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概论期末复习指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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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 概 论 期 末 复 习 指 导 一、名 公 司 概 论 期 末 复 习 指 导 一、名 种 契 约,契 约 的 一 方 把 金 钱 或 商 品 委 托 给 另 一 方,后 者 以 委 托 的 财 务 从 事 海 上 贸 易,经 营 所 得 利 润 由 双 方 按 契 约 分 享。委 托 人 的 责 任 仅 以 所 出 的 财 务 为 限,不 承 担 无 限 责 任。这 种 组 织 形 式 具 有 借 贷 和 合 作 的 二 重 性 质。2.索 塞 特 组 织:是 一 种 较 为 稳 妥 定、持 久 的 合 作 形 式。在 这 种 组 织 中,每 个 合 作 人 都 是 此 外 合 作
2、 人 的 代 理 人,并 以 其 所 有 私 人 财 产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责,所 以 具 有 连 带 责 任 的 性 质。3.海 上 协 会:这 种 组 织 以 商 船 为 基 础,发 售 股 票,任 何 人 均 可 投 资,共 享 利 润,共 担 风 险,每 个 商 船 上 都 设 一 个 管 货 员 或 代 理 人 来 代 表 投 资 人 的 利 益,这 种 公 司 被 称 为“海 上 协 会 4.公 司 法:指 规 定 各 种 公 司 的 设 立、组 织、经 营 和 解 散 及 调 整 公 司 对 内 对 外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5.制 定 法:是 国 家 根 据 事 实
3、 或 经 验,以 成 文 法 的 形 式 制 定 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为 规 范。6.个 人 业 主 制 公 司:又 称 独 资 公 司、个 人 公 司,是 指 由 个 人 出 资 兴 办,并 归 个 人 所 有 和 控 制 的 公 司。7.合 作 制 公 司:也 称 合 作 公 司,是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业 主 共 同 出 资,合 作 经 营,共 同 对 公 司 债 务 付 连 带 无 限 清 偿 责 任 的 公 司。8.公 司 制 公 司:是 根 据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设 立 的,以 赢 利 为 目 的 的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公 司。9.现 代
4、 公 司 制 度:是 以 产 权 制 度 为 基 础,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内 在 规 定,使 公 司 真 正 成 为 面 向 市 场 的 法 人 实 体 和 市 场 竞 争 主 体 的 一 种 公 司 制 度。10.工 厂 制 公 司:工 厂 制 度 是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我 国 实 行 的 公 司 制 度。当 一 个 工 厂 就 是 一 个 公 司,实 行 独 立 核 算、自 主 经 营、自 负 盈 亏 时,这 个 工 厂 就 被 称 为 工 厂 制 公 司,也 叫 单 厂 制 公 司。1 1.产 权 约 束 机 制:指 产 权 的 最 终 所 有
5、者 要 把 他 的 约 束 依 据 可 以 真 正 传 达 室 达 成 经 济 运 营 过 程 中 去,从 而 实 现 约 束。12.公 司 制 度:是 指 以 产 权 制 度 为 基 础 和 核 心 的 公 司 组 织 和 管 理 制 度。1.公 司:公 司 是 依 法 设 立,由 若 干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共 同 出 资 组 成,自 主 经 营、自 负 盈 亏,可 以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享 受 民 事 权 利,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和 服 务 性 活 动 的 营 利 性 经 济 组 织。2.人 合 公 司:指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重 要 以 股 东 个 人 信 用
6、 为 基 础。3.资 合 公 司:指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信 用 完 全 以 公 司 的 资 产 为 基 础。4.人 资 两 合 公 司:指 以 股 东 个 人 信 用 和 资 本 信 用 共 同 作 为 信 用 基 础,公 司 兼 具 人 的 信 用 和 资 本 的 信 用 两 方 面 属 性。5.跨 国 公 司:指 以 总 公 司 及 其 所 在 国 为 基 地,在 其 他 许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设 立 多 个 子 公 司 或 分 支 机 构,从 事 国 际 性 生 产 和 经 营 活 动 的 经 济 组 织。6.无 限 责 任 公 司:指 由 两 个 以 上 的 股 东 组
