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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治理规定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2.21施行日期1991.02.21文号主题类别环境监测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治理规定暂行年月日 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治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依据全国环境监测治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监测仪器设备是开展环境监测的必备手段,是国家的贵重财产。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保证仪器设备折旧、更和补充的经费。并纳入年度财务打算。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治理监测仪器设备;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监测站应设仪器设备治理科室;县级站应有
2、专人治理。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环境监测站。各部门、工矿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可参照执行。其次章 使用与治理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催促和检查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制定所辖区仪器设备治理实施细则; 制定所辖区购置仪器设备经费安排打算; 负责办理审批同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内设备的调配。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治理制度;对下级监测站操作人员进展业务技术指导; 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订购、验收、修理、建档和建卡等工作; 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和更打算及提出报废申
3、请。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第八条 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各级环境监测站应统一治理集中使用。第九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需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治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第十条 操作人员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和考核方能上机操作,使用中应遵守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马上报告仪器治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配置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按所担当的监测任务,参照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参考标准有打算的配置监测仪器设备。大型和进口仪器设备
4、购置前,需进展可行性技术论证,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技术指标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单位配置的仪器应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和标准化。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区内的监测仪器设备的选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进展,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四章 折旧与报废第十五条 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耐用年限,逐年折旧,核减固定资产总值。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由于长期使用,已到达耐用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技术指标,没有连续使用和修复价值,可由环境监测站提出报废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削减固定资产总值,必要时可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 附则第十
5、七条 附件: 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参考标准;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与报废治理方法。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发监视司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下各类仪器设备可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色质谱联机、等离子体放射光谱、测定仪、油分测定仪、测定仪、电磁波测定仪、放射性测定仪、水质采 样仪、污染源气体采样器、污染源粉尘采样器、大气采样器、悬浮微粒采样器、降水采样器、环境气体测 定仪、汽车排气测定仪电子计算机和显微镜。设置大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水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噪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要先进展可行性技术论证。注:一级站应依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附件:全国各级环境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参考标准 监测站级别 二级站三级站 四级站仪器名称 万分析天平 万分析天平 可见分光光度计 紫外分光光度计 红外分光光度计 电位仪 气相色谱仪 原子吸取分光光度计 萤光分光光度计 液相色谱仪 离子色谱仪 测汞仪 溶解氧测定仪 测定仪 声级计 噪声 培育箱 电冰箱 环境污染监测车 空调机与仪器配置与仪器配置与仪器配置 附件: 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与报废治理方法另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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