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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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落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7) 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 1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 11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实
2、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 7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贝! (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全省范 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 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 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 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 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 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 信息可作为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施 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 工资保证金,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情况,建筑工伤保险理赔等事项的依据。各地应建立与企业 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2年内未发 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 少于50%比例减免
4、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情况按照 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并 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10 纳入重点监控对象、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 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 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 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
5、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 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 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 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 业。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
6、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 下简称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建筑工程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 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 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范畴。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负责对全省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市(州、直管市、林区)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 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
7、建筑工人管理服 务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 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 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合同时 应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 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 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第六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职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对所招用工人的实名数据信息录入,包括建筑工人的派 遣、建
8、筑工人花名册、出入施工现场考勤、建筑工人工资支 付时限设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完成施工任务建筑工人派 遣解除,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和人员变动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更 新和系统操作管理,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 确、完整上传至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第七条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 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 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 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并负责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实 名制信息录入上传等工作;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 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在 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
9、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 表,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分包企业应当及时向总承包企业 申请退场,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 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上传至工程项目所在地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筑工人对用工评价有异议 时,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诉。第八条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建筑工人签订 简易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县级以上相关 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 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第九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 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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