7、 成,全 体 股 东 对 债 务 付 连 带 无 限 清 偿 责 任 的 公 司。7.有 限 责 任 公 司:指 由 法 定 数 量 的 股 东 所 组 成,公 司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债 务 付 有 限 清 偿 责 任 的 公 司。8.股 份 有 限 公 司:指 由 一 定 人 数 的 股 东 发 起 设 立,所 有 资 本 划 提 成 等 额 股 份,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的 公 司。9.两 合 公 司:是 指 由 一 个 以 上 的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和 一 个 以 上 的 有 限 责 任
8、 股 东 所 组 成 的 公 司 中,无 限 责 任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有 限 责 任 股 东 以 其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有 限 清 偿 责 任。10.股 份 两 合 公 司:是 指 由 一 个 以 上 的 无 限 责 任 股 东 和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以 上 的 若 干 个 有 限 责 任 股 东 所 组 成 的 公 司。其 中,无 限 责 任 股 东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连 带 无 限 责 任,有 限 责 任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缴 的 股 份 对 公 司 债 务 负 有 限 清 偿 责 任。1 1.公 司 设
9、立:指 公 司 创 办 人 为 使 公 司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按 照 一 定 程 序 所 实 行 的 法 律 行 为。12.公 司 开 办:是 指 公 司 创 办 人,通 过 人 力、物 力、财 力 等 方 面 的 投 资 和 基 本 建 设,形 成 公 司 最 初 的 生 产 经 营 能 力 的 过 程,它 是 一 种 单 纯 的 经 济 行 为,所 以 公 司 开 办 属 于 经 济 学 范 畴 的 概 念。1 3.公 司 成 立:是 指 公 司 的 法 人 资 格 依 一 定 程 序 在 法 律 上 被 确 认。14.公 司 资 本:是 指 公 司 法 中 具 有 特 定 含 义
10、的 概 念,即 公 司 的 股 本 指 由 章 程 拟 定 的 股 东 将 要 认 缴 或 已 经 认 缴 的 出 资 总 额。1 5.公 司 章 程:是 关 于 公 司 组 织 及 行 动 的 基 本 规 划 的 书 面 文 献,是 公 司 存 在 和 活 动 的 基 本 依 据。16.产 权:是 财 产 权 的 简 称,它 是 法 定 主 体 对 财 产 所 拥 有 的 各 项 权 能 的 总 和。17.产 权 制 度:是 以 产 权 为 依 托,对 各 种 经 济 主 体 在 产 权 关 系 中 的 权 利、责 任 和 义 务 进 行 合 理 有 效 的 组 合、调 节 的 制 度 安
11、排。18.公 司 产 权 制 度:是 公 司 的 法 人 财 产 制 度,它 是 以 公 司 的 法 人 财 产 为 基 础,以 出 资 者 原 始 所 有 权,公 司 法 人 产 权 与 经 营 者 经 营 权 互 相 分 离 为 特 性,来 明 确 各 自 权 利,责 任 和 利 益 的 公 司 财 产 组 织 制 度。1.公 司 的 有 限 责 任:是 指 公 司 应 以 其 所 有 财 产 承 担 清 偿 债 务 的 责 任,债 权 人 也 有 权 对 公 司 的 所 有 财 产 提 出 清 偿 请 求,但 是,在 公 司 的 所 有 财 产 局 限 性 以 清 偿 其 所 有 债 务
12、 的 情 况 下,公 司 的 债 权 人 不 得 请 求 公 司 的 股 东 承 担 超 过 其 出 资 义 务 的 责 任,公 司 也 不 得 将 其 债 务 转 移 到 其 股 东 身 上。2.有 限 责 任 制: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债 务 人 仅 以 其 所 有 财 产 的 一 部 分 承 租 清 偿 债 务 的 责 任,债 权 人 也 仅 就 债 务 人 的 部 分 财 产 请 求 和 强 制 执 行,即 使 其 债 权 未 因 此 而 获 得 所 有 清 偿,对 于 债 务 人 的 其 他 财 产 也 不 能 执 行。3.公 司 的 独 立 人 格:是 公 司 在 经 济
