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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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功能设置、场所建设、岗位设置 与人员要求、服务规范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服务和日常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2/T 32472017司法所建设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public legal service center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管
2、理,汇聚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 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以及有关法律需求与事项的咨询、指引、帮助的综合服务 平台。4功能设置4.1 为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4.2 收集意见、研判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发布公共法律服务资讯。4.3 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受理、分流、协调处理和回访。4.4 协调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法律服务。4.5 指导、评价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参与评价村(社区)法律顾问 工作。5场所建设5. 1场所5.1.1 临街落地、交通便利,便于群众识别。5.1.2 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
3、0m2。5.1.3 建有开放式服务大厅,设置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综合接待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宜设置服 务区、办公区和等候区。名称为:X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1.4 标牌5. 3.1在大厅正门上方设置“X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识,或在正门两侧悬挂“XX乡镇 (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标牌。标识标牌样式应符合DB32/T 3247-2017中7.6的要求。5. 3. 2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司法行政徽章和统一的“12348”标识。5. 3.3在服务窗口上方悬挂、通过电子屏显示或在柜台桌面摆放“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综合接 待”等标牌。标识、标牌的设置,应规范、整齐、简
4、洁、醒目,版面应统一使用司法行政徽章。5. 4通讯网络5.4.1 通讯网络设置应符合省司法行政信息网络一体化智能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 台与实体平台有机融合。5.4.2 开通服务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宜开设远程视频系统。5.5设施设备5.5.1 配备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电话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5.5.2 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5.5.3 配备便民桌椅,并提供笔、老花眼镜、饮用水等。5.5.4 配备宣传资料存取栏、意见箱。设置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服务事项、办事流程、服务人员信 息等。5.5.5 设置区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采取上墙
5、或电子显示屏等形式。5.5.6 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和设施。6制度建设应建立并有效实施以下工作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岗位职责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学习培训制度; 效能考核制度; 分析研判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服务评价与回访制度。7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7.1 岗位设置应设置指挥管理岗和窗口服务岗。其中窗口服务岗应分设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综合接待等服务岗 位。7.2 , 1.1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履行指挥、协调与监督职责。7. 2, 1.2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管理能力。7.2. 1.3设主任1名,由司法所负责人担任。窗口服务岗7. 2. 2.1法律咨询岗主要承担法律事项的咨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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