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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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复习大纲(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专题一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一、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一)司法公正内涵实体公正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觉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值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 受到公允的对待构成要素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同等性、司法 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二)司法效率1)司法机构精简;2)司法人员专业;3)权责科学明确;4)程序简明终局;5)期间适度严格;6)诉讼费用分担合理(三)司法独立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2、。2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的各项规定。二、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指特地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 人员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 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的行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更强的约束性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 法律职业人员要担当更大范围的责任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敬重 与合 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托付人再托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 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就同一事由供应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
3、互协作,看法不一 样时应当刚好通报托付人确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 声誉的言论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相互敬重,不得运用挖苦、讽刺或者羞 辱性的语言禁止 不正 值竞 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托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纳下列不正值 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有意低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信 誉、声誉;无正值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 或采纳承诺赐予客户、中介人、举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 业务;有意在托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托付人明示或示意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 特
4、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 结果作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承诺;明示或示意可以帮助托付人 达到不正值目的,或以不正值的方式、手段达到托付人的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纳下列 不正值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 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 断的方式争揽业务;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 托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供应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 正值的业务竞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纳下列不正 值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5、: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 正常处理和审理;在司法机关内及旁边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 其他宣扬媒介;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 得实行下列不正值竞争的行为:限制托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 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供应法律服务;强制托付人接受其供应的或者由 其指定的其他律师供应的法律服务;对抵制上述行为的托付人拒绝、中 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纳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允竞 争,损害托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以 低价收费,不正值
6、获得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供应法 律服务的条件;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供应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 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运用社会特出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 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记、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托付人。所 称的社会特出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 行业协会名称;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为社会公众 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 所名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记、荣誉称 号。运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记、荣誉称
7、 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专题四:公证制度和公证 员职业道德、不予办理和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不予办理公 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实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 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供应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反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依据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应当终止公 证的情形因当事人的缘由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
8、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接着办理 公证或者接着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阻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 公证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二、公证程序的特殊规定1、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 理。2、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3、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4、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二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57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 人的恳求进行调解。三、公证的效力1、证据效力。经过公证的民事
9、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7强制执行效力。对公证机关依法赐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执行。 37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必需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在办 理公证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公证的,该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不受法律爱护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纪律,保守隐私。4、相互敬重,相互协作。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遵守法律。专题二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一、法
10、官的条件和任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二十三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任职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德、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学历本科、 条件专业学问以及工作年限高级以上法院3年,一般法院2年、没有受过刑事惩罚或开除公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法官的任免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的状况:丢失国籍的;调出本法院;职务 变动;不称职;健康缘由;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违纪、 违
11、法犯罪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二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当下列职务:同一人民法院的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 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二、法官职业道德保障司 法公正全面实现公正、遵守回避规定、抵制关系案人情案、公开审判、保持中 立地位禁止单方接触、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的关系、 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维护司法独立提高司 法效率勤勉敬业、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保持清 正廉洁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
12、其他利益、法官不得经商、保持正常的生 活方式、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遵守司 法礼仪仔细、耐性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看法;开庭时不得随意 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运用规范、精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专题三EE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加强自 身修养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精良的业务素养;良好的道德素养约束业外活动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开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 洁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必需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反的活 动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 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
13、员的接触和交往法官可以参与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探讨和其他社会活动。 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阻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 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看法,不得针对详 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开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 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退休后应当接着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开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 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三、法官职业责任法官职业责任责任类型内容法官的纪律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准 则和工作纪律应当承受的纪律处 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法官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8章(贪污贿赂罪)、 第
14、9章(读职罪)的有关规定,法 官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规定的,可 能构成以下犯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隐私罪、 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 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师职业道德一、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全部以下三种类型:律 师合伙律师 事务所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事务所类型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纳一般合 伙或者特殊的一般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依据合 伙形式对该律师事
15、务所的债务依法担当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全部,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 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 行使个人律师 事务所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责任。”国资律师 事务所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 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 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 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担 当责任。”国资律师事务所由国家出资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自主经营,其业务活动 不受干预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制度实行效益浮 动工资国资律师事务
16、所以其全部资产担当民事责任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律师事 务所的 设立、变 更、终止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 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担当责任。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居处、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 原审核部门备集。律师事务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自行确定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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