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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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篇 书目 第1篇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2篇餐饮部燃气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3篇x餐饮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4篇餐饮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5篇餐饮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平安,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运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
2、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平安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平安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平安突发事务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平安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平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平安综合
3、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平安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须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
4、供应符合平安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供应的食品担当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担心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激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平安科学技术探讨;激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纳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扬教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平安学问和食品平安法律法规的宣扬教化,提高公众的食品平安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平安学问的普及工作
5、,帮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扬教化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加)政府激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加维护食品平安。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平安的作用,参加和帮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平安管理工作。 其次章 食品平安保障 第一节 食品平安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平安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依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平安标准的宣扬和说明工作,建立食品平安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平安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平安
6、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看法。 第十二条 (企业标打算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平安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根据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其次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刚好召回其生产、销售的担心全食品,并担当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觉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担心全隐患,应当马上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运用
7、,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担心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详细状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刚好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担心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担心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担心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根据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担心全食品,并刚好向其报告召回的详细行动状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担心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详细管理方法由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平安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平安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平安保障措施的落实状况,刚好消退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平安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平安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马上向本
9、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实行预防、限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平安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平安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平安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平安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食品平安事故或重大食品平安事故隐患,应当刚好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其次十条 (食品平安事故处理)食品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
10、当马上根据食品平安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马上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状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刚好实行应急救援行动。 其次十一条 (食品平安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平安事故,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应当马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平安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平安信息管理 其次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平安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平安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平安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平安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德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平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其次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平安信息平台。 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平安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平安信息。 其次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平安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
12、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刚好向同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查处状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平安状况和食品平安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平安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其次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平安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精确、刚好、客观、公正。 其次十七条 (食品平安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平安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 (二)食品平安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平安监督管理信息;
13、(四)担心全食品以及食品平安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平安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其次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其次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根据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平安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运用非食
14、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状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状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缘由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5、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托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运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托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托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餐饮部燃气作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运用、设施爱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修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运用管理 第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变更燃气用途或者安装
16、、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平安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平安学问,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第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协作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平安检查,遵守平安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平安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运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运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运用时倒卧燃气钢
17、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平安运用条件的场所运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平安警示标记。 第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平安爱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立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
18、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平安的行为。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 运用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运用。 第九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运用、设施 爱护、器具安装修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觉平安隐患的,应当刚好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退。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需公开,
19、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平安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马上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状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当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逾期不改
20、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运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x餐饮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餐饮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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