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座(社区)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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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普法讲座授课人:单 位:2017年10月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很高兴再次来到场直社区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让同志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培养自己的法制观念,作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也希望对你们今后生活、工作有所启迪、有所借鉴。我主要讲四个问题: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要条款)二、继承法(主要条款及案例)三、简单讲解借条和欠条有区别四、简单讲解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1、自由处分自己名下财产的权利2、享有要求子女赡养自己的权利3、享有自由再婚不受干涉的权利4、享有自由订立遗嘱
2、的合法权利5、享有继续获得教育的合法权利6、享有获得社会关爱的合法权利7、享有获得司法援助的合法权利具体权利的内容(一)社会保护类。以上七项权利,后三项主要涉及到社会对老年人权利的保障:及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还对老年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在公共设施中建设适合老年人锻炼和活动的配套健身设施;同时,老年人享有获得以下社会关爱的权利。1、农村的老年人,已经丧失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子女和其他扶养人的,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即成为“五保户”)。2、国家建立和保障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并且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治
3、疗时、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还开展对老年人义诊、巡回医疗等服务。3、老年人享有自行决定到老年福利院、老年公寓去居住的权利。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在老年人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有优厚的待遇和照顾。在老人以上七项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老年人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打官司)。法院受理后,按照规定应预交诉讼费用,如因老年人却有困难的,可以凭当地街道的证明申请缓交、减交甚至免交诉讼费。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又没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上述七项权利里的第2、3两项权利可能主要涉及到家人、家庭内部的关系处理
4、问题。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因社会的进步,现在受到来自子女的干涉少多了。需要强调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父母离婚或再婚后,子女对父母仍然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二)家庭关系类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的规定: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特殊情
5、况即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成年后、不愿意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事例。大家都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是否还可以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责任?在此,为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上海的案例(该案例曾在电视台报道过):一个父亲缺乏家庭责任心,年轻时,吃、喝、嫖、赌样样都会,所挣的钱多数用于自己的开销,很少拿回家里。后年老无依,起诉到法院要求子女赡养自己。最后,法官说服了五个子女,由五个子女每人每月负担父亲100元作为生活费。由此可见: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
6、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同样,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或“与父母断绝关系”、“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父母。而且,男女平等,出嫁的女儿对自己的父母也负有赡养的责任,同时,也有协助丈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三)财产处分类1、七项权利里第一项是指老年人可以自由支配或处分自己的财产,但这需要是记在老人名下的财产。2、老年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仅指生前的处分,还包括按排过世后的分配。即将财产遗传自己的子女所有,甚至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捐赠给国家、赠送给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人等的权利。而作为子女,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遗嘱分配的权利的。现实生活中,我们
7、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父母。应该说,子女这样认为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案例一: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
8、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同年4月,李丽去世。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分析意见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
9、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分。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遗产及其范围(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二)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l积极财产l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
10、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消极财产 凡可以与人身关系分离的债权和债务,都在遗产之列。限定继承原则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案例二: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一)案情介绍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王某的丈夫、婆婆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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