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完善。二、政策修订的依据是什么?此次政策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市
4、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级政府 投资基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字2021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1991 号)。10 三、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哪些?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一是完善政策制定依据,二是调整完善基金 投资运作原则,三是调整基金存续期和投资期,四是调整基金管理费有关规定,五 是增加基金延长存续期的规定,六是加强基金相关业务资料管理,七是增加未规定 事项处置依据条款,八是调整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规定,九是完善文字表述。此外还 对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
5、条。11第三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 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 基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 设立。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 本。第五条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应在北京市注 册成立,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基金有限 合伙协议。第六条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第七条基金聚焦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首期基金重点关注移动互联网通信技术领域以及生物医药领 域。第八条 基金可以与上下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相同目标的基 金合作,共同投资特定产业或企业。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九条北京
6、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代表市财政局对基金进 行出资管理,负责对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向市财政局报告基 金的运行管理情况,维护市级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基金相关重要法律文件的约定 对基金进行业务监管和考核,重点监督基金投资方向,一般不 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基金绩效评价等工 作。第十一条基金代持机构根据委托代持管理协议,代为持 有基金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出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 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评价;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 管理及退出等具体工作
7、,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做好 风险防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监 督和考核评价;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定期 向基金代持机构、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基金的运营情 况及进展情况;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确定基金托 管银行。第十三条 托管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 市知识产权局、基金管理机构报送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托管报告;随时报 告基金资金出现的异常流动现象。第十四条 基金代持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 投资记录、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基金业务相关 资料。基金会计凭证、年度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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