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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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份范本) 书目 第1篇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第2篇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好用版 第3篇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经典版 第4篇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第5篇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第6篇202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第7篇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第8篇202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第9篇2023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协议书 第10篇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协议书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借款人: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以下简称乙方) 借贷条款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_ ),大小写金额不一样时,以大写为准。 a、
2、个人商品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经济适用房贷款 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房) f、其他: 其次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运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_月,自 _年 _月_日起至 _年 _月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_%,据此确定年利率为_%,并根据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贷款
3、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根据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根据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_月_日起先,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则以该公历年度内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_ 。 第五条 放款 5.1贷款人发放或接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
4、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供应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 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通过本账户进行。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_ 账号:_ 开户行:_ 5.3贷款资金应由贷款人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托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微环节的认定记录,并具体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
5、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a、擅自变更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b、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安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等; d、拒绝或阻碍我行对贷款运用状况和抵押物运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e、供应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f、与他人签订有损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g、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丢失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实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削减影响我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
6、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接着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 还款 6.1经协商一样,借款人按下列第_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7、 e、按月付息,按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f、其他:_ 。 6.2每期还款日:_日;最终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特地的还款账户: 6.4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刚好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假如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依次划收。 6.5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须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8、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转,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刚好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刚好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担当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意以下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_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提前还款不超过2次,每次还款金额不低于初贷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9、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d、 。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改变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经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须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
10、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2借款人未根据合同约定运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3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样。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1、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供应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或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实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对其
12、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担当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第10.2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供应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实行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扣收 11.
13、1借款人未根据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西安市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1.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担当。 第十二条 费用 订立
14、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由借款人担当。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供应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 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供应抵押担保,抵押物
15、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当保管和运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运用管理状况,抵押人应予协作。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的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16、,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根据第14.8条的约定处理。 14.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刚好告知贷款人,并马上实行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刚好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应马上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抵押人应刚好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_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
17、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复原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供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值自由处分。 14.9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状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补偿。 第十五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 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刚好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依法需进行变
18、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全部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全部权证书原件应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应主动帮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1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19、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刚好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本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发生其他任何有损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此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物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刚好退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主动协作。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
20、屋。假如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供应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供应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 质物 18.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供应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
21、孽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18.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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