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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汇编9篇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其次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
2、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局部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展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
3、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
4、、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保险合同 篇2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照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局部。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全部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工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工程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全部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工程 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
5、或一个大事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去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急赔偿限额 危急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全都)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具体状况 8
6、.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构造、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撤除工程 9.工地及四周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患病自然灾难(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阅历或同类施工方法的阅历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四周他人财产的分布状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
7、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殊条款 15.备注 请伴同本投保单供应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局部)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根据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电话_ 地址_日期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核保人及日期_ 2.中国XXXX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局部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
8、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工程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殊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状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担当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难: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行
9、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行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掌握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大事,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缘由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位:_ 船舶名称:_ 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_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
10、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局部)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 制造厂家:_ 船舶种类_ 船舶用途_ 总吨位/马力/客位:_ 载重吨:_ 船舶尺寸:(总长)_ 船质构造: _ (型宽)_ (型深)_ 船籍港:_ 保险价值:人民币_ 保险金额:人民币_ 航行区域:_ 保险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零时起至_年_月_日二十四时止 根本保费:_ 免赔额:_ 费率:_% 总保险费:人民币_ 保险公司(签章):_ _年_月_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
11、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六、船舶失踪。 其次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
12、船舶的全损或局部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
13、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章办理。 保险合同 篇4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二)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范围 (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
14、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
15、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准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依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
16、、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效劳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供应效劳,并书面通知乙方的状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管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治理方法和规章制
17、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展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展考核和奖惩。 (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效劳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供应效劳,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3)向乙方供应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供应必要的帮忙。 (4)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
18、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要求甲方供应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4)要求甲方供应有关培训。 (5)享受甲方供应的有关待遇。 2、乙方义务 (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客户供应收费、送单、询问、帮助变更保险单和帮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效劳。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到达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5)按时参与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6)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状况进展记录。 (7)担当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
19、)对得悉的甲方商业隐秘负有保密义务。 七、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供应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力量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商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全都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
20、提前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 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丢失代理人资格。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4、有违法犯罪或严峻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恳的哄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本合同期满。 3、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马上按规定
21、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状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担当
22、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一、争议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二)假如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 第一条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
23、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就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全都达本钱合同。本合同包括托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组成。托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当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丧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
24、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安康(); (3)个人人身意外损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
25、权打算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打算。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终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
26、理手续费标准进展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全都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缘由。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托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 篇6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明显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
27、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展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许多相像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分。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28、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限度
29、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商定或商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商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商定的免责事项如战斗、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状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恳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30、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分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商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需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固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明显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
31、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盼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忙。 保险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为了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的治理、使用订立如下协议: 一、票据领用 (一)、甲方依据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规划和安排,托付乙方负责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授权乙方直接向中宁县财政局购置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和县财政局有权对乙方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行为进展跟踪监视。 (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作为社会保险费收费专用票据,只限于统筹城乡居民养老
32、保险费的收取,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混用。 (三)、乙方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如发觉联次不全、缺号、毁损以及因其他不适应连续使用的问题,应准时与甲方或县财政局联系,由县财政局负责予以调换。 (四)、乙方必需依据票据治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缴销、领用制度,以及定期销号制度,指派专人做好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相关治理工作,妥当保管所领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以及各下属网点的票据使用指导工作。 二、票据的使用 (一)、乙方在收取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必需向缴费当事人准时出具社会保险费机打收据,严格做到一人一次一票,不得几个缴费人或几个缴费年
33、度合开一张收据。 (二)、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一式三联,自带复写,无须套用复写纸;乙方填写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应做到工程齐全,内容真实,金额大小写标准、相符,如填写失误,应另行开具,严禁刮擦涂改,作废票据必需注明“作废”字样,三联俱全,完整保存,不得随便撕毁、丢弃;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序时、挨次装订,以备核查。 (三)、乙方在出具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费收据时,必需严格根据社会保险费收费收据出具规定,做到出具标准,挨次使用,不得跳号或者空号,并在收据联加盖经办人和银行收讫印章。 三、其他商定 (一)、乙方应积极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确保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准时解缴甲方收入户,保证资
34、金的安全完整;如有遗失甲方有权根据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最高缴费标准予以惩罚。 (二)、在协议履行中,如发生本协议中未规定的其他特别状况,应有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方各持一份,报财政局一份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8 一、失业保险金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
35、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那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与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情愿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缺乏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
36、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效劳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照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展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无工作单位参保,劳动者可以找当地的参保代理机构参保。 综上
37、所述,失业保险金必需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缴费要肯定的期限后,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是达不到领取保险金的条件的。 保险合同 篇9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
38、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
39、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战斗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