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合同汇编8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委托合同汇编8篇.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公司委托合同汇编8篇一、修理物名称、型号 价格、数量、金额、修理标准等 修理物名称 品牌型号 单价 单位 数量 金额 修理标准 备注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续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签订续约合同。 三、修理期限 免费保修期 年,自乙方修理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付款时间与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个月10日与乙方结算上个月发生的费用。乙方应向甲方供应当月实际发生修理款的发票,详细结算数额以送货单为准。甲乙双方依据结算数额安排每三个月进展一次付款。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发觉问题以后准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赶到
2、修理现场,假如修理物不需要提走的,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修复完毕,假如修理物需要提走的,自提走当日起48小时日内修理完毕并返还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含在本协议的价款中; 2、乙方应当每2个月对修理完毕的修理物,免费检修一次,对发觉的隐患应当准时排解; 3、乙方应当出具授权托付书指派修理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展修理,如需要提走的,需填写提收单; 4、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的商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 5、甲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将修理设备交给第三方进展修理; 6、乙方修理甲方的修理物应当严格根据双方商定的标准,没有商定按国家标准,确保修理质量和安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根据合同的商定修缮设备或者在
3、质保期间修理物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根据每次结算额的 %作为对甲方的违约金,由于修理物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安全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担当赔偿责任; 2、乙方在修理期间发生修理器材丧失的,应当照价赔偿; 3、因不行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天津XX物业治理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
4、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公司托付合同 篇2 一、案情 原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是被上诉人全部的房产,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托付合同纠纷上诉案。20xx年12月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独家代理托付书。托付书商定:被上诉人托付上诉人出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号705房,托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双方在合同中其次条商定被上诉人保证不与上诉人所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状况,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交付买卖成交额的2。20xx年1月7日、8日,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了看房托付及证明,由上诉人介绍郑子光购置广州市龙津西路恩洲大巷145
5、号705房,并与郑子光到该屋看房,但被上诉人并未与郑子光达成讼争房屋的买卖交易。20xx年1月20日,被上诉人与郑子光、游丽娟签订了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上诉人以380000元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游丽娟,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现该屋已经交付给郑子光、游丽娟使用。 二、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独家代理托付书中双方商定的托付期限为20xx年12月9日至20xx年1月9日,而第2条的商定是该托付书中的内容,由于双方对第2条的适用时间没有特殊商定,故该商定的效力只能与托付书的期限相对应。现被告将房屋出售给郑子光的时间是20xx年1月20日,该时间已超过了托付书商定的托付期限,不应再受托
6、付书的约束,原告要求被告按托付书第2条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遂于20xx年4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邓蕙支付违约金9200元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 判后,上诉人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不能成立,法学论文广州市满堂红置业有限公司诉邓蕙托付合同纠纷上诉案。一审认定托付书其次条没有适用时间的特殊商定,应与合同的期限相对应。该推定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及公正原则是明显不当的。在本案中上诉人为促成被上诉人胜利出售物业做了很多工作,为被上诉人供应中介效劳。包括公布广告、向他人推介物业。当郑子光有
7、购置意向后,上诉人屡次带郑观看该物业,意在促成该买卖。上诉人已经尽职履行中介义务,虽在合同期内不能促成成交,但为双方供应了熟悉、了解的时机,并为买卖的成交供应了必要的条件,故上诉人在合同中列明其次条作为约束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有意躲避托付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半个月内与上诉人介绍的郑子光私下成交,严峻违反了双方合同其次条的商定,应担当违约责任。二、上诉人只有对合同中其次条不做期限限定,方能有效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市场中,普遍存在客户与业主私下成交的现象,严峻损害中介业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利于房地产中介业的安康进展。假如上诉人介绍买卖双方见面后,双方可以不受约束自行成交,在托付期限届满
8、后才肆意成交以躲避中介费,中介行业就不能得到酬劳,所费时间、精力、损失也无法补偿。因此其次条的商定是必要的,旨在不管是否在托付期限之内,只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介绍的卖方熟悉后私下交易,即担当违约责任。该商定没有期限是合法合理的。一审法院推定其次条的适用时间为托付期限是不当的,据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确认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签订的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辩论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独家代理托付书是合法有效的,该托付书是被上诉人托付上诉人出售其全部的房屋,上诉人也已经按合同的商定履行其义务,介绍其他包括郑子光在内的购房人看楼。虽然上诉人最终没能在
9、托付期限内促成被上诉人与郑子光的交易,但其为被上诉人出售房屋履行了其中介的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双方签订的托付合同期限届满缺乏一个月的时间内却与上诉人介绍的客户郑子光达成了房屋买卖交易,被上诉人该行为实际是躲避合同商定的条款的行为,有违诚恳信用原则。依据托付合同的商定被上诉人不得与上诉人所介绍的购房人私下进展交易,如被上诉人违反该规定,则需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买卖成交额的2作为赔偿,故上诉人现在要求被上诉人根据其成交价款的2,即9200元支付违约金是符合合同商定。被上诉人在托付期限届满后短期内与上诉人所介绍的看房人郑子光达成协议,其行为有违诚恳信用原则,应担当违约责任。原审认定,合同中其次条的适
10、用时间与托付书的期限相对应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订正。 公司托付合同 篇3 甲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传真: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以OEM方式生产“ ” 商标的 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经 公司授权【参见商标授权托付书或购销合同附件】,托付乙方生产“ ”商标的 产品。 授权方公司资料: 二、“ ”商标 产品的模具由甲方供应,乙方根据甲方供应的模具进展生产。乙方对甲方供应的模具及技术资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缘由解除后均应担当保密义务,不得自己直接使用或在此根
