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对刑法挑战与刑法应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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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人工智能对刑法挑战与刑法应对 论人工智能对刑法的挑战与刑法的应对 摘要:人工智能对刑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弱人工智能对犯罪主体的认定、罪名设置等带来了挑战;假如强人工智能被给予主体资格后,现行的量刑体系和刑罚制度可能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规制等,面对这些挑战刑法须要做出针对性的变更。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刑罚 新事物的发展会对社会原有规范产生冲击,因此社会规范须要不断调整来应对这些问题。人工智能的出现对传统社会规范特殊是刑法犯罪主体认定、罪名设置等提出了深刻地挑战。1面对这些刑法应当如何应对值得我们深化思索。 一、人工智能对刑法传统制度的冲击 人工智能大致可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
2、工智能阶段。超人工智能在当下来看太过科幻化,我们暂且不在本文中探讨。弱人工智能具有超强的运算和学习实力,但只能在人类设定的算法程序下实施着特定动作;而强人工智能除了具备弱人工智能的优点外还可能像人类一样拥有自办法识。 (一)弱人工智能对刑法的影响 1.弱人工智能对犯罪主体认定的冲击。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交通案件是人工智能对犯罪主体认定提出挑战的典型代表。无人驾驶技术参加的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肇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唯一的争辩焦点就在于人工智能可否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在现行刑法领域内,犯罪都是“人”在实施的,这里的“人”指的是自然人和法人,从目前的刑法条文来看人工智能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人”。2无
3、人驾驶汽车可以完全由人工智能来操作,那么在“人”退居幕后的状况下交通肇事的行为是由谁实施的呢?刑法学上刑事主体的归责原则是“无行为无犯罪”,如今人工智能仍只是被视为高科技产品,违反交通法规并不是它的“本意”。既然其没有支配行为的意志,将其认定为犯罪主体在目前来看是不合适的。 2.弱人工智能对罪名设置的影响。弱人工智能在现阶段仍被视为工具,它在特定程序的限制下“听命”于人类,这使其很简单被不怀好意之徒利用而成为“得力”的犯罪工具,但是由于人工智能的类人化特点使其与传统的犯罪工具相比大相径庭,例如有人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卖淫在现阶段应当如何定罪呢?我们发觉现行刑法并没有针对这种行为的罪名设置,依据罪刑
4、法定原则无法对其定罪。 (二)强人工智能对刑法的影响 1.人工智能对主体责任推断的冲击。强人工智能可能像人类一样拥有自办法识而被给予主体资格独立担当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担当须要分析主动因素和消极因素两个方面,主动因素包括罪过(有意、过失)、目的等,消极因素包括责任阻却事由等,所以说刑事责任的推断是须要分析主体的主观意识的。而主观意识往往是不行观的,在传统犯罪中我们可以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出主体的主观意识;而强人工智能体的算法逻辑和人类的思维逻辑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我们无法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它的主观意识,那么在这种状况下我们该如何推断人工智能的主观意识呢? 2.人工智能对刑罚制度的影响。人工
5、智能从本质上来讲是由特定程序限制的计算机。鉴于人工智能心智和形体可分别的特别性,一旦被给予刑事主体资格,在人工智能触犯刑法时要规制的是限制它行为的特定程序,而不是该程序的外在载体即计算机。因此我们对人工智能适用刑罚时,重点是如何限制其程序的自由或者剥夺其程序的生命等。简洁的切断电源、断开网络或者单纯地限制人工智能形体的自由,并不能达到规制人工智能的目的,因为人工智能的程序是由预先输入的吩咐语句所确定的,以上措施可使人工智能体短暂无法工作但是其内在特定程序并未变更,在接通电源和网络或者解除对其自由地限制后很难保证其不会犯同样的罪行。 二、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制度重构 (一)刑法对弱人工智能阶段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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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 刑法 挑战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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