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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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226号各市县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公室、妇联、残联,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
2、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为广大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助力脱贫攻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二、重点任务本实施意见中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不满60周岁的妇女。(一)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支持各市县开发适合农村留守妇女参加的专项职业考核项目,引导培训机构面向农村留
3、守妇女开展家务操持、婴幼儿照顾、养老护理等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的培训资源和优势,吸纳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培训、务工,实现就近就地就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以赛促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力度,举办黎锦技艺、黎族制陶技艺培训班,将培训对象向农村留守妇女倾斜(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组建巾帼科技轻骑队,深入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的女农民合作社的田间地头和作坊,根据农村留守妇女的需求,手把手进行培训,帮助她们掌握一技之长;举办好海南自贸港女性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举办培训班、论坛、沙龙、创新创业大会等方式,
4、吸引有创业意愿的农村留守妇女进行培训,充分激发农村留守妇女创新创业热情和能力(省妇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策,扶持发展残疾人电商网店、线上销售农副产品等,带动残疾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省残联负责)。(二)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省民政厅负责)。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文化和体育公共基础设
5、施建设,鼓励文艺团体到农村开展“群艺大舞台”和“戏曲进乡村”等惠民演出活动,积极组织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专业服务;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履行普法宣传责任,加大对农村留
6、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将家庭暴力、虐待、劳动纠纷等涉农村留守妇女案件纳入法律援助重点事项;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乡镇妇女维权站点、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有需要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等,支持农村留守妇女依法维权(省司法厅牵头,省妇联、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涉及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警情的处置力度,加强线索摸排,坚持打早打小,严厉打击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实施强奸、诈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农村社会治安环境(省公安厅负责)。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查处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妇女等人员公平就业规定的情况、查处职业介绍机构发布
7、虚假就业信息或就业信息中包含对农村留守妇女等歧视性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形成乡镇调解、市县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体系,及时调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等(民政厅、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四)助力贫困农村留守妇女脱贫。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省民政厅负责)。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家庭,及时将具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家庭列入监测对象予以帮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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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加强 农村 留守 妇女 关爱 服务 工作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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