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含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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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版)乡 镇(街 道)执 法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题 库(含 答 案)单 选 题(总 共 102题)1.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时,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_。A、1人 B、2 人 C、3人 D、4 人 答 案:B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如 实 记 录,并 向()_ 通 报。A、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企 业 负 责 人 C、从 业 人 员 D、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答 案:C3.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2、门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采 取 停 止 供 电 措 施,除 有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形 外,应 当 提 前()一 小 时 通 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A、十 二 B、二 十 四 C、三 十 六 D、四 十 八 答 案:B4.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处 理 违 法 案 件 一 般 应 在 立 案 之 日 起()日 内 作 出 处 理 决 定;重 大、复 杂 的 案 件,经 本 机 关 领 导 批 准,可 以 延 长()天,需 要 继 续 延 长 的 报 上 一 级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批 准,省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行 政 执 法 机 关,报 省 人 民 政
3、府 批 准。A、30,15B、60,15C、90,30D、30,30答 案:A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本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不 立 即 组 织 抢 救 或 者 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期 间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逃 匿 的,给 予 降 级、撤 职 的 处 分,并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的 罚 款;对 逃 匿 的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构 成 犯 罪 的,依 照 刑 法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A、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三 十 至 百 分 之 五 十B、上 一 年
4、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五 十 至 百 分 之 八 十 C、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六 十 至 百 分 之 八 十 D、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六 十 至 百 分 之 一 百 答 案:D6.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较 小 的,可 以 不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组 织,但 应 当 指 定()_。A、专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B、兼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C、专 门 的 应 急 救 援 机 构 D、专 门 的 应 急 救 援 程 序 答 案:B7.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和 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5、不 得 收 取 任 何 费 用。但 是,()另 有 规 定 的,依 照 其 规 定。A、法 律 B、法 律、行 政 法 规 C、地 方 性 法 规 D、规 章 答 案:B8.不 遵 守 法 定 程 序 的,行 政 处 罚()_。A、无 效 B、有 效 C、程 序 部 分 无 效 D、事 实 部 分 有 效 答 案:A9.新 安 全 生 产 法 中,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职 责 中 新 增 加 的 一 项 是()_。A、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 B、组 织 制 定 本 单
6、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C、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D、督 促、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答 案:A10.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给 予 拘 留 的 行 政 处 罚 由()决 定。A、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报 请 县 级 以 下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B、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7、 定D、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答 案:C11.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在 监 督 检 查 中,应 当 互 相 配 合,实 行()_;确 需 分 别 进 行 检 查 的,应 当 互 通 情 况。A、联 合 检 查 B、分 级 检 查 C、委 托 检 查 D、交 叉 检 查 答 案:A12.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规 定,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应 当 自 收 缴 罚 款 之 日 起()一 日 内,交 至 所 属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部 门。A、
8、1B、2C、3D、4答 案:B13.行 政 机 关 对 某 企 业 作 出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下 列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A、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告 知 该 企 业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B、举 行 听 证 的 有 关 费 用 由 行 政 机 关 与 该 企 业 合 理 分 担;C、听 证 由 非 本 案 调 查 人 员 主 持;D、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既 可 以 自 己 参 加 听 证,也 可 以 委 托 律 师 代 理 参 加 听 证。答 案:B14.依 法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除 法 律、法 规
9、规 定 依 照()可 以 转 让 的 外,不 得 转 让。A、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B、法 定 条 件 C、行 政 许 可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D、特 别 程 序 答 案:A1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A、分 管 安 全 工 作 负 责 人 B、主 要 负 责 人 C、安 全 部 门 负 责 人 D、所 有 出 资 人答 案:B16.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员 工 宿 舍 应 当 设 有 符 合 紧 急 疏 散 要 求、标 志 明 显、保 持 畅 通 的 出 口。禁 止()生 产 经 营 场 所 或 者 员
10、工 宿 舍 的 出 口。A、封 闭、堵 塞 B、锁 闭、堵 塞 C、封 闭、封 堵 D、锁 闭、封 堵 答 案:D17.下 列 关 于 行 政 许 可 说 法 正 确 的 是()_。A、行 政 许 可 包 括 行 政 机 关 对 其 他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外 事 事 项 审 批 活 动 的 行 为;B、行 政 许 可 包 括 行 政 机 关 对 其 直 接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的 人 事 事 项 审 批 活 动 的 行 为;C、行 政 许 可 是 指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申 请,经 依 法 审 查,准 予 其 从 事 特 定
11、 活 动 的 行 为;D、行 政 许 可 包 括 行 政 机 关 以 出 资 人 身 份 对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审 批 活 动 的 行 为。答 案:C18.大 量()都 在 乡 镇,乡 镇 企 业 数 量 众 多,是 安 全 监 管 的 难 点。A、民 营 企 业 B、国 有 企 业 C、合 资 企 业 D、小 微 企 业 答 案:D19.()_以 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对 报 告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或 举 报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有 功 人 员,给 予 奖 励。A、乡(镇)B、县 级 C、市(地)级 D、省 级 答 案:B20.经 行
12、 政 复 议 的 案 件,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改 变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行 政 诉 讼 的 被 告 是()_。A、行 政 复 议 机 关 B、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上 级 机 关 C、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机 关 D、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机 关答 案:A21.下 列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的 规 定 说 法 正 确 的 是()_。A、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因 当 事 人 的 申 辩 而 加 重 行 政 处 罚 B、乡 规 民 约 可 以 作 为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C、行 政 机 关 发 现