13、 活 动 中 作 为 权 利 主 体 地 位 的 法 律 体 现。4.虚 拟 股 东:指 公 司 的 人 数 并 没 有 达 成 法 定 人 数,而 是 采 用 虚 拟 的 方 法 使 股 东 人 数 满 足 法 律 对 最 低 人 数 的 规 定。5.公 司 人 格 否 认 论:是 指 在 特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中,司 法 审 判 人 员 对 公 司 的 股 东 特 别 是 董 事 在 管 理 公 司 事 务 中 从 事 各 种 不 合 法 行 为 而 对 公 司 的 债 权 人 导 致 损 害 的 情 况下,不 考 虑 公 司 的 独 立 人 格,而 规 定 公 司 的 股 东 向
14、债 仅 人 直 接 承 担 责 任。6.法 人 治 理 结 构:指 所 有 者 与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关 系。7.独 立 董 事:集 专 家 或 处 在 独 立 立 场 角 色 的 董 事。8.董 事 会: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必 须 由 公 司 设 立,由 股 东 选 举 的 董 事 组 成,向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的 经 营 决 策 机 构。9.监 事 会:公 司 的 监 督 机 构 即 监 事 会。监 事 会 是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设 立,以 检 查 公 司 财 务 状 况,监 督 公 司 董 事 和 经 理 行 为,维 护 股 东 和 公 司 利 益 为 重 要
15、职 责 的 监 督 机 构。1 0.首 席 执 行 官(CEO):是 美 国 在 2 0 世 纪 6 0 年 代 进 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改 革 的 一 个 创 新,其 初 衷 是 要 解 决 公 司 规 模 过 大,效 率 不 高,决 策 层 执 行 层 脱 节 等 弊 端,也 就 是 把 一 部 分 本 应 由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权 力 下 放 给 职 业 经 理 人。1 1.经 理 人 员 的 激 励 机 制:是 指 经 营 者 的 报 酬 激 励 机 制。12.期 股 激 励:指 激 励 对 象 以 一 定 的 优 惠 价 格 获 取 或 免 费 获 取 一 定 数 量
16、本 公 司 的 股 份,并 延 期 兑 现 的 一 种 激 励 方 式。1 3.期 权 激 励:指 公 司 通 过 给 予 激 励 对 象 在 一 定 期 限 内,按 照 某 个 固 定 价 格 购 买 一 定 数 量 的 本 公 司 股 票,并 在 其 认 为 合 理 的 价 位 上 抛 出 的 权 力 的 一 种 激 励 方 式。14.经 理 市 场:是 个 特 殊 的 方 式,这 个 市 场 的“供 方”为 经 营 者 候 选 人,“需 方”是 作 为 独 立 市 场 主 体 的“虚 位 以 待”的 公 司,在“供 需”之 间 尚 有 人 力 资 源 评 估 机 构,审 计 机 构 和
17、猎 头 公 司”等 中 介 机 构 存 在。1.股 票:股 票 是 股 份 公 司 发 给 投 资 者 作 为 入 股 的 凭 证,持 有 者 有 权 取 得 股 息、红 利 和 公 司 经 营 权 利 的 一 种 有 价 证 券。2.普 通 股:是 指 股 东 享 有 平 等 权 利,随 着 公 司 利 润 的 大 小 而 获 得 相 应 股 息 和 红 利 的 股 份。3.发 行 价 格:是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募 集 公 司 股 本 或 增 资 发 行 新 股 时 所 拟 定 和 使 用 的 价 格。4.帐 面 价 值:或 称 每 股 净 资 产,是 指 每 股 股 票 所
18、代 表 的 实 际 资 产 的 价 值。5.公 司 债 券:是 公 司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发 行 的,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有 价 证 券。6.股 价 指 数:是 表 白 股 票 行 情 变 动 的 一 种 股 票 价 格 平 均 数。7.公 司 合 并: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公 司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协 议 约 定 合 并 为 一 个 公 司 的 法 律 行 为。8.公 司 重 整:指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或 公 司 债 券 的 公 司,由 于 财 务 上 的 困 难 已 经 暂 停 营 业,或 具 有 停 止 营 业 的 危 险
19、时,经 法 院 裁 定 依 法 律 程 序 以 整 顿,使 之 得 以 复 兴 的 一 种 法 律 行 为。9.公 司 解 散:指 已 成 立 的 公 司,因 发 生 法 律 或 章 程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依 法 对 其 积 极 的 业 务 活 动,并 开 始 解 决 未 了 结 事 务 的 法 律 行 为。1 0.公 司 集 团:是 以 一 个 实 力 雄 厚 的 公 司 为 核 心,以 资 本 联 结 为 重 要 纽 带,通 过 产 品、技 术、经 济 契 约 等 多 种 方 式,把 多 个 公 司 单 位 联 结 在 一 起,具 有 多 层 次 组 织 结 构 的 法 人 联