11、底上改造使用该技术资料,也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泄露相关技术资料。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本协议因各种缘由解除时,乙方应当将甲方供应的模具及技术资料返还给甲方。 三、甲方托付乙方生产的“ ”商标 产品的规格型号为 ,产品数量为 台,由乙方分批生产交货。 各批次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期限等,甲乙双方每批次另行签订订货合同执行。 四、产品保修期限 1、乙方生产的“ ”商标 产品质量必需符合 公司的企业标准,乙方对托付生产的产品质量担当责任,整机保修 年,其中第一年内保换,第 年内免费修理,只收取配件本钱费。 2、保修期限从甲方提货当日开头计算。 五、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六、运输及费用: 1、交(
12、提)货地点: 。 2、运输方式: 。 3、运输费用负担: 。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1、当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将以此协议作为根底,每次订货都由甲方向乙方下订单,由乙方负责人确认后才视为合格的订货合同,订货合同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合格的订货合同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2、货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 3、乙方对甲方所订货物的交货期限,从乙方负责人确认甲方订单之日起计算。 八、验货的标准、方法和期限: 1、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标准和方法依据甲方和乙方协商认可的质量文件为依据。 2、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期限为收到货物之日起算 天内完成。 3、甲方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
13、并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4、甲方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为验收货物即日起算180日内书面对乙方提出,乙方在三日内赐予处理答复,超过答复期限视为保修处理。 九、独家销售要求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 ” 商标 产品只具有甲方托付范围内的生产制造权,无经营销售权。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缘由解除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甲方以外的渠道向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销售甲方托付其加工生产的 “ ”商标 产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缘由解除后五年内,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下直接或间接与授权方 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供货商、产品销售商直接联系、
14、报价、交易,也不得私自承受来自授权方 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供货商、产品销售商关于“ ”商标 产品的订单或“ ”商标的其他产品或其他商标的 产品订单。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后五年内,乙方如有来自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有关“ ”商标 产品的询价或订单,乙方应转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承受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的有关“ ”商标 产品的询价或订单。 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有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托付乙方加工生产有别于乙方托付甲方加工生产的 产品,从而会影响到甲方托付乙方加工生产的 产品的销售并影响到甲方的经济利益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有关协议,以保障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不受
15、损害。 十一、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期满终止或因各种缘由解除后五年内,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中商定的任一情形的,乙方应当为其每次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圆(¥2,000,000.00),并在甲方发觉乙方违约行为并向其发出警告函的叁个月内支付给甲方。 若双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又有新的合作商定,该五年期限自动顺延至新的合作商定完成后五年内。 2、乙方违反订货合同中关于交货期限的商定,延期交货的,每延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批次货款总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延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当批次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违反本
16、协议其次条的保密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壹佰万元(¥1,000,000.00)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一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为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十二、解决纠纷的方式: 1、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协商解决不成,需要诉讼的,任一方均应向甲方住宅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200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有效期满,如需连续托付生产,双方另行签订托付加工协议。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17、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公司托付合同 篇4 托付方: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托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根据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
18、其生产的货物托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供应的规定格式的订舱托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托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别要求的货物应在托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假如托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担当。同时,甲方需于托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丢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需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
19、,并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状况打算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托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乙方准时向甲方供应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依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托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待价向甲方结算一般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元xx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
