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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 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住 建领域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改善城乡 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1201618号)、财 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 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 45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7) 71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
2、领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工作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本着“科 学规范、创新务实、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原则,会同有关部 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稳步推进。第二章适用范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且适宜社会资本承担的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 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1 .综合管廊项目: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空间综合 开发等。2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及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包括黑臭水 体整治、水环境综合治理及后期养护等。3 .供水、供气、供热项目:包括城镇供水、管道燃气及配 套管网,热源厂、换热站及供热
3、管网等。4 .雨(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包括城镇排水、雨 水收集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收 运及处理系统,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5 .道路交通项目:包括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城市公共停 车场、道路桥梁(隧道)等。6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养护项目:包括城市照明、道路桥梁 (隧道)、公园及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公共建筑节能等。7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项目: 包括政府自建自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 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项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手 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停工未完工程项目,以企业为主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4、等。8 .其他可通过市场化运作适宜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项目等。第三章实施模式第四条【实施模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的经营特性及向使用者收费的可行性,实施不同的PPP模式。1 .经营性项目,可采用特许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 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使用者付费”实现 投资回报。如城镇供水、燃气、加气站、供热等项目。2 .准经营性项目,可采用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 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或建设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回收期 长,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供求平衡的项目,可以通过政
5、府授 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进行,实行 “使用者付费”与政府付费相结合。如保障性住房、综合管廊、 轨道交通(城际交通)、公共停车场、污水处理、中水回用、 生活垃圾收运、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等项目。3 .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委托运营 等方式。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经济上的显著特点是 为社会提供服务,以非盈利为目的,使用功能不收取费用或只 收取少量费用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或“政府租用”方 式购买服务。主要是政府通过公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签订相 关合同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之后政府每年通过购买服务的形 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如市政道路(桥梁
6、)、生态 保护、城镇排水、雨水收集利用、排水管网、水环境治理、道 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市政照明、园林绿化管养等项目。第四章操作流程第五条【项目谋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本地实际,综合考虑 财政承受能力、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按照项目合理布局、 资源有效配置等原则,精心谋划筛选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 规模适度、条件成熟的项目,推广应用PPP模式。政府参与的 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 目转型为PPP模式。提倡以设区市或县级为单位,对市县、乡 镇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实施PPP模式。第六条【项目推介】各
7、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专项 规划基础上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 分批推进。积极向发改、财政部门推介,并协助做好项目筛选、 审核等工作。同时,充分利用本地和省级PPP项目推介平台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做好PPP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第七条【项目联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相 关部门建立健全PPP项目联审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 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 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 评估。.第八条【实施方案编制】各地要指定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
8、项 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实施 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作项目的名称、地点以及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基 本情况;2、合作项目建设运营内容及标准、运作方式、预期产出;3、合作项目期限;4、社会资本方回报机制;5、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6、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资产的处置;7、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应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 具的相关意见。有关主管部门拟订合作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 求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第九条【选择合作伙伴】各地应坚持“规范、公开、透明” 的原则,严格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
9、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 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 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第十条【签订合作项目协议】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 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合作项目协议,载明下列事 项:1、合作项目的名称、内容;2、合作项目的运作方式、范围;3、投融资期限和方式;4、合作项目期限;5、社会资本方取得收益的方式、标准;6、风险分担;7、服务质量的标准或者要求;8、政府承诺和俣障;9、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10、合作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的移交;11、合作项目协议变更、提前终止及其补偿;12、违约责任;13、争议解决方
10、式;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设立项目公司的,合作项目协议还应当载明项目公司的注 册资本、股权结构、股权变更限制以及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协议 履行的担保责任等事项。合作项目协议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 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或者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的损失, 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严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第十一条【合作期限】合作期限根据项目特点、项目生命 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报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 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第十二条【项目评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 同级财政、
11、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专项规划和 技术标准规范,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 体系,并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或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合约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 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 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 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价费标准、政府补贴及合作期限等调 整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项目移交】项目实施期间社会投资人出现重大 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可抗力等事项,需要政府提前回购的,要 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 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
12、合作期满后,要 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十四条【投资回报机制】积极探索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准经营性与经营性PPP模式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 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等多种方式,实现社 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 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 进行合理补偿。第十五条【融资支持机制】统筹运用各类专项资金,对推 广PPP模式成效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较高的项目和市、县(市、 区),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
13、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 的对接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争取差异化 信贷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为融 资工作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 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第十六条【示范宣传】各地应以市县、乡镇污水收集和处 理、垃圾处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综合管廊建设、 轨道交通等项目为重点,积极推进PPP项目示范,及时总结推 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第十七条【培训指导】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 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协议合同、监管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 训和指导,加快培养专业队伍和人才,进一步提高对PPP模式 的政策把握和实务操作能力。第十八条【营造公平环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联合有关部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 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型企业,按同等标 准、同等待遇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 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 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提升民营企业参与率。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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