20、合 体。公 司 集 团 是 在 经 济 上 实 行 统 一 控 制,而 在 法 律 上 成 员 公 司 又 各 自 保 持 独 立 的 多 法 人 联 合 体。1 3.控 股 公 司:是 指 通 过 持 有 其 他 公 司 一 定 份 额 普 通 股 股 份,进 而 达 成 控 制 和 掌 握 其 他 公 司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权 和 管 理 权,以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为 目 的 的 公 司。二、单 选:1.责 任 的 无 限 性 与 规 模 的 有 限 性 是(原 始 公 司)所 特 有 的 特 性。2.合 股 公 司 是 一 种 较 为 稳 定 的 公 司 组 织,它 于 1
21、6 5 7 年 最 早 出 现 在(英 国)。3.下 列 特 性 中,不 属 于 现 代 公 司 的 是(责 任 的 无 限 性)。4.建 国 后,我 国 股 份 公 司 的 产 生 是 从(1981年)。5.在 1 9 4 9年 到 1 9 5 2年 的 国 民 经 济 恢 复 时 期,我 国 公 司 的 重 要 形 式 是(私 营 公 司)。6.1983年 1 1月,新 中 国 成 立 后 第 一 家 比 较 规 范 的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股 份 公 司 发 起 成 立,这 就 是(上 海 飞 乐 音 响 公 司)。7.公 司 法 规 定 了 公 司 的 设 立、变
22、更 与 终 止,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组 织 机 构,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公 股 东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及 公 司 内 部 的 法 律 关 系,这 些 内 容 体 现 了 公司 法 的(公 司 组 织 法)。8.下 列 哪 个 不 是 西 方 国 家 公 司 立 法 的 特 点?(保 证 董 事 会 的 权 利 条 利 益)9.我 们 认 为,公 司 法 属 于(商 法)的 组 成 部 分。10.中 国 的 公 司 立 法 始 于(19世 纪 末)。1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于(1 9 9 4年 7 月 1 日)起 正 式 实 行。12.现 代
23、 公 司 的 典 型 法 律 形 态 是(公 司)。1 3.在 数 量 上 占 绝 大 多 数 的 公 司 形 式 是(个 人 业 主 制 公 司)。14.现 代 公 司 制 度 是 指(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1 5.以 下 哪 个 不 是 合 作 制 公 司 的 缺 陷?(有 限 的 规 模)16.有 限 责 任 是(公 司 制)公 司 的 优 点。1 7.我 国 从 1 9 7 8年 开 始 进 行 国 有 公 司 改 革 试 点,第 一 个 阶 段 是 从 1 9 7 2 年 198 2 年,这 一 阶 段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是(扩 权 让 利)
24、。1 8.现 代 公 司 制 度 的 特 性 是(产 权 清 楚、权 责 明 确、政 企 分 开、管 理 科 学)。19.以 下 哪 一 个 不 是 现 代 公 司 制 度 的 内 容?(公 司 的 信 用 制 度)20.按 照 现 代 公 司 制 度 的 总 体 构 想,对 国 有 大 中 型 公 司,应 采 用(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下 列 组 织 中 属 于 自 然 人 公 司 的 有(有 限 责 任 公 司)。2.把 公 司 划 分 为 人 合 公 司、资 合 公 司 和 人 资 两 合 公 司 的 标 准 是(信 用)。3.中 小 公 司 抱 负
25、的 公 司 形 式 是(有 限 公 司)。4.下 列 组 织 中 不 是 独 立 法 人 的 是(两 合 公 司)。5.股 东 人 数 既 有 最 低 下 限 也 有 最 高 上 限 的 公 司 是(有 限 责 任 公 司)o6.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特 点 是(信 用 限 度 低)。7.人 合 公 司 指 的 是(公 司 经 营 活 动 重 要 以 股 东 个 人 信 用 为 基 础 的 公 司)。8.把 公 司 分 为 专 业 公 司、联 合 公 司 和 综 合 公 司 的 标 准 是(经 营 领 域 及 其 联 系 标 准)。9.在 我 国,设 立 股 份 有 限 份 公 司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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