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型污染河道治理与修复技术指南(T-CI 058—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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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 体 标 准I C S 1 3.0 6 0.0 1C C S Z 0 0/0 9T/CI 058-2023复 合 型 污 染 河 道 治 理 与 修 复 技 术 指 南T e c h n i c a l g u i d e f o r t r e a t m e n t a n d r e s t o r a t i o n o f c o m p l e x p o l l u t e d r i v e r2 0 2 3-4-2 7 发 布 2 0 2 3-4-2 7 实 施中 国 国 际 科 技 促 进 会 发 布CIT/C I 0 5 8-2 0 2 31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2、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文 件 包 含 专 利,具 体 事 项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南 京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负 责 解 释。本 文 件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南 京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中 国 国 际 科 技 促 进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生 态 环 境 部 南 京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中 交 上 海 航 道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公 司、上 海 勘 测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3、限 公 司、江 苏 科 兴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常 州 市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江 苏 碧 诺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河 海 大 学、宁 夏 大 学、扬 州 大 学、南 京 信息 工 程 大 学、常 州 大 学、东 南 大 学。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毅 敏、高 月 香、张 志 伟、赵 东 华、左 倬、祝 建 中、孙 宇、朱 月 明、陈 婷、杨 飞、孔 明、张 涛、高 礼、陶 红、张 友 利、沙 迎 春、蒋 子 厚、成 立、于 江 华、吴 耀、陈 晨、崔 勇 涛、琚 泽 文、孟 皖、宦 洵、赵 美 雯、李 想、孙 丽 伟、
4、李 颖、金 燕、罗 灿、焦 伟 轩、李 茜、何 俊、刘 邓 超、黄 萧、李 冬、侯 露 露、白 王 军、肖 娴、吴 月 龙。T/C I 0 5 8-2 0 2 32复 合 型 污 染 河 道 治 理 与 修 复 技 术 指 南1 适 用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复 合 型 污 染 河 道 治 理 与 修 复 技 术,主 要 包 括 总 体 要 求、外 源 污 染 控 制 技 术、河 道 底 泥 治 理 技 术、水 质 提 升 技 术、生 态 修 复 技 术、运 行 管 理 方 面 的 指 导 与 建 议。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复 合 型 污 染 河 道 治 理 与 修 复,其 他 污
5、染 河 道 治 理 与 修 复 可 参 考 使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4 2 8 4 农 用 污 泥 污 染 物 控 制 标 准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1 5 6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农 用 地 土
