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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篇) 书目 第1篇某商店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第2篇零售商店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某商店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区消防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保证正常生产、办公和生活秩序,保障公共财产和工作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特制定商店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使商店提高自防自救实力,保障消防平安。 1. 商店应遵守消防平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平安工作,主动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 2. 商店承包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负主要责任,承包人应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消防平安职责。 3.
2、商店职员要进行过消防平安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上岗,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消防平安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担当。 4. 商店承包人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刚好发觉和消退火灾隐患,不能消退的,应实行相应措施并刚好向消防平安管理人报告,对隐瞒不报而引起的消防、平安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商店承包人实施对责任区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记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 6.商店职员主动参与消防灭火演练活动,接受消防训练,熟识责任区内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位置,熟识灭火器具的摆放点,驾驭灭火器、消防栓、 “119”报警的方法和程序。 7. 发觉火灾,刚好上报,
3、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8.商店运用电器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平安标准的要求;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修理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四周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9.商店内外易燃物要刚好清点,禁止易燃物堆放在店外。 * *年*月*日 零售商店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平安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4、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急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商店的消防平安工作,必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其次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平安工作,负有干脆领导责任。商店必需建立防火平安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 工作负责,可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平安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平安员。推行平安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 大中型商店要配置肯定力气负责日常平安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
5、,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 商店必需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 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需明确平安责任,并保证平安。在承包期间必需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平安法规。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 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仔细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平安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平安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平安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宣扬教化和平安业务技术学问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平安意识和灭火技能; (四)制
6、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实力; (五)定期分析、探讨消防平安工作,开展防火平安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扑救火灾,帮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缘由,肃穆处理; (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奖惩。 第九条 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平安工作,仔细执行有关消防平安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 (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平安制度的执行状况,刚好订正违章现象,发觉火险隐患刚好实行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四)发觉火灾,应即
7、组织扑救。 第十条 岗位消防平安员职责: (一)仔细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 (二)驾驭基本消防学问,主动参与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 (三)娴熟驾驭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 (四)发觉火灾,马上进行扑救。 第三章 火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运用明火。 第十二条 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运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运用明火时,必需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四周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炙热灰烬必需用水浇灭后倒在指
8、定的平安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肯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需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四周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实行防止火花飞溅的爱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四)运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平安地点,做到人离火灭。 第十三条 商店附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则和商业部发布的商业仓库消防平安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运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运用必需符合平安规定,并
9、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 第十六条 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依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平安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平安措施。 第四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 商店用电必需符合平安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修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运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需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需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 第十八条 商店要常常开展平安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觉电线老化、破
10、损、绝缘不良等担心全状况,要刚好修理更换。 第十九条 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平安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需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刚好切断电源。 其次十条 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运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其次十一条 消防用电必需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常常检测,随时保持平安畅通。 第五章 建筑及场所管理 其次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其次十三条 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
11、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状况的 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需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 其次十四条 商店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方法,必需分柜出售,远离其他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平安。 其次十五条 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需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品,关闭好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妥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 其次十六条 不准在堆
12、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存放液化气罐。 其次十七条 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刚好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通道处堆放商品和杂物。 第六章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其次十八条 商店要依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 其次十九条 大中型商店和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 第三十条 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修理,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平安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畅通。 第三十一条 配备消防器材要与旁边商品性质相一样
13、。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便利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四周不准堆放物品。 第七章 火灾扑救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商店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马上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根据“事故缘由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化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仔细查明缘由,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肃穆处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第三十五条 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赐予表彰、嘉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商店(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发布的商业基层商店消防平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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