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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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 监督与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提高基建、 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 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高校内部 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关于加强省属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省 本级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国 家和学校各类资金安排的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市政、 园林等所有工程项目。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工程 施工合同及相关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 单位提请的工程价款结算。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后,审计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权限,对学校基建、 修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委托 审计),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一律实行“必审” 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竣工结算 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第六条 在院长领导下,审计处负责全校工程项目竣工 结算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重大项目报请 省审计厅直接实施审计,较大规模项目
3、报请省审计厅组织社 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一般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自行聘请兼职 审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实施审计。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 计事项。第七条工程竣工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建设管理部 门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审计处报送符合“送审清单”要求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按程序办理项目结算审计申请单(详见附件),提交施工单 位工程结算承诺书(详见附件),工程造价结算书封面按要 求填写(详见附件),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送审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审计处接收的工程结算资料应是由施工单位编制、 监理单位
4、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初核,并出具初核意见,由工 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 对新建单体工程造价100万元及以上、修缮单项工程造价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还须经分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校领导 签字后方可签收。(二)送审工程项目必须立项合法、手续完备,预、结 算书应符合客观实际,并执行国家有关建筑、修缮工程计价 规范和依据。(三)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内容齐 全,签章手续齐备,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 的审查,对送审资料不全及手续不齐备的,审计处应要求其 补充完整后再予接收并安排审计;凡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或 经审计处审核报送结算资料不完整致使审计无法
5、正常进行 的,审计处不予审计。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及 相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变更签证、材料认质核价资料应一次报齐且需有 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送交审计的工程结算 资料,经审计处接收后不予更改和补办。(五)工程结算材料报审、工程结算内容核对、审计报 告接收等事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 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并积极配合审计处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六)工程结算资料应独立于施工验收资料,单独编制, 系统条理,装订成册。第八条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和学 校年终结算截止日期,凡本年度内需结算的经竣工验收合格 的工程项目,须按以下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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