6、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G B 1 8 5 9 6 畜 禽 养 殖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3 6 6 0 0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G B/T 4 1 4 7 4 设 施 管 理 运 作 与 维 护 指 南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 5 0 7 0 7 河 道 整 治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3 4 7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标 准C J J 6 8 城 镇 排 水 管 渠 与 泵 站 运 行、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C J/T
7、 4 4 1 户 用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装 置G J/T 3 4 0 绿 化 种 植 土 壤H J 4 9 3 水 质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 J 4 9 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H J 2 0 0 5 人 工 湿 地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技 术 规 范S C/T 9 1 0 1 淡 水 池 塘 养 殖 水 排 放 要 求S L 1 9 6 水 文 调 查 规 范S L/T 7 9 3 河 湖 健 康 评 估 技 术 导 则T/C I 0 5 8-2 0 2 33S L/T 8 0 0 河 湖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与 修 复 工 程 技 术 导
8、 则D B 1 1/T 1 3 0 0 湿 地 恢 复 与 建 设 技 术 规 程D B 1 1/T 1 3 0 1 湿 地 监 测 技 术 规 程D B 3 2/T 2 5 1 8 农 田 径 流 氮 磷 生 态 拦 截 沟 渠 塘 构 建 技 术 规 范D B 3 2/T 3 2 0 2 湖 泊 水 生 态 监 测 规 范D B 3 2/T 3 2 5 8 河 湖 生 态 疏 浚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D B 3 2/T 3 6 7 4 生 态 河 湖 状 况 评 价 规 范D B 3 2/T 4 0 4 5 湖 滨 生 态 系 统 构 建 与 稳 定 维 持 技 术 指 南D B
9、 3 2/T 4 2 6 2 太 湖 流 域 稻 麦 轮 作 农 田 化 肥 增 效 及 氮 磷 减 排 技 术 规 范D B 4 1/T 2 2 3 1 水 利 工 程 生 态 护 坡 技 术 规 范D B 4 2/T 1 3 5 5 边 坡 生 态 护 坡 技 术 规 程D B 4 2/T 1 4 1 7 生 态 浮 岛(浮 床)植 物 种 植 技 术 规 程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技 术 指 南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建 城 函 2 0 1 4 2 7 5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复 合 型 污 染 河 道 c o m
10、p l e x p o l l u t i o n r i v e r工 业、农 业、生 活 等 多 种 来 源 的 污 染 物 汇 入,相 互 作 用 后 造 成 水 体 污 染 的 河 道。3.2外 源 污 染 e x o g e n o u s p o l l u t i o n来 源 于 河 道 外 部 的 污 染 物,包 括 上 游 来 水、地 表 径 流、沿 河 排 水、降 水 降 尘 等。3.3生 态 疏 浚 e c o l o g i c a l d r e d g i n g清 除 河 底 已 污 染 的 污 泥,并 控 制 施 工 过 程 中 污 染 物 扩 散 和 对 生
11、 态 的 影 响,以 削 减 河 道 内源 污 染 负 荷、并 为 水 生 生 态 系 统 的 恢 复 创 造 条 件 为 目 的 的 施 工 方 式。3.4生 态 补 水 e c o l o g i c a l w a t e r r e p l e n i s h m e n tT/C I 0 5 8-2 0 2 34通 过 引 调 水 方 式,补 充 河 道 水 量,保 障 生 态 水 位,提 高 水 体 流 动 性 和 水 环 境 容 量,改 善水 环 境 和 维 持 生 态 系 统 平 衡 的 调 控 方 式。3.5仿 生 植 物 b i o n i c p l a n t以 人 工
