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全评价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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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安全评价管理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工程平安评价管理制度 第2篇某工程平安评价管理制度 第3篇重大危急源监控(平安评价)及管理制度 第4篇平安评价管理制度 工程平安评价管理制度 1、工程平安评价,是指平安监督站依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对所监工程施工现场平安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结论。 2、平安评价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施工打算评价;其次阶段是达标阶段;第三阶段是结构施工评价;第四阶段是装饰施工评价;第五阶段是竣工评价。 3、施工打算评价 (1)填表申报。项目开工前15天,施工单位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平安生产条
2、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交监理公司签署检查看法后,按有关要求将资料报送监督站办理申报手续; (2)审查认可。监督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后,在检查表签署认可看法,交站长签发;对未通过审查的,监督员应书面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看法,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报审; (3)如工程建设中有停工的,复工前按规重新进行开工平安条件检查。 4、达标评价、结构施工评价和装饰施工评价 (1)在工程开工1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进行1次平安文明施工达标评价; (2)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每个月进行定期评价次,直至结构完成; (3)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平安评价。 5、竣工评价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运
3、用前,按以下程序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平安评价: (1)平安监督员核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平安管理资料和监理单位的审查看法; (2)平安监督员审查平安管理资料,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竣工施工平安评价申报表填写有关记录和提出举荐看法; (3)平安监督员将有关材料逐级送审,报站长签发单位工程施工平安评价书; (4)平安监督员把单位工程施工平安评价书送施工、和建设单位,并把平安管理资料退还给施工单位。 重大危急源监控(平安评价)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平安生产法,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限制实力和事故预防实力,实现公司平安生产
4、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重大危急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运用或储存危急物品,且危急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依据工作须要建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急源日常平安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存在重大危急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急源的平安管理与监控工作。 其次章 重大危急源监控评估 第五条 各部门、车间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急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
5、健全重大危急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 应建立重大危急源档案,重大危急源档案应包括: (一) 重大危急源平安评估报告; (二) 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 重大危急源监控检查表; (五) 重大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七条 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急源进行一次平安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平安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平安评价人员或注册平安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托付具备平安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 平安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 平安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急源的基本状况; (三) 危急、有害因素辨识; (四) 可能
6、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峻程度; (五) 重大危急源等级; (六) 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 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重大危急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改变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急源重新进行平安评估,并将有关状况报当地平安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急源,应当刚好报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急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刚好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危急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峻后果,重大危急源分为
7、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特殊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急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 重大危急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 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教化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应将重大危急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殊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 平安管理部门在重大危急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并加强对重大危急源的监控和
8、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平安管理。 第四章 重大危急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急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急源,必需依据实际状况责令其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平安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 危急辩识与评价; (三) 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 应急实力评价与资源; (五)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 培训与演练。 其次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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