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规定4篇.docx
《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规定4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规定4篇.docx(5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公路路政管理规定4篇 书目 第1篇马路路政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河南省马路路政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z马路路政管理方法规定 第4篇河北省马路路政管理规定方法 马路路政管理规定方法 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保障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马路路政管理,是指马路管理机构依据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爱护马路、马路用地、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马路路政管
2、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其次章 路政管理 第五条 马路主管部门和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详细实施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爱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刚好向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状况。 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 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
3、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爱护马路路产; (二)实施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限制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别状况下利用,占用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马路渡口和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
4、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加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马路巡察;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刚好向 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状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限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平安。 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子职责是:订正对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刚好向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状况;帮助专职、兼职路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
5、、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确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驾驭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肯定交通工程学、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学问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驾驭路产状况,刚好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路政管理证”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马路路政员
6、聘用证”。 第十四条 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马路、马路用地和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惩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缘由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改变状况。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辖 第十六条 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马路管理机
7、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须要由上级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报请上级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路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马路管理机构应首先制止违章和侵权行为,并做好登记、拍照、取证、爱护现场等工作。上级马路管理机构应 刚好明确管辖权。 第十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发觉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
8、,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确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确定,停止违法行为,并复原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状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不能刚好处理完结的案件,按本规定的路政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 路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觉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确定后,制作立案确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其次十条 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确定书后,应马上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需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
9、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运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指为解决特地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看法; 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假如调查收集的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重新取得时,应实行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其次十一条 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
10、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复原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其次十二条 作出惩罚确定,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确定,制作路政惩罚确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加探讨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探讨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 路政惩罚 其次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马路、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状况予以惩罚。 其次十四条 在马路、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
11、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复原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 对阻碍马路桥梁、渡口、隧道畅通,危及马路、马路设施平安的施工作业,应马上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赔偿马路损失,另依据情节处以不超过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 款。 其次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利用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其次十七条 对超过马路设计净空高度和载重标准
12、的超限车辆,马路管理机构可禁止其通过;特别状况必需通过的,应事先征得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实行必要的爱护措施,所需费 用,由货主担当。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其次十八条 马路路政管理坚持以教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各级路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越权行政或拘私舞弊的,由各级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马路管理机构赐予 行政处分或经济惩罚。 其次十九条 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马路修理;所惩罚没款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路政复议 第
13、三十条 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刚好、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路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特别状况耽搁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退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确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一)详细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恳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值理由的;
14、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详细路政惩罚行为的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辨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辨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详细路政惩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晰
15、,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惩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确定,并制作马路路政复议确定书,经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马路路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 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起先的日,假如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 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需有送达回证,并应
16、依据不怜悯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干脆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干脆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状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法。 第八章 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超过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提出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路政惩罚确定的,由作出路政惩罚的马路管理机构填写申
17、请强制执行书,连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当地马路管理机构应予帮助。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马路路政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和路政管理工作文书必需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格式。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z马路路政管理方法规定 马路路政管理方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马路路政管理,保障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马路路政管理,是指马路管理机构依据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
18、规、规章的规定,为爱护马路、马路用地、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其次章 路政管理 第五条 马路主管部门和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详细实施马路路政管理工作。 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爱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刚好向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
19、报告有关状况。 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 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爱护马路路产; (二)实施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限制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别状况下利用,占用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马路渡口和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
20、为处理违反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加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兼职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坚持日常马路巡察;监督经审核批准利用、占用、挖掘马路事宜的执行;制止对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处理一般违章和侵权行为;刚好向 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状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限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平安。 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子职责是:订正对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刚好
21、向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状况;帮助专职、兼职路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21世纪马路 ) 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确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驾驭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肯定交通工程学、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学问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驾驭路产状况,刚好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
22、着装、佩戴“中国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路政管理证”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 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马路、马路用地和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惩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缘由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公路 路政 管理 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