12、 合 成 材 料 制 作 的 表 面 可 供 微 生 物 附 着 的 类 植 物 形 态 水 处 理 材 料。4 总 体 要 求4.1 设 计 原 则4.1.1 安 全 合 理 原 则。治 理 措 施 不 影 响 河 道 原 有 的 行 洪、排 涝、供 水、航 运 等 功 能。4.1.2 生 态 优 先 原 则。最 大 限 度 上 减 少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破 坏 和 对 土 地 资 源 的 占 用,采 用 生 态 方式 削 减、拦 截 河 道 水 体 污 染 物,维 持 河 道 生 态 位,恢 复 河 道 生 态 功 能。4.1.3 因 地 制 宜 原 则。充 分 利 用 现 状 河
13、道 的 形 态、地 形、水 文 等 条 件 选 择 适 宜 的 治 理 技 术,植 物 物 种 的 选 择 及 配 置 宜 以 乡 土 种 为 主。4.1.4 功 能 协 调 原 则。河 道 治 理 需 充 分 考 虑 河 道 的 生 态、环 境、景 观、娱 乐、水 利 等 功 能,推 进 河 道 系 统 治 理 管 理,水 岸 共 治。4.1.5 经 济 可 行 原 则。统 筹 前 期 建 设 与 后 期 管 护,尽 可 能 降 低 前 期 建 设 成 本 和 后 期 的 养 护 费,实 现 河 道 治 理 生 态、环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统 一。4.1.6 环 境 友 好 原
14、则。河 道 治 理 中 使 用 的 材 料、生 物、工 艺 不 产 生 二 次 污 染,不 产 生 有 毒 有害 物 质,对 河 道 生 态 环 境 无 破 坏 性。4.2 设 计 目 标4.2.1 水 质 目 标。改 善 河 道 水 质,水 质 达 到 水 功 能 区 划 或 地 方 相 关 环 境 整 治 要 求。4.2.2 生 态 目 标。满 足 河 道 的 蓄 水、行 洪、航 运、净 化、景 观 等 综 合 功 能,稳 定 河 岸 带、提升 生 物 多 样 性、恢 复 河 道 生 态 系 统,实 现“有 河 有 水,有 鱼 有 草,人 水 和 谐”的 生 态 目 标。5 外 源 污 染
15、 控 制 技 术5.1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5.1.1 靠 近 城(镇)区 且 满 足 城 市(乡 镇)污 水 收 集 管 网 接 入 要 求 的 乡 镇(中 心 村),污 水宜 优 先 纳 入 城(镇)区 污 水 收 集 处 理 系 统。污 水 应 满 足 G B 8 9 7 8 排 入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的 要 求。5.1.2 分 散 式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可 参 照 G B/T 5 1 3 4 7 和 C J/T 4 4 1 中 化 粪 池、厌 氧 生 物 膜 池、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池、生 物 滤 池、生 物 转 盘、氧 化 沟、活 性 污 泥
16、 法、人 工 湿 地 以 及 稳 定 塘 等 技 术。T/C I 0 5 8-2 0 2 355.2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技 术5.2.1 种 植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5.2.1.1 施 肥 前 应 注 意 天 气,避 免 大 雨 前 施 肥。宜 采 用 新 型 缓 控 释 肥 替 代 传 统 化 肥,提 高 肥料 利 用 率 并 减 少 追 肥 次 数。5.2.1.2 利 用 塘 浜 构 建 汇 水 调 蓄 系 统,对 农 田 施 肥 后 的 排 水 进 行 蓄 集 净 化 后 优 先 用 于 农 业 灌溉,可 参 照 D B 3 2/T 4 2 6 2 执 行。5.2.1
17、.3 如 需 排 水 的,宜 在 排 水 沟 渠 内 间 隔 种 植 氮 磷 高 效 吸 收 的 水 生 植 物 或 建 设 生 态 拦 截 沟渠,生 态 拦 截 沟 渠 按 D B 3 2/T 2 5 1 8 建 设。5.2.2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控 制5.2.2.1 畜 禽 养 殖 场、养 殖 区 应 符 合 畜 牧 业 发 展 规 划 要 求,执 行 畜 禽 养 殖 禁 止 养 殖 区、限 制养 殖 区 和 适 宜 养 殖 区 相 关 规 定。5.2.2.2 畜 禽 废 水 进 行 固 液 分 离 预 处 理,宜 采 用 脱 氮 除 磷 效 率 高 的“厌 氧+兼 氧”生 物 处
18、理工 艺,并 进 行 杀 菌 消 毒 处 理,满 足 G B 1 8 5 9 6 要 求 后 排 放。废 水 宜 回 用 于 园 林 绿 化 和 周 边 农 田灌 溉。5.2.3 水 产 养 殖 污 染 控 制5.2.3.1 水 产 养 殖 区 可 采 用 稻 渔 综 合 种 养、池 塘 绿 色 生 态 循 环 养 殖 等 生 态 养 殖 模 式,可 参 照S C/T 9 1 0 1 执 行。5.2.3.2 宜 采 取 进 排 水 改 造、生 物 净 化、人 工 湿 地 等 措 施 开 展 集 中 连 片 池 塘 水 产 养 殖 区 域 和工 厂 化 水 产 养 殖 尾 水 处 理,实 现 养
