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质押担保合同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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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13篇借款质押担保合同1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依据 公司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公司供应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情愿为乙方供应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
2、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实行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依据中国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合同对 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全部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全部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见;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全部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局部。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
3、或 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逼。 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消失亏损状况。 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消失亏损状况,甲方将马上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供应反担保。 1.8 甲方承诺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其次条 质押物 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 派生权益,系指质
4、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需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 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 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 4.1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
5、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间随之中断。 第五条 出质登记 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 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准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供应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展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供应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
6、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展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展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挨次 甲、乙双方全都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根据以下挨次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 公司归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8.5补
7、偿上述款项后,剩余局部返还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供应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明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担当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展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订正违约、供应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变更、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
8、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担当担保责任。 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借款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质押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_ 借款人:_
9、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出质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_年_月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其次条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质物移交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10、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二、递减归还法: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_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归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
11、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条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
12、息。 第十一条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缺乏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供应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担当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缘由除外)。 第十四条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
13、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缺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借款人按本合同商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
14、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借款人:(签字)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盖章)_(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出质人:(签字)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借款质
15、押担保合同3 合同编号:_ 借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出质人:_ 电话:_ 地址:_邮编:_ _年_月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其次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质物移交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
16、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归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_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归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
17、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
18、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缺乏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供应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
19、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担当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缘由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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