13、自 己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有 错 误 误 的,应 当 主 动 改 正 D、行 政 处 罚 当 事 人 对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有 权 要 求 听 证 答 案:C22.矿 山 以 及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存 储 单 位 应 当 有()一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A、专 门 机 构 B、专 职 人 员 C、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D、安 全 评 价 师 答 案:C23.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导 致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以
14、 0 _ 的 罚 款。A、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三 十 B、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六 十C、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四 十 D、上 一 年 年 收 入 百 分 之 八 十 答 案:A24.关 于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方 式,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_。A、申 请 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B、申 请 人 必 须 亲 自 到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场 所 提 出 申 请 C、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信 函、传 真、电 报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D、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传、电 子 数 据 交 换、电
15、 子 邮 件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答 案:B25.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应 当 载 明 有 关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安 全 和()的 事 项。A、事 故 应 急 措 施 B、防 止 职 业 危 害 C、安 全 技 术 措 施 D、职 业 危 害 申 报 答 案:B26.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从 业 人 员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可 以()后 撤 离 现 场。A、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B、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16、 C、经 现 场 负 责 人 同 意 D、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答 案:D27.有 关()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章 程,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信 息、培 训 等 服 务,发 挥 自 律 作 用,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A、专 家 学 者 B、协 会 组 织 C、政 府 部 门 D、律 师 答 案:B28.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运 输 单 位 以 及 矿 山、金 属 冶 炼、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17、救 援(),并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保 养,保 证 正 常 运 转。A、器 材、设 备 B、器 材、物 资 C、设 备、物 资D、器 材、设 备、物 资 答 案:D29.行 政 机 关 收 集 证 据 时,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的 情 况 下,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_。A、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先 行 封 存 证 据 B、经 行 政 机 关 集 体 讨 论 决 定,可 以 先 行 扣 押 证 据 C、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D、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可 以 查 封、扣
18、押 证 据 答 案:C30.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必 须 报 所 属 行 政 机 关()_ OA、审 核 B、备 案 C、审 批 D、审 查 答 案:B31.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的 职 责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种 情 况。()A、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B、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及 时 排 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建 议 C、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19、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 业、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 D、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 答 案:A32.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特 点,对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检 查;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应 当 立 即 处 理;不 能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有 关 负 责 人 应 当 及 时 处 理。A、不 定 期 B、周 期 性 C、经 常 性 D、随 机 性 答 案:C33.两 个 以 上 生 产
20、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可 能 危 及 对 方 生 产 安 全 的,应 当(),并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和 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并 指 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与 协 调。A、协 商 处 理 B、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C、由 政 府 部 门 协 调 处 理 D、由 第 三 方 企 业 协 调 处 理 答 案:B34.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新 安 全 生 产 法,对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实
21、 施()_;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施()_。A、综 合 监 督 管 理,属 地 监 督 管 理 B、综 合 监 督 管 理,综 合 监 督 管 理 C、统 筹 监 督 管 理,属 地 监 督 管 理 D、统 筹 监 督 管 理,综 合 监 督 管 理 答 案:B35.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用 于 生 产、储 存、装 卸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没 有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或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未 按 照 规 定 报 经 有 关
22、 部 门 审 查 同 意,且 逾 期 未 整 改 的,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处()以 上()以 下 罚 款。A、2 万 元,5 万 元 B、5 万 元,10万 元C、10万 元,15万 元 D、10万 元,20万 元 答 案:A36.行 政 监 察 侧 重 于 对()的 监 督。A、行 政 执 法 机 关 B、行 政 执 法 人 员 C、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D、行 政 主 体 答 案:B37.结 合 各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企 业 规 模 等 实 际,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维 持 罚 款 下 限 基 本
23、 不 变、将 罚 款 上 限 提 高 了()一 倍。A、1 至 2B、2 至 3C、2 至 5D、3 至 5答 案:C38.行 政 许 可 由()行 政 机 关 在 其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内 实 施。A、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B、具 有 行 政 管 理 权 的 C、具 有 行 政 许 可 权 的 D、人 民 政 府 所 属 的 答 案:C39.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乡、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开 发 区 管 理 机 构 等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职 责,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经
24、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的 监 督 检 查,协 助()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A、有 关 部 门 B、上 级 人 民 政 府 C、安 监 部 门 D、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答 案:D40.在 行 政 诉 讼 中,举 证 责 任 由()承 担。A、原 告 B、被 告 C、原 告 和 被 告 D、人 民 法 院答 案:B41.矿 山、金 属 冶 炼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应 当 由()负 责 组 织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
25、验 收 合 格 后,方 可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A、建 设 单 位 B、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C、政 府 部 门 D、协 会 组 织 答 案:A42.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经 营、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金 属 冶 炼、建 筑 施 工、道 路 运 输 单 位 的()_,应 当 由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A、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B、安 全 管 理 人 员 C、分 管 安 全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D、主 要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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