19、 殖 尾 水 资 源 化 利 用 或 达 标 排 放。5.2.3.3 养 殖 场 所 清 塘、清 淤,做 好 相 应 的 污 染 防 治 措 施,防 止 污 染 周 边 环 境。5.3 地 表 径 流 污 染 拦 截5.3.1 宜 通 过 修 建 多 孔 性 沥 青 路 面、透 水 砖、植 草 沟 等 措 施 控 制 径 流 污 染。5.3.2 多 孔 性 沥 青 路 面 适 用 于 路 面、桥 面 等,空 隙 率 宜 为 1 5%2 0%,雨 水、路 表 水 由 表 层 进入 基 层(或 垫 层)后 排 入 邻 近 排 水 设 施 或 渗 入 路 基。5.3.3 透 水 砖 适 用 于 街
20、区 人 行 步 道、广 场,包 括 聚 合 物 纤 维 混 凝 土 透 水 砖、混 凝 土 透 水 砖、生 态 砂 基 透 水 砖 等。5.3.4 植 草 沟 适 用 于 道 路、广 场、停 车 场 等 不 透 路 面 的 周 边。包 括 转 输 型 植 草 沟、渗 透 型 干式 植 草 沟 及 常 有 水 的 湿 式 植 草 沟。T/C I 0 5 8-2 0 2 365.4 排 口 治 理5.4.1 雨 水、污 水 排 口 治 理 技 术5.4.1.1 初 期 雨 水 可 通 过 雨 水 排 口 截 流 后 进 入 污 水 管 网 至 污 水 处 理 厂 集 中 处 理;也 可 通 过 河
21、道 护 坡 植 物、土 壤 和 微 生 物 系 统 滞 留、渗 滤、净 化。5.4.1.2 初 期 雨 水 截 流 处 置 措 施 包 括 截 污 装 置、雨 水 塘、雨 水 湿 地、渗 透/生 物 滞 蓄 设 施、过 滤 设 施、植 被 设 施 及 透 水 铺 装 等。选 取“渗、滞、蓄、净、用、排”等 多 种 措 施 组 合,增强 雨 水 就 地 消 纳 和 滞 蓄 能 力。设 计 参 数 可 参 照 G B 5 0 0 1 4、C J J 6 8 和 建 城 函 2 0 1 4 2 7 5 号。5.4.1.3 对 于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生 活 污 水 散 排
22、 口,予 以 清 理 合 并,规 范 接 入 管 网。5.4.1.4 工 业 及 其 他 各 类 园 区 或 各 类 开 发 区 内 企 业 现 有 入 河 排 污 口,宜 清 理 合 并,污 水 截 污纳 管 至 园 区 或 开 发 区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统 一 处 理。对 保 留 的 入 河 排 污 口,宜 进 行 监 测 和 治 理,加 强 监 管。5.4.2 雨 污 合 流 排 口 治 理 技 术5.4.2.1 有 条 件 的 区 域,可 增 设 截 流 井 和 截 流 管,通 过 重 力 流 或 提 升 泵 将 截 流 污 水 排 至 污 水管 网 系 统。5.4.2.
23、2 条 件 限 制 的 区 域,可 在 排 口 末 端 建 设 溢 流 堰(墙)、污 水 管,通 过 提 升 泵 抽 排 至 污水 管 网 系 统。5.4.2.3 若 无 法 排 至 污 水 管 网 系 统,排 入 新 建 或 附 近 污 水 处 理 设 施,实 现 旱 天 污 水 不 直 排。6 河 道 底 泥 治 理 技 术6.1 底 泥 原 位 处 理 技 术6.1.1 原 位 覆 盖 技 术通 过 在 污 染 底 泥 上 放 置 覆 盖 物,防 止 污 染 物 向 水 体 扩 散。覆 盖 材 料 包 括 未 污 染 的 底 泥、清 洁 砂 子、砾 石、钙 质 膨 润 土、灰 渣、人 工
24、 沸 石、水 泥 和 其 它 人 工 合 成 材 料 等。适 用 于 水 流速 较 缓 的 河 道。6.1.2 化 学 处 理 技 术针 对 重 金 属、有 毒 有 害 污 染 物 污 染 的 河 道,通 过 投 加 不 产 生 二 次 污 染 的 化 学 试 剂 控 制 底泥 污 染,并 可 用 于 应 急 处 理 污 染 水 体。6.1.3 生 物 修 复 技 术T/C I 0 5 8-2 0 2 37通 过 采 用 微 生 物 修 复 或 动 植 物 修 复 技 术 降 解 底 泥 污 染 物,改 善 河 道 水 质。可 结 合 原 位 覆盖 和 化 学 处 理 技 术 进 行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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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合型污染河道治理与修复技术指南T-CI 0582023 复合型 污染 河道 治理 修复 技术 指南 CI 05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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