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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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 人员的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第三条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 年龄内(身份证年龄女不满50周岁,男不满60周岁)、有 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 其他城乡劳动者以及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 毕业生(原则上是毕业五年内高校
2、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 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城镇“4050”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城镇 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就业转 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企业破产、改制领取 一次性安置费目前尚未就业人员。(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含在本县常 住人口):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的人员。(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城镇公共建 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 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四)残疾人员(含在本县常住人口):指持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
3、家庭中,所有法定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 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一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六)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无 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七)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 是指县扶贫办提供的已建档立卡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 贫困人口。(八)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 指登记失业两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 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第四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身份证、户 口簿、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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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 困难 人员 认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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