20、):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公司托付合同 篇5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XXX 系 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托付 XXX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依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XXX村庄道路硬化工程签订合同、资金结算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担当。 托付期限 开工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 代理人无转托付权。 投 标 人:X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公司托付合同 篇6 甲方(托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托付
21、选购工程名称: 工程中拟选购的货物、工程、效劳: 就上述工程的选购,甲方托付乙方实行 方式进展选购,乙方同意承受托付,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展组织选购,为甲方做好效劳工作。 二、本协议签订后,即开头进展本工程的选购工作,甲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帮助乙方作好选购(招标)工作,供应工程相关资料,提出选购(招标)文件中供货范围、技术规格和特殊商务要求; (二)参与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与其他评委一起共同完成评、定(标)工作; (三)按成交(中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成交(中标)供给商签
22、订供货合同; (四)验收合格后,选购人按合同商定和政府选购资金治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应当支付给供给商的价款或酬劳。 三、乙方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成专项工作小组,指定一位工程负责人,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选购(招标)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承受和签收甲方供应的技术、效劳、商务等材料和要求。编制选购文件,请专家审查、选购人确认,并报送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选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选购办)备案; (二)选购文件报送选购办工程负责人备案后,根据规定程序,在政府选购信息指定公布媒体和网站(中国财经报、齐鲁晚报、山东省政府选购网站、临沂政府选购网站)上公布政府选购公告并出售选购文件; (三)按国家有关
23、法律规定组成工程专家评审(评标)委员会; (四)组织选购工程的评审(评标)和记录工作; (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编制评审(评标)报告、汇合选购和报价(招标)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准时报送选购办; (六)发出成交(中标)通知,组织甲方与成交(中标)供给商签订供货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选购办备案。 (七)依据政府选购法第四十一条“选购人或其托付的选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给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简单的政府选购工程,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有关规定,选购人和选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选购工程验收,并填制临沂市政府选购工程验收报告单(一式四联)。 (八
24、)承受临沂市政府选购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 四、甲乙双方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正、公正、诚恳信用等原则,对选购(开标)前供给商状况、评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状况、评审(评标)状况均应作好保密工作。 五、甲方 (同意/不同意)托付乙方按政府选购评审专家治理方法随机抽取专家。 六、乙方担当选购(招标)所需的全部费用。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向成交(中标)供给商收取货物、效劳、工程 %;中标效劳费,公务用车按定额每辆 元收取效劳费。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本工程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八、本协议经临沂市财政局政府选购监视治理办公室确认并备案,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除不行
25、抗力或因实施协议可能危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以外,乙方保证不因自己的缘由造成成交(招标)失败,甲方保证不撤消托付并保证与成交(中标)方签订合同;否则,责任方向对方做出相应赔偿。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托付合同 篇7 托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托付乙方出租自有房产一事,经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协议。详细条款如下: 第一条 房产位置、面积和用途 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59号森海豪庭 幢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下简
26、称该房屋),托付给乙方出租。 二、乙方如需转变该房产的内部构造、使用空间时,须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其次条 托付期限 首度托付限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首度托付期限期满后,双方应协商续签租赁协议。 第三条 房屋的租赁排序 一、乙方所承受托付出租房屋的租赁使用排序严格根据签定本协议的先后次序进展计算机程序自动循环排序。该程序的修改密码由将来的业主委员会把握,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甲乙双方只能输入或查询,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状况下,不能进展任何修改。 二、如遇在托付期限内甲方自己使用该房屋时,则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排序放在最终,进展重新排序。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协议将连
27、续有效。 三、甲方若要自行使用该房屋,工作日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视为该房屋出租一次,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租赁排序放到最终,若甲方未能按约使用该房屋,计算机程序亦自动将该房屋的租赁排序放到最终,若在甲方通知乙方之前,该房屋已出租或被预定,则乙方有权将甲方安排在其它房间。 四、在托付期限内,甲方自行查找的客户,不按电脑排序安排房间,可直接租赁甲方托付乙方出租的房间,同时计算机程序亦自动将甲方房间的租赁排序放到最终。 第四条 经营利润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在协议期间可将该房屋根据市场价格出租给第三者使用。 二、该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在扣除以下各项
28、费用后即为该房屋的经营利润: 1、 乙方的经营治理费。如治理及效劳人员工资、员工福利、嘉奖佣金、酒店经营营业税等; 2、 酒店消耗品。如酒店消耗品(包括卫生纸、小香皂、牙膏牙刷、洗发水、浴液、一次性拖鞋、一次性纸杯、信封信纸、鞋擦、卫生袋、垃圾袋、保洁用品、消毒用品等); 3、 冷热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 甲方在协议期间将以上1至3条所示费用的总和掌握在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的30 %以内。 三、经营利润的支付时间、方式: 1. 乙方需在次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经营利润。 2. 乙方可以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经营利润。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
29、托付租赁期间开头时向乙方供应该房屋。 二、在协议期内,甲方需保证托付给乙方经营治理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全部配套设施、设备,完全根据甲方自本工程开发商处承受该房屋时的全套配置,一并交与乙方,甲方不得私自搬走或更换,并根据第四条其次款中的规定担当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 三、协议期间,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因租赁房屋所放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代扣代缴)。 四、甲方在将房屋托付给乙方时,必需交清房屋的修理基金、本年度物业治理费、冬季采暖费、房屋内财产保险费等费用。否则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在协议期间,甲方可随时查询房屋出租状况,甲方可采纳以下办理查询: 1、 乙方设立网站,随时反映酒店
