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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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因牟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第三条
2、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施分类指导。第四条判断、甄别投诉举报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二)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三)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四)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五)未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生产经营者赔
3、偿;(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七)不配合承办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八)投诉举报具有团队化特征,内容显著专业化,文书高度格式化;(九)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第五条强化程序意识,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避免因恶意投诉举报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对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恶意投诉举报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界定,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如下处理:(一) 不予受理。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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