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危险货物管理制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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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危险货物管理制度(7篇) 书目 第1篇危急货物运输管理实施须知 第2篇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公司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平安管理规定 第4篇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车辆平安管理责任制度 第5篇港口危急货物港口建设平安审查管理方法 第6篇铁路危急货物运输平安监督管理规定 第7篇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危急货物运输管理实施须知 1 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急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急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平安得到保障。 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全部船舶。 3 参照文件 3.1 国际海上危急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 危急货物运输管理
2、实施细则 4.1.1 危急货物运输必需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急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需符合国际海上危急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 运输危急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 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急货物时,必需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急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马上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 船舶装运出口危急货物时必需取得下列证书: 4.1.4.1 危急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急货物技术说明书; 4.1.4.2 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4.1.4.3 由港务监督
3、签署的船舶装载危急货物准装单; 4.1.4.4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急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急货物装箱证书; 4.1.4.5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需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 船舶装运危急货物必需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急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记、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实行的特别防护措施。 4.1.6 危急货物必需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记。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记外,危急货物标记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运用的标记,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 凡不
4、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记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运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急: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 承运装过危急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急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 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需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 船舶应依据所装危急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平安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 装运危急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
5、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急货物所必需用的特别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 承运危急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急货物所必需用的特别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 承运危急货物运输的船舶要依据本轮状况,制定出相应的危急货物运输平安防范措施。配装危急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急品监装证书。 4.2 配载与装船 4.2.1 配载危急货物船舶必需做到: 4.2.l.1 对已承运的危急货物,必需依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急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急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仔细制定积载安排; 4.2
6、.1.2 必需严格根据危急货物配装表及危急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 4.2.1.3 在积载位置支配上,必需做到危急货物后装先卸; 4.2.1.4 安排积载图必需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需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改变,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 船舶在装载危急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需在现场落实各项平安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4.2.2.2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运用,值
7、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需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急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 4.2.2.3 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旁边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需马上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 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急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需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4.2.3.1 检查危急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记是否正确清晰,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平安质量的不得装船。 4.2.3.2 己装运危急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
8、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4.2.3.3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根据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依据所装危急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 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快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实行主动有效措施,刚好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 运输 4.3.1 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状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 大副要定时(特殊是进入大风浪区
9、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急改变的状况。 4.3.3 在下舱检查前,必需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需有值守人员照看联系,确保平安。 4.3.4 货舱内装有危急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依据货物的特性适当限制油温。 4.3.5 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状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 卸船 4.4.1 船舶开舱起卸危急货物前,必需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 船舶在卸交危急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供
10、应卸货单证,具体交待危急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留意事项等。 4.4.3 起卸包装破漏的危急货物时,应实行妥当的平安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急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 船舶装载过危急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随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 危急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需刚好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急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方法 交通运输部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3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
11、称危规,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宣扬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改变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23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主动作用。 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缘由: 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23年颁布实施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23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
12、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觉了一些须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 为此,有关部门自2023年就起先了对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探讨工作。 2023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运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 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连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
13、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急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的平安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平安管理制度的需求非常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值得留意的是,原危规于2023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 但其修订的主要缘由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
14、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1、建立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制度 依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急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为建立该制度,交通运输部已于2023年起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制度探讨。 该探讨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运行管理者和点呼等制度,要科学、精确地确定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接着教化、监督管理等问题,制订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平安管
15、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方法以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规章,安排于2023年底完成。 2、建立平安评价制度 依据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平安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2343号)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平安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并对一些省市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评价。 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运输部门也起先对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建立平安评价制度,托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平安评价工作,是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 不仅可以借助社会力气监督道路
16、危急货物运输企业,指导、监督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刚好实行措施消退平安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还可以科学评价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平安生产状况,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供应数据和结论支撑。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托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开展道路危急货物运输平安评价制度的相关探讨,平安评价的详细实施方法将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 在此强调指出,开展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平安评价工作,是针对落实我国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法规、标准而开展的,评价指标特别具有针对性且明确、详细,如,针对危规的许可条件、汽车运输危急货物规则(jt617)条款的执行状况等,这区分于其他评价工作(
17、如,iso 9000、平安标准化等工作)。 为协作平安评价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运输部还将在2023年颁布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平安责任制编写导则(ji/t)、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i/t)、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平安管理档案编制导则(ji/t)、危急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ji/t) 等多项行业标准。 3、建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 依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分对待不同危急程度的危急货物运输,强化对危急性较高的危急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弱化对道路运输平安影响不大的危急货物运输的平安管理,不但加强了对
18、危急性较高危急货物的重点监管力度,降低了行业监管成本,还有利于削减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全社会的物流成本。 为此,针对“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急性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严峻,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 ,从源头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同时,在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前提下,危规还提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的要求,并对车辆荷载吨位、罐车罐体容积、停车场面积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样,危规依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分对待不同程度危急货物道路
19、运输要求,针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危急货物,提出建立危急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一般货物道路运输的制度 。 在此强调,危急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运用及其他方式运输等仍应严格遵守危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如,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11月下发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急货物豁免按一般货物运输的通知(交运发字2023141号)。 4.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依据危化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急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
20、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在第五十八条提出了“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刚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刚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求,既建立“举报制度”;危规在第五十一条提出了“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报告制度”。 (二)针对实际问题,细化管理工作 1、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由于原危规要求“有符合平安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但停车场地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没有相应的细化条款,缺乏统一的推断标准,大部分省份对此条款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 故在新危规中调整和
21、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一是,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二是,强调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应不得阻碍居民生产生活和威逼公共平安;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牌”的要求;四是,允许运用租借的停车场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确停车场地的位置。 同时,加强对危急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通过明确车辆的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削减挂靠现象,并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挂靠、驻外运输等违规行为。 2、从源头,保证罐车不超载 危规提出,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同时在道路危急货物
22、运输经营申请表中,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详细、易操作的要求。 如企业申请运用罐车,要说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吨)、罐体容积、拟运液体危急货物的品名(可是一种货物,也可以是一类货物)和密度等相关状况。 这样,可以通过罐体容积、货物密度简洁地算出载货重量,确定罐车是否超载,做到“一车一罐一品”,从源头杜绝小车大罐、本质超载等状况。 3、实事求是,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车辆修理问题 由于原危规未加区分,要求全部“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企业进行修理”,造成了专用车辆修理不便利并提高了不必要修理成本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危规依据专用车辆的不同特点,区分对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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