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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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为项目施工单位提供临时设 施用地及施工净地,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纠纷、林木迁 移、管线迁改及建(构)筑物拆除等问题,为施工建设创造 便利条件。第十九条代建单位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组织各参建单 位每周进行内部安全巡查并形成整改清单,限期完成整改工 作;对于安全方面监管不到位、工作未落实的项目施工、监 理单位进行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加强项目使用材料、设备质量管 控,一是参考湛江市主管部门发布的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和湛江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数据库询价单位清单 的品牌档次,项目使用材
2、料、设备对应招标时概(预)算清 单档次;二是强化实施样板引路,样板间及样板区域由项目 使用单位确认后实施。第二H一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工期定额并结合项目要 求,合理制定总体工期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进行管控。 市场化代建单位负责每月28日前将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报市 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及项目使用单位。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图的差、错、漏 及设计明显不合理,以及对施工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原因或 由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功能性调整而产生的变更,代建单 位应组织专题会议,项目使用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共同参加研 究确定变更事项并盖章确认会议纪要,经过会议各方研究同 意后,即可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通知单和
3、相应图纸,各 单位配合尽快完善等变更手续,并按关于简化市本级财政 投资项目资金审核流程和实施方式的通知(湛财建函 202215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办文 编号:综一 B21591)要求上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不可预见或其他原因产 生的工程签证,增加签证时,一是变更签证须提供充分依据, 二是变更签证涉及的增减造价须明确。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使 用单位、代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现场拍照核实确认,各参建 单位共同确认工程签证具体类别、工程量等,项目使用单位 及各参建单位共同参加研究确定工程签证事项并盖章确认 会议纪要,会后各单位配合尽快完善签证手续,并按要求上 报项
4、目行业主管部门。第五章 代建项目竣工和保修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各专 项验收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使用单位应参与工程竣工 验收。在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代建单位组织各参建 单位将工程实体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单 位,项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单位按竣工图纸和实际 工程内容接收,并尽快投入使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通、水利、能源等各行业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 工作,代建单位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 问题保修管理工作,承建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保修期
5、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五条 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 组织各参建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 市财审部门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 算报告审核意见出具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 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与项 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在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政府指定的管养 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资产 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第六章代建的履约考核第二十八条对市场化代建项目实施履约评价,具体为:(一)
6、履约评价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牵头,项目使用 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参建单位代表组成履约评价小 组,负责实施履约评价具体工作。(二)履约评价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料 备案全部完成后1个月内。(三)履约评价主要为服务质量、各手续完成情况、资 料收集汇总、施工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管控及廉洁评价 等方面。(四)项目评价实施等级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 好、优秀四个等级,评价等级由履约评价小组根据履约考核 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并正式出具书面结果,由市代建项目管理 中心负责将书面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参评市场化代建单位。第二十九条对项目市场化代建单位进行履约评价,结 合项目履约评价结果进行奖优罚
7、劣,具体为:(一)对施工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约定 标准;项目按合同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未超出 审定预算、项目总投未超出发改批复对应的概算总投。主要 人员管理工作扎实到位,服务质量得到使用单位肯定的市场 化代建项目,由履约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评价结 果判定为优秀等级,对判定优秀等级的市场化代建单位,除 进行书面通报表扬外,按程序报批准同意后,可在项目节省 投资中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进行奖励。(二)对施工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以上;项目未能按合同工期完成但不超过按广东省建设工 程施工工期定额(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计算的定 额工期;合同工程建安费
8、结算价超出审定预算,但项目总投 未超出发改批复对应的概算总投;主要人员管理工作基本到 位,未出现不良反馈的市场化代建项目,由履约评价小组根 据实际情况可将项目评价结果判定为良好或合格等级。(三)对于施工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不合 格导致的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工期过度延误超广东省建设 工程施工工期定额(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计算的 定额工期;工程投资管理失控超出发改批复对应的概算总 投;主要人员管理不到位(实名制考勤不达标),发生严重 违法违纪案件的市场化代建项目,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由 履约评价小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级,对于被评定为不合格 的市场化代建项目,其市场化代建单位在评定
9、结果经公示5 个工作日后无异议起3年内,不得参与湛江市市场化代建项 目代建单位的投标活动,不得成为湛江市市场化代建项目代 建单位,因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在代建费中扣除,代建费不 足以扣除的,不足部分由市场化代建单位赔偿。第三十条 采用直接代建模式的,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 心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参考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对直接代建 项目进行评价考核。第三H一条在代建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实行期间法律法规及
10、上级政策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细则。各县(市、区) 可参照本细则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 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 19号),本细则以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湛府2023) 3号,下称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结合湛江市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实 际情况,明确代建项目各阶段工作程序及各方的责任和义 务。第二章代建的模式及要求第二条 项目立项阶段,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 定,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市代建项目
11、管理中心在组织编制项 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论证并明确是否实施代 建。由项目使用单位将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需征得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的,由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前征求意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依 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明确项目建设 管理模式,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代建管理和自行组织建 设。原则上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直接代 建;基于业务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批准可 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 理工作。第三条 经报市政府批准,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由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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