30、的房屋出租状况,供业主查询; 2、 酒店大堂设有自动查询机,机内记录当月的房屋出租记录; 3、 乙方每天将房屋经营状况打单记录供甲方随时查询,记录期为一年,同时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对该房屋作自由转租经营,但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且不得在房屋内存放危急物品。 二、 物业治理效劳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该房屋的各项治理费用。 三、 保证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内部的清洁卫生。 a) 保证该房屋及内部配套设施等在租赁期间的良好使用状态。 b) 协议期满时应准时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该房屋内原有家具、电器等应完好如数返还甲方,并保证房屋完好,如有损害、丧失的,应负责照价赔偿(房屋、家具、电器
31、、床上用品、装修等自然损耗折扣除外)。 c) 按本协议商定的期限及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 经营利润安排 托付出租房屋的经营利润以天为安排单位,并根据同类型房屋分别平均安排。计算方式如下: 托付房屋的日经营利润=当日同类型房屋的经营利润总和当日托付出租同类型房屋的数量 第八条 设施、设备损坏责任及费用的担当 一、 本协议期内,凡因乙方人为或乙方出租给第三者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担当相应费用。 二、 在本协议期内,如因甲方使用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甲方负责更换担当相应费用。 三、 在本协议期内,该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
32、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等的自然折旧费用由甲方担当。(详见第十条) 第九条 甲方自用房屋有关事宜 一、 甲方若自用房屋,则不参与使用当日的酒店经营利润安排。 二、 甲方临时自用房屋,若未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先通知乙方,则乙方可视当时房屋出租状况予以安排,若的确无法安排时后 果甲方自负。 三、 甲方若自用房屋,不必交付租金,但应当自行担当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费、酒店消耗品等费用。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重置费(折旧费) 自甲方托付乙方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度固定资产重置费为零;其次年度起,每年从甲方应得的经营利润中提取4%作为固定资产重置费。该项费用专款专用,由乙方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予以保管,专用于房间装修维
33、护、家用电器、床上用品、卫生洁具的修理与更新。该费用一旦动用须事先报请业主委员会审定,在业主委员会审定通过前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一、甲方须交清房屋修理基金、本年度的物业治理费、冬季取暖费后,本协议方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执行期间,因不行抗力因素及政府政策缘由,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担当违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34、: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托付代理人: 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广州市友和兴业房地产参谋有限公司 甲方托付乙方出租其享有合法全部权/使用权的房屋,即座落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清风北街6号(凯旋新世界T29栋)1402单元 的物业,现与乙方按自愿、公平、诚恳信用的原则,协商全都,签订如下托付合同。 第一条 托付事项 甲方托付乙方独家代理上述物业租赁及相关业务: 1. 甲方托付乙方为其物业的唯一代理人,为其查找恰当的承租人,符合本合同其次条商定的租赁条件时,由乙方以自身名义与承租人签署租
35、赁合同, 2. 托付乙方对房屋的使用监视治理,促使承租人合法和正常使用房屋、爱惜房屋及其设备。 3. 托付乙方代为收取租金及保证金,代收代缴物业治理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宽带网络及有线电视等费用。 4. 托付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相关事项全部完毕之日止。 5. 如承租户欠缴租金、物业治理费、水电费等等相关费用时,乙方可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催收,乙方并可以托付律师代为追收。 公司托付合同 篇8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诞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托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诞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
36、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宅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托付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当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与的合议庭,于X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当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托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XX年7月10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
37、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依据商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成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8、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连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恳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明原告依证据2的商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明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
39、合同新签审批表,证明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根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明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辩论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辩论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依据以上认定的证
40、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辩论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XX年7月10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41、,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恳求。 本院认为,XX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当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商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
42、合同完成了根本预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状况不符,被告的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供应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五种情形状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商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复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商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
43、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解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值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恳求判令被告连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恳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XX年7月10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